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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给犯罪分子提供银行卡,我看“刑”
天上掉馅饼
会砸中你吗?
电线杆小广告你信吗?
检察官带你了解
给犯罪分子提供银行卡
行不行?
案情回顾
2021年罗某某为谋取不法利益,明知他人收购、租用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实名办理6张银行卡用于出租,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非法获利7500元。经查上述6张银行卡流水金额共计400余万元。已查明涉及25起电信诈骗案,涉案金额60余万元。近日,凤县人民检察院对罗某某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缴处罚金3000元。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你
检察官在这里提醒广大市民,妥善保管银行卡及网银工具,不泄露个人账户密码等个人信息,废弃银行卡应及时办理销户并销毁,不随意丢弃。出租、贩卖银行卡号可能会被不法分子利用实施诈骗,本人也有可能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千万不要贪图小便宜,结果只能害人害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凤县人民检察院
文字:江姣
编辑:郑敏娜 校对:王瑾 审核:祝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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