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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把我的税票金额开高一点。”对不起,你又违法了!

陕西检察 2022-06-19

看似正常的公司经营

背后暗藏玄机

账面资金流转的背后

是国家大量税款的流失

案情回顾

犯罪嫌疑人郝某某,系定边县某公司法人,2017年9月26日至10月30日,为了给其所在公司抵扣税款,在没有部分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代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总计29张,税额合计40余万元,在税务部门认证抵扣。后被税务局发现该2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问题后,犯罪嫌疑人郝某某及时足额补缴全部税款及滞纳金。

俗话说:无规矩 不成方圆!接下来,我们看看关于这则案例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吧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犯罪嫌疑人郝某某违反税收管理法规,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要件。


公开听证

2020年9月7日,定边县人民检察院就该案件进行公开听证,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犯罪嫌疑人郝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是考虑其在立案前已经足额补缴了应缴税款及滞纳金,国家税收损失得以弥补。同时也是考虑到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中全面综合考虑办案效果,既要保证依法惩治犯罪,挽回国家损失,又要采取措施,帮助企业恢复生产经营,使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检察官提醒:

对郝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不是其不构成犯罪,而是对其改变强制措施。各位财务人员、公司董监高及相关人员,要知法懂法守法,不要总是抱着一种侥幸心理,最终带来牢狱之灾。在国家减税降费的大环境下,要充分利用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合法降低企业税负,让企业健康茁壮地成长在阳光下。




来源: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周杨夏愚  校对:胡安辉  审核:祝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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