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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处警知识(第50期):如何做好“告知”?

2016-02-20 百书兄


【操作规程】

1.表明民警的姓名和单位。

2.告知查明的违法事实。

3.告知做出处罚的理由。

4.告知做出处罚的依据。

5.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6.告知当事人对做出的处罚不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7.告知当事人对做出的行政拘留处罚不服,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可以向做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8.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记录。

9.向当事人宣读(或当事人阅读)告知记录。

10.当事人在告知记录上签名(盖章)、捺指印,告知时间填写年月日时分。

【注意事项】

1.应当将告知的内容如实记录在案备查。

2.对符合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办案人员履行告知程序后,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听证的,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做出行政处罚;当事人未明确表示放弃听证权利的,在法定申请听证(告知后3日)的期限内,公安机关不得做出行政处罚。

3.当事人放弃听证或者撤回听证要求后,处罚决定做出前,又提出听证要求的,只要在听证申请有效期限内,应当允许。

4.因违法犯罪嫌疑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违法犯罪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可以采取在派出所公告栏公告、在违法犯罪嫌疑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等方式。应当在案卷中记载公告的情况;公告的期限应当计入办案期限。

5.拟做出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并告知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

依据二: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4条1、2款)

依据三: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3条2款)

依据四: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犯罪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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