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着急“剁手”?先等等!检察君有话要说
今天又是一年一度的“双十一”,看到各种垂涎已久的“宝贝”离自己更近了一步,是不是心动了呢?那么在“淘宝狂欢日”买买买的同时,遇到陷阱和麻烦该怎么处理呢?
小王在某购物平台的一家网店看上一件标价为888元的卫衣,“双十一”网店宣传该店全部商品以年度最低价销售,而小王心仪的衣服售价为666元,他便付款购买了此卫衣。5天后,小王发现之前在该店下单购买的卫衣标价只有480元,故要求该网店退货,网店却以出售时提示该商品不能享受7日无理由退货待遇为由拒绝退货。那么小王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
同样,作为一名“剁手党”的你,应该了解哪些基本的法律常识呢?
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商家在网络平台上发布商品销售信息、价格,即构成合同法上的要约。买家一旦拍下该商品即构成合同法上的承诺。那么此时,双方已经订立了买卖合同。如果,在商家发布商品销售信息时未列明并提示注意商品限售件数、购买时限等条款的情形下,那么,只要买家已履行付款义务,商家亦应履行交货义务。
法条速递
《民法典》第491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很多网店的“双十一”预售中可以看到“预付订金不退”或者“此类商品不能享受7日无理由退货待遇”。根据相关规定,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或通过增加限退条件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因此,在网购时消费者遇到预付订金不退或预售商品不退的情况,都可以进行投诉。
法条速递
《民法典》第496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双十一”购物狂欢节后,部分消费者将面临退换货物的问题,有的商家考虑时间成本和效果等因素,售后沟通拉扯推搡,很多消费者因为害怕麻烦而选择吃哑巴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消费者网购后,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消费者在购买前,要仔细审阅网页,看清“游戏”规则,包括查看店铺参加活动商品是否可以调换、是否可以7天无理由退货、是否延期发货等。
法条速递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存在疑问时,应及时向客服人员进行咨询。当买到伪劣产品且不能退换时,销售者的行为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以及时向消费者保护协会或工商部门投诉,必要时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相应赔偿。
法条速递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另外,普及一个小常识,消费时哪些材料可以作为维权证据呢?购物小票、录音录像、保修单、消费清单加盖公章、发票、纸质或电子版合同、网上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等等都可以噢。
检察官温馨提示:现在网络信息技术日益发达,网购已经深入人心。从消费观念来讲,对于个别电商的无良行为,消费者一定要学会“较真”,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如开篇中的小王就可以向当地的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要求退还差价。当然,我们在购物时,应该尽量选择信誉度高、安全性强的经营者,就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与纠纷。
了解了这么多,大家就可以摩拳擦掌,准备血拼啦!
图片来源于网络
来源:榆林市人民检察院
文字:刘 渊
编辑:周杨夏愚 校对:胡安辉 审核:祝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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