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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提高警惕 保护财物

陕西检察 2022-06-19

提高警惕  保护财物


警惕!财物盗窃!



近日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了几起盗窃案件



案件回顾


案件一


犯罪嫌疑人江某某和高某某盗走被害人牛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摩托车一辆,因该摩托车上安有定位装置,通过定位信息,公安机关在案发当天中午就依法抓获了两名犯罪嫌疑人。

案件二


被害人田某未锁好自家房门便出门办事,使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有机可乘,于下午五点潜入其屋内盗走财物,由于装有监控设备,公安机关第一时间掌握到了犯罪嫌疑人相关体貌特征,及时抓获了犯罪嫌疑人。




这些案件有一些共同点

犯罪嫌疑人曾有多次盗窃犯罪前科

因受害人安装了相应保护措施

而挽回了损失




遭遇此类情况有相关的法律保护我们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就有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大家要保护好个人财物

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做好防盗措施,可以通过安装监控视频以及给车辆安装定位系统等方式来最大限度保护好个人财物。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要靠自己的能力去挣钱才是正确的道路,走歪门邪道只会让自己面临法律制裁。





来源: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段秀娇  校对:胡安辉 王瑾 审核:祝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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