【守护消费者权益】凝聚你我力量 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第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假牛肉案】王小明(化名)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40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即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即构成犯罪;而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最高可能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即使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也会被立案追诉;伪劣产品销售了一部分不满五万元,但是将已销售的金额乘以三倍以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仍会被定罪处罚。
第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罂粟壳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添加罂粟壳的羊肉面案】赵五触犯《刑法》第144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即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无论是馒头、粉条中含有严重超标的重金属铝,烧鸡中添加超范围的色素,以及生产、销售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黄曲霉素的芝麻酱,上述案例均触犯了《刑法》第143条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该罪名属于危险犯,不要求伤害结果的发生,只要食品中含有成分不符合国家安全的标准,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都会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些年我们办理的食品药品案件体现了我院与公安、法院相互配合从严打击“舌尖上的犯罪”的决心,同时积极发挥检察职能,提起公益诉讼,努力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
我们将继续落实习总书记的四个最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指示,统筹“四大检察”协同发力:
刑事检察 — 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于此类刑事案件,积极发挥检察监督职能,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依法依规从严打击;
民事检察 — 对事关食品药品的民事案件的判决、执行进行监督;
行政检察 — 加强对食品药品全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的监督,确保行政处罚执行到位;
公益诉讼 — 坚持“法律监督机构”及“公共利益代表”的职能定位此类案件提起公益诉讼,并通过高质量的检察建议公开宣布送达,进一步堵塞监管漏洞,促进依法行政落到实处。
让我们一起凝聚力量,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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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吧?一本正经的检察官居然是个“戏精”,奥斯卡欠你一座小金人~
来源: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文字:闫聪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陕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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