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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协同共治】 “八号检察建议”和气瓶的那些事

陕西检察 2022-06-19


编者按

安全生产,重于泰山。为贯彻落实最高检“八号检察建议”,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多维度、多层次推进安全生产溯源治理,2022年4月开始,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联合第八检察部部署开展“落实八号检察建议 推进安全生产溯源治理专项活动”,依托检察一体化机制,依法严惩危害生产安全刑事犯罪的同时,深化业务融合,协同行政部门形成共治合力,切实维护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新闻宣传处联合第二检察部开辟专栏【安全生产 协同共治】,推出落实“八号检察建议”系列稿件,敬请关注。




你们知道气瓶是什么吗那你们知道气瓶怎么规范管理使用吗?


如果你们没从事这个行业你们可能不清楚


但如果你们从事这个行业......



2019年7月13日,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辖区内一公司施工工地传出剧烈声响,事故中,一名20多岁的操作工人不幸当场被炸身亡,另外一名工人被爆炸的气体瓶碎片划伤。


气瓶什么情况下会爆炸?




气瓶=炸弹?



事故原因

及事故责任划分


一名工人在搬运气瓶过程中缺乏安全意识,作业过程中未落实安全措施,违章作业,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因其死亡,不再追究刑事责任。肇事公司作为发生事故的主体单位,未落实安全监管职责,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危险作业安全防范措施未落实,对事故负主要责任,责令停业整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相关制度。销售气瓶的经营者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负事故次要责任。气瓶生产厂家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已经过期的情况下,向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的个人充装销售气体,且超许可范围充装销售氧气,对事故负次要责任。


本案责任追究:

检察机关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提起公诉,并依法追诉了当天负责组织工人施工的工作人员,后二人均被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刑罚。


本案回访企业:

2022年4月14日检察机关与派出所民警共同回访涉案企业,向其宣讲八号检察建议,并实地查看企业生产作业线,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排查企业用电、边坡施工坍塌、机械设备施工、车辆伤害、噪音、粉尘等问题隐患,涉案企业表示在案件发生以后,企业深刻认识到生产安全不分大小,关系到企业长远发展,企业从事故发生后,切实采取了一系列加强生产安全管理的措施,设立了安全员、常态化开展生产安全教育培训。



“八号检察建议你们了解吗?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企业或施工现场所有岗位人员都应有安全生产岗位职责。近期,针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对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不到位、抓早抓小抓苗头意识不强、措施不力、监管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的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应急管理部制发了“八号检察建议”,促进溯源治理,护航安全生产。



针对上述问题,

“八号检察建议”提出具体解决建议:



一是充分发挥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能,督促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是把抓早抓小抓苗头作为保障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增强“风险即危险”“隐患即事故”的责任意识,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重抓前端、治未病,加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力度,防患于未然,有效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如及时对发现的每一起企业非事故违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依法给予应有的责任追究,增加企业违法成本;建立全国性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完善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机制,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等。
三是加大对执法监管人员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追责力度。健全完善事前事后相结合的追责体系,对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人员要从严从重追责,同时更重视对事故前执法监管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的从严从实追责。
四是督促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增强企业安全生产内生动力,引导企业结合自身特点构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切实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就像视频里说的一样安全生产关乎社会和谐安定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相关企业等一定要扫清安全责任牌上的“蜘蛛网”落实“八号检察建议”




策划: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新闻宣传处

来源:宝鸡市人民检察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文字:郑舒涵

视频:胥津津

编辑:郑敏娜  校对:胡安辉 王瑾  审核:祝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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