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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责任强制保险,进入倒计时阶段

明公子 明公子说保 2022-08-05

明公子 | 文

明公子说保 | 原创出品


10月12日,国家药监局网站公告:国家药监局会同国家卫健委、银保监会组织起草了《疫苗责任强制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也意味着,疫苗责任强制保险的推行,已经进入了倒计时阶段。

提到这,不禁让人联想到一个事件——长生疫苗事件 

01

疫苗事件,推动疫苗立法

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长生生物”),曾占据中国疫苗市场的半壁江山,是国内最大的乙肝疫苗企业、最大的流感疫苗企业、第二大水痘疫苗企业、第二和第四大狂犬疫苗企业,被业内奉为“疫苗大王”。但是在长生生物却爆发出疫苗造假的骇人听闻事件。

2018年7月16日,长生生物发布公告,召回全部涉事疫苗;

2018年7月20日,长生生物发布公告,涉事疫苗数量约为11.3万份,均尚未出厂和上市销售;

2018年7月21日,问题疫苗彻底曝光,长生生物2017年被发现25万支“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检验不符合规定,而这25万支疫苗几乎已经全部销售到山东,库存中仅剩186支;

在此之后,疫苗安全管理工作,受到国家的广泛关注。

2018年12月23日,《疫苗管理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2019年6月29日,《疫苗管理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疫苗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02

《疫苗管理法》的进一步执行

《征求意见稿》的公布,是对《疫苗管理法》的贯彻执行,也是为了落实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责任,保障受种者合法权益。

这里提到疫苗责任强制保险,是指以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因疫苗质量问题造成受种者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疫苗质量问题,是指疫苗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药品注册标准,影响安全、有效及质量可控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疫苗的上市许可持有人,都应当投保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同时应坚持强制投保风险防控信用管理的原则。

03

确认产品形态,列明除外责任

这里提到的疫苗强制责任保险,是责任险的一个分支。保险责任为因疫苗质量问题,造成受种者伤残、死亡的,依法应当由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四种免赔情形

(一)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以及其他不属于疫苗质量问题的情形;

(二)因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其委托储存运输的单位以外的其他第三方原因导致疫苗出现质量问题的;

(三)因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导致疫苗出现质量问题的;

(四)预防接种事故。

同时,后续行业协会还将退出行业示范条款,供各家保险公司使用。

《征求意见稿》要求,目前,该产品的费率水平尚未公布。根据疫苗责任强制保险费率由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行业协会可以会同疫苗行业协会,拟定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基准费率。

对于死亡责任的责任限额,《征求意见稿》规定每人不低于50万元。对于伤残责任,可以根据根据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确定。但是,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最低责任限额。

此次征求意见的截至时间为2020年11月12日,根据过往经验,正式颁布的版本与征求意见版或无太大差异。

或许,未来将大范围推广的新冠肺炎疫苗,在上市之前将投保该强制保险。这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大家的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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