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处警知识(第54期):怎样做好“送达”?
【操作规程】
1.被处理人在场的,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民警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
2.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在做出决定的7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应当在2日内送达。
3.送达决定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
4.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5.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6.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注意事项】
1.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可以采取在派出所公告栏公告、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等方式。公告期限不得少于60日。
2.送达对单位做出的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3.在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决定书时,应当在上一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下一送达方式。
4.违法犯罪嫌疑人拒绝提供地址的,首先应选择直接送达的方式;如果无法直接送达,则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
5.邮寄送达的,应当采取挂号邮寄的方式进行,并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0条)
依据二: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
依据三:
公安机关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办案人民警察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备案的决定书上注明;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