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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群众为何对检察院办理的这个案子,纷纷点赞?

陕西检察 2022-06-19


12月1日下午,在西安市临潼区代王街办某村森林防火点,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西安市临潼区秦保办、西安市临潼区代王街道办事处联合举行了一场公益诉讼“以劳代偿”聘任仪式,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今年7月

西安市临潼区代王街办青年农民任某某、孟某,未经办理《狩猎许可证》,先后两次在该街办某村利用粘网捕猎野生麻雀,共捕获野生麻雀22只,其中16只装在鸟笼中死亡。任某某、孟某在国家规定的禁猎期禁猎区内使用法律禁止的猎捕工具进行非法狩猎,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涉嫌非法狩猎罪。


11月2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对二人作出不起诉处理。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任某某、孟某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的民事侵权责任。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格评估方法》规定,鸟纲雀形目雀科基准价格为300元,死亡麻雀16只价值4800元。但该二人较为年轻,均未上班,没有经济能力偿还,且家庭经济较为困难。


综合以上因素


为保证执行效果到位且不增加二人负担,该院结合二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悔罪表现及公益诉讼履行意愿,积极与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西安市临潼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执法局及街办沟通协调,报请上级院同意后,最终决定让二人义务担任该区城森林管护员一年、以巡山护林的方式代偿费用,由区秦保局与二人签订森林管护协议并进行监督管理。


检察院办案既有人情味

又能保证行得通,好得很


当地群众纷纷点赞



该案的办理,检察机关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家庭情况,通过惩罚、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方式,采取以劳代偿的形式,追缴破坏野生动物费用,不仅有利于违反法律的年轻人悔过自新,重归社会生活,同时也挽回了经济损失,增加了森林防护的社会力量,最大限度地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彰显了司法的温度。


那么非法狩猎罪到底是怎样的

如果检察院提交了起诉申请

那又会怎么判刑呢?

跟着小编继续往下看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狩猎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以外,还有有益的和有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来源: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史颖华   校对:胡安辉    审核:祝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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