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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陕西检察 2023-04-13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2023年3月28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确保全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为奋进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谱写陕西高质量发展新篇章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一、各级检察机关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依法能动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努力实现各项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推动法律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促进,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二、各级检察机关应当认真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深入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陕西、法治陕西建设,全力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网络清朗。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助力发展县域经济、民营经济、开放型经济、数字经济,积极参与金融风险防范化解,服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强秦岭、黄河流域和南水北调中段水源地生态保护。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大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保护力度,依法审慎办理涉企案件,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强化对核心技术、新兴产业、传统文化等领域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完善秦创原知识产权检察保护体系,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更好的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三、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推进诉源治理,深度融入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助推全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扎实做好群众信访工作,积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常态化推进公开听证、民事和解、支持起诉、行政争议化解等工作,增强信访积案化解实效。优化12309检察服务中心功能,规范“一站式”综合性检察服务平台建设,积极推进与各级综治中心工作融合发展,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工作大格局。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做好法律文书说理和以案释法工作,加大对典型案件的宣传力度,提高法律监督工作社会知晓度。完善社会公众参与机制,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促进全民法治观念进一步提升。四、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刑事检察工作,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惩治刑事犯罪,源头预防错案发生,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严厉打击各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依法严惩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犯罪,加大对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力度。强化刑事立案、侦查活动监督,推进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工作实质化运行,健全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工作机制。强化对逮捕、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工作,推行数字监管措施运用,扩大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依法纠正公安机关有案不立、违法立案、久侦不结等突出问题,落实对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强化刑事审判监督,综合运用检察建议、纠正意见、抗诉等方式,依法纠正定罪错误、量刑明显不当、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强化刑事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加强对刑罚交付执行、财产刑执行监督,健全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对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执法活动的监督,开展对强制医疗执行巡回检察,完善对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五、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完善对生效民事裁判申诉的受理审查机制,加强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裁判显失公平等突出问题的监督,提升同类案件监督质量和效果。加强民事执行监督,突出对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超标的执行、违法拍卖、错误分配财产、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违法终结执行等问题的监督,探索对进入民事执行程序的仲裁、公证债权文书等的监督。探索对进入破产程序和适用特别程序案件的监督。加强对民事审判程序违法问题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加强对虚假诉讼的监督,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协作配合,健全对虚假诉讼的发现、防范和责任追究机制。对特殊群体提起诉讼维护合法权益的,依法支持起诉。六、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检察工作,依法履行对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行政生效裁判结果、审判程序以及行政裁判执行、行政非诉执行活动的监督,通过提出抗诉、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依法纠正在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决、执行过程中的违法问题,促进审判机关依法审判,推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加强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时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依法督促其纠正。健全行政检察监督协调机制,在履行职责中会同有关单位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七、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公益诉讼工作,认真落实《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充分运用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诉讼、支持起诉等方式,全面深入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加大对重点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探索开展预防性公益诉讼。加强公益诉讼调查取证工作,落实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和从业禁止制度,完善公益赔偿金管理制度,健全公益诉讼检察与人大执法检查、环保督察、审计、监察等有效衔接机制。八、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完善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保护救助机制,开展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律监督。依法惩戒、精准帮教涉罪未成年人,推动落实社会调查、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督促强制报告、从业禁止和定期查询等制度落实,充分发挥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体系整体功能作用。九、各级检察机关应当统筹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深入推进一体化履职,健全上下级检察机关依法接续监督机制,健全“四大检察”互涉案件线索移送办理工作机制。加强对生态环境、未成年人、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四大检察”综合履职,推进机构、人员、职能、规则、机制专门化建设,健全“独立机构+专门办案组+专门人员”办案组织体系。深化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强化跨行政区划检察院与区划检察院协同办案,健全完善跨行政区划检察院集中管辖与区划检察院地域管辖相辅相成、一体履职的法律监督工作机制。十、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司法保障的检察建议办理社会化工作格局,推进最高人民检察院系列检察建议落实,针对有关单位在依法履职、制度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应当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必要审慎、注重实效的原则。提出检察建议前,可以听取被建议单位意见,共同研究解决对策。提出检察建议后,采取询问、走访、不定期会商、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强化跟踪问效。被建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整改、落实并回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书面说明情况或者提出异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应当及时说明情况。对于拒不配合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检察建议工作应当纳入平安建设、法治建设考评体系,作为平安建设督导和法治督查事项。十一、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体系。推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深化检务公开,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群众有序参与和监督司法的渠道,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十二、各级检察机关应当深化“数字检察”建设,加强大数据资源利用、信息化法律监督模型应用,加快构建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数字检察工作模式。推进政法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平台建设,实现案件数据和办案信息网上流转,证据、案卷电子化共享。十三、各级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强检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加快推进检察领军人才培养和专门人才招录、引进工作,加大检察人员交流、轮岗工作力度,加强司法辅助人员队伍建设。健全职业培训制度,不断提升新时代检察人员履职能力和水平。十四、各级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与检察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加强工作联系沟通,形成工作合力,准确有效执行法律,维护司法公正。监察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共同加强办案衔接和配合制约,执行监察调查与刑事检察办案程序、证据标准衔接规定,落实监察机关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机制,以及检察机关退回补充调查和自行补充侦查机制。监察机关对检察机关移送的不依法配合支持法律监督工作的问题线索,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公安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共同推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规范运行,实现办案数据和信息网上流转与查询,落实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制度,及时办理检察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线索以及提出的补充侦查、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等意见并按时反馈结果。认真落实重大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前告知检察机关等工作要求,推进讯问合法性核查等制度落实。审判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共同加强办案衔接与制约监督,落实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共同研究制定民事、行政诉讼等案卷调阅具体规定,及时全面提供有关卷宗材料,建立相关司法办案信息实时共享机制。共同深化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改革。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共同加强对诉讼当事人权利保障;积极协调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为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提供支持。刑罚执行机关和其他监管单位应当支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及时通报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活动中出现的重大情况,配合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同步监督以及对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巡回检察。十五、检察机关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而采取调阅卷宗材料或者其他文件、证据材料,查询调取信息数据,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调查和接受监督的,检察机关可以建议监察机关或者该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依法依规处理。十六、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加强检察机关履职保障,支持检察机关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与检察机关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实施共享、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协作以及沟通会商等机制。十七、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以及开展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监督有关单位依法接受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审判机关应当将接受和配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情况纳入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的内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接受和配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情况,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容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探索建立代表建议和检察建议衔接转化工作机制,建立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在涉法涉诉信访领域内的联动机制。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并及时报告结果。十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11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同时废止。


来源:陕西人大网
编辑:郑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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