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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民相关 典亮生活】路见不平一声吼

陕西检察 2023-02-27

《论语·为政》有云

“见义不为,无勇也。”可以说“见义勇为”在中华民族的发展史中上至朝廷下到民间一直被“推崇”千百年来许多见义勇为的事情

至今仍被传颂

弘扬“见义勇为”

会让更多的人成为“有为者”会让我们更好地完善自我只有这样才能在面对“不义之举”时有更多的人有能力、有实力去应对

见义勇为

是一种社会美德是一份社会责任更是一种对处于危难之中人的无私帮助那么,问题来了

因见义勇为而受伤的

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以及

出手救人给救助人造成损害的

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还是戳视频看检察官释法说理吧

↓↓↓

检察官说民法


李阳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案管办主任 四级高级检察官

因见义勇为而受伤的,由谁承担民事责任?出手救人给救助人造成损害的,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为匡正社会风气,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民法典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倡导和保护。


近年来,我国出现了一些让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件,并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如果放任自流,必将严重影响到我国的社会风气和道德水平。由此可见,对见义勇为行为保护和鼓励,匡正社会风气,维护我国优良风俗传统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已经得到了普遍的认同。


由民法典对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更是有利于进一步发挥民法所倡导的公平精神,使见义勇为者在“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之后能够得到应有的公平对待。


来源: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

编辑:郑敏娜  校对:王瑾 审核:祝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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