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处警知识(第50期):如何做好“告知”?
【操作规程】
1.表明民警的姓名和单位。
2.告知查明的违法事实。
3.告知做出处罚的理由。
4.告知做出处罚的依据。
5.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6.告知当事人对做出的处罚不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7.告知当事人对做出的行政拘留处罚不服,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可以向做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8.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记录。
9.向当事人宣读(或当事人阅读)告知记录。
10.当事人在告知记录上签名(盖章)、捺指印,告知时间填写年月日时分。
【注意事项】
1.应当将告知的内容如实记录在案备查。
2.对符合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办案人员履行告知程序后,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听证的,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做出行政处罚;当事人未明确表示放弃听证权利的,在法定申请听证(告知后3日)的期限内,公安机关不得做出行政处罚。
3.当事人放弃听证或者撤回听证要求后,处罚决定做出前,又提出听证要求的,只要在听证申请有效期限内,应当允许。
4.因违法犯罪嫌疑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违法犯罪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可以采取在派出所公告栏公告、在违法犯罪嫌疑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等方式。应当在案卷中记载公告的情况;公告的期限应当计入办案期限。
5.拟做出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并告知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
依据二: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4条1、2款)
依据三: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3条2款)
依据四: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犯罪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