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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这波“运输”的代价好大

陕西检察 2022-06-19


【案情回顾】2017年10月9日,被告人唐某乘坐高铁从宝鸡前往西安,在“上线”孟某处取到毒品海洛因后,于当天下午19时许乘坐大巴从西安返回宝鸡。当晚22时许,侦查人员在宝鸡市汽车东站将唐某抓获,现场查获其从西安运输至宝鸡的毒品海洛因两大包一小包,净重20.5克。陇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唐某的其行为已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陇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最终唐某因运输毒品罪被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毒品犯罪危害大、影响深,还会诱发其他犯罪,破坏正常的社会及经济秩序,一直是我国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的重点。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毒品只会将您和他人推向万劫不复的深渊。希望广大群众能够正确认识毒品的危害性,莫要与毒品沾边,不要触碰法律的红线,做一个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来源:陇县人民检察院

文字:葛文斌

编辑:周杨夏愚  校对:胡安辉  审核:祝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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