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拍?直播?今后可得“掂量掂量”……
核心提示
随着互联网迅速发展
直播、短视频平台的大火
丰富了人们的娱乐生活
但在享受视觉画面带来的快乐时
你是否注意到“无辜入镜”的路人?
“被直播”“被拍摄”的他们
权益该如何保护?
你在餐馆吃饭,一众网友可能正在直播间观看你的吃相;你在健身房里健身,“吃瓜群众”可能正对你的动作评头论足;和朋友逛街闲聊,谈话内容悄然在网络传递……而这一切,你也许全然不知!
街上
随便
拍一拍
可能
侵犯
肖像权?
“被上镜”“被直播”的消息早已不是新闻,在网上“刷”到自己的体验也确实让人后背发凉,直播者看到啥直播啥,是否侵权?在保护自己的“脸面”前,不妨先了解一下肖像权的概念。
◾肖像权
肖像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简单来说就是肖像权人可以对自己的肖像权利进行自由使用。若他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其专有的肖像。
在街拍时,不特定的街头路人通常会被街拍摄影人有意无意地拍进去,而这样摄影作品,同时承载着被拍摄人的肖像权和拍摄人的著作权,也就是所谓的的“肖像作品”。
摄影人
注意!
民法典
对
肖像权
有了
新规定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街拍摄影作品的拍摄及其著作权的行使原则上需以肖像权人同意为前提,这意味着《民法典》出台后,街拍摄影人不能再随便“扫街”了。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可以看到,侵害肖像权不再以是否存在营利目的为认定标准。即使不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都属于违法行为。
这些
行为
不需
经过
肖像权人
同意
那么是否意味着使用他人肖像已然成为法律禁区,只要未经他人同意,均不能使用他人肖像呢?有规则就有例外,细心的小伙伴们应该已经发现了。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最后
还是要提醒小伙伴们
慎录 慎拍 慎发
来源: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文字:薛静
编辑:齐琳 审核:祝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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