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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答集萃】发回重审并改变管辖案件起诉书效力不变

陕西检察 2022-06-19


近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在解答检答网问题时,遇到一件有关发回重审并改变管辖时,检察机关如何应对的问题。鉴于该问题具有一定普遍性,解答组给出解答后,又就该问题向有关专家学者进行了咨询。现将问题、省院解答组解答情况和专家教授咨询情况公布如下,实践中遇到此类问题时可以参考。


一、问题的提出

第二审法院对一起刑事案件撤销一审判决的同时,作出改变管辖决定,将该案交另一法院重新审理。此情况下,检察机关是否应当重新制作起诉书?


分歧意见如下:


一种意见认为,发回重审后,对应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或者变更起诉书,而不能重新制作起诉书;第二种意见认为需要重新制作起诉书,依据是刑事诉讼规则第391条第2款有关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规定。


提问者认为,不需重新制作起诉书,理由是发回重审案件类似于再审案件,只能变更或撤回起诉书,不能重新制作起诉书。但也意识到,这种操作造成新受理案件的检察院使用原审查案件检察院制作的起诉书,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主体与受理法院均不对应。


二、问题的解答

省院解答组初步形成解答意见如下:


首先,上级人民法院如果仅将案件发回重审,使得程序回到第一审程序。此时,第一审程序已经启动,不需要人民检察院重新通过提起公诉来启动,也就不需要重新制作起诉书。在该过程中,程序并未倒退至审查起诉阶段。


其次,问题涉及的不仅是发回重审时的程序,而是在对案件发回重审(实质上是程序倒流)的同时,还决定改变管辖。此时,改变审判管辖应当经过协商,检察机关也要对下级院进行指定(除非变更后的检察院是依法管辖的),否则改变管辖后的人民法院所对应的人民检察院无管辖权,依法不能履行公诉职责。


再次,改变管辖后的检察机关所承担的职责,并非审查起诉职责,而是出庭支持公诉的职责。由于检察机关具有一体化属性,各个检察院可以被视为一个整体,故对于某一案件,可由甲地检察院之A检察官负责审查,而由乙地检察院之B检察官负责出庭支持公诉,并无需再次进行审查。而且,即使B检察官对该案有不同于A检察官之意见,亦应沿着之前的审查意见完成出庭支持公诉任务。这是因为,程序并未倒流至审查起诉阶段,B不履行审查职责,当然,也不承担因案件审查错误而引起的司法责任。


最后,从规范格式来看起诉书具有专属性,既然承担案件审判职能的法院和负责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所属检察院均已改变,重新制作起诉书,对行为对象和制发单位进行变更是有必要的。


三、咨询专家意见    

如果是上级法院将一审案件判决撤销,并另行指定了法院进行一审审判,那么,原起诉书的效力仍然存在,由改变管辖后法院对应的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即可;需要进行公诉准备的,可以要求法院在审判期日确定时给予检察机关充分的准备时间。


另外,按照最高检的规则,属于同一司法辖区的下级检察院,可以由上级检察院调配辖区内的检察官办理案件,也就是说,可以调配原公诉人代表改变管辖后的检察院来出庭支持公诉,不需要另行指派检察官。易言之,法院改变管辖后,检察院不需要再审查起诉和再提起公诉,因为这个案件并未撤诉,原起诉效力仍然存在,没有重新起诉的必要。


这一做法,还涉及到一个重要的诉讼原理,就是检察一体化原则。检察一体化原则包含的一个内容是:一个检察官的诉讼行为对所有的检察官都是有效的。因此,原起诉的效力对于其他检察机关来说都同样有效,所以不需要重新起诉。


四、问题总结    

1. 起诉书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并不因审判阶段改变管辖而变化。


2. 起诉书所产生的效力,不仅约束制发起诉书的特定检察机关,而是对所有检察机关均有效。


3. 对于此类诉讼程序中改变管辖的情况,可以通过辖区内人员统一调用(刑事诉讼规则第九条)机制,由原受理该案件检察机关的办案人,代表管辖改变后的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


4. 如果因发现新的事实、新的证据,改变管辖后的检察机关可以变更、追加、补充起诉内容;如果在审判过程中,发现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也可以撤回起诉。


由以上四点应当可以得出起诉书不必重新制作的结论。也就是说,尽管在管辖改变后,起诉书的首部和印章所列检察机关与实际参与诉讼的检察官所代表的检察机关不一致;起诉书所列的法院与实际审理法院不一致,但这是由于后续诉讼程序变化导致的。因为起诉书的形成在前,且起诉书效力不受管辖改变的影响,故起诉书原则上不需重新制作。如果改变管辖后发现需要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的,依照刑事诉讼规则第423、424条等规定办理。 



编者按: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运行的检答网上线以来,为全国检察人员提供了一个法律政策运用、业务咨询、答疑服务的信息共享平台。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宣传处联合法律政策研究室开辟专栏“检答集萃”,刊发部分检答网答疑内容,供大家学习、研究和参考,敬请关注。



源: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编辑:段秀娇  校对:胡安辉  审核:祝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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