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入选1例!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依职权监督典型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发布4件民事检察依职权监督典型案例,我省报送的裴某飞与苏某翠民间借贷纠纷依职权监督案入选。该案系榆林市府谷县人民检察院开展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中发现案件线索,主动依职权对生效调解书及执行活动同时启动监督,最终法院纠正虚假调解书及错误执行裁定,为国家挽回税收60余万元,参与虚假诉讼的相关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提起公诉。
对民事案件依职权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是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和拓展监督广度、深度的明确要求,更是新时代能动司法检察观的生动体现和实践。近年来,全省各级检察机关积极贯彻能动司法检察观,对案件中存在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虚假诉讼、审判、执行过程中深层次违法等情形的,主动依职权加大监督力度。办案过程中,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一案多查打好监督组合拳,精准适用抗诉、检察建议监督方式,接续强化监督刚性和质效,上下、内外多维联动协作凝聚合力,释放民事检察监督最大效能,切实保护了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和权威,工作成效显著。
下一步,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将以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实施为契机,深入领会、贯彻能动司法检察观,全面履行民事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推动监督工作提质增效。
裴某飞与苏某翠民间借贷纠纷依职权监督案
【关键词】
民间借贷 虚假诉讼 逃税 依职权监督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4日,裴某飞向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苏某翠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经裴某飞申请,府谷县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苏某翠名下的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西路曲江公馆某房产予以查封。2018年3月16日,裴某飞、苏某翠达成调解协议。府谷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对上述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2018年3月20日,裴某飞向府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2018年3月27日,府谷县人民法院主持执行和解,苏某翠自愿将其名下的曲江公馆某房产出卖给第三人付某,用以偿还裴某飞的借款本息共计104万元。2018年3月28日,府谷县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终结案件执行。
【依职权监督情况】
2019年9月,府谷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行动中,审查后认为,本案可能涉嫌虚假诉讼,且审执人员可能存在违法情形,遂决定依职权立案。
经调阅案件审判、执行卷宗;赴银行查询当事人的账户交易明细;赴房产交易中心和税务部门查询涉案房屋历次交易金额和缴税情况;询问裴某飞、苏某翠等相关人员,查明:为逃避房屋交易税费,苏某翠和裴某飞在房屋中介人员边某、白某明的介绍下,虚构借贷关系提起本案诉讼。府谷县人民法院以19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裁定过户给付某。苏某翠实际缴税额5.7万元,造成国家税收损失60余万元。
2019年11月18日,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调解书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向府谷县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建议依法予以再审。同时针对该案执行违法行为向府谷县人民法院发出执行检察建议书。
2020年7月21日,府谷县人民法院作出再审民事判决,撤销原一审民事调解书,驳回裴某飞的诉讼请求。2020年8月6日,府谷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本案的执行裁定;责令当事人补缴税额及滞纳金共计90.27004万元。
裴某飞、苏某翠与白某明、边某犯虚假诉讼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司法人员涉嫌职务犯罪被提起公诉。
【典型意义】
对虚假诉讼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是推动检察机关民事检察提质增效的重要途径。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的,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实践中,虚假诉讼案件在受理、审查、开庭、调解或判决直至执行等环节中,往往存在程序、证据、事实等多方面的异常情况。检察机关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要积极发现案件中的疑点和漏洞,开展调查核实,以查明案件真相。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发现苏某翠在出售房屋时,为达到逃税的目的,与裴某飞、房屋中介人员共同制造虚假诉讼,严重损害国家税收利益,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依职权予以监督纠正。同时,检察机关在虚假诉讼监督过程中注重加强一案多查,重点监督虚假诉讼背后的深层次违法行为,通过对生效裁判结果、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的多方位、全流程监督,实现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对事监督与对人监督及公权监督与私权救济的有机结合,最大限度地提升了民事检察监督效能。
来源: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
编辑:段秀娇 校对:胡安辉 王瑾 审核:祝长英往期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