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赌债换了个“马甲”,也难逃“检察”法眼
近日,由富平县人民检察院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一起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经富平县人民法院再审后被撤销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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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9年12月,富平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在办理田某某等人涉嫌开涉赌场犯罪案件中发现田某某可能涉及民事虚假诉讼,遂将线索移交该院第四检察部。在审查中,经询问,张某某承认自己从来没有借给过刘某22万元,刘某打给自己的借条以及田某某替刘某还款的借条都是伪造的,刘某欠田某某22万元实际是赌债,张某某也从未从田某某处收到过此笔钱。2019年12月,经富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研究认为,田某某与张某某恶意串通,伪造借条、收条等证据,虚构民间借贷等事实,意图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将赌债这一非法债务进行确认,将不受法律保护利益变为合法之债,涉及虚假诉讼,扰乱了人民法院正常的诉讼程序,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决定向富平县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但最终法院未采纳该再审检察建议。富平县人民检察院遂跟进监督,将本案提请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抗诉。
2020年6月,渭南中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指令富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2020年6月,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处田某某犯虚假诉讼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20年11月,富平县人民法院经审委会决定,判决撤销(2016)陕0528民初2037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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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虚假诉讼不仅侵害了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司法秩序,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还可能触犯刑法相关规定,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对此,任何人既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司法机关举报。当然,也要实事求是。如发现虚假诉讼违法线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反映,必要时提供相关文书等证据。检察机关将依法客观公正地予以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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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贴士
虚假诉讼,就是打假官司,是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谋编造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文字:胡新爱、田思朦
编辑:段秀娇 校对:胡安辉 审核:祝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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