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处警知识(第55期):执行罚款的注意事项?
【操作规程】
1.宣布处罚决定,告知被处罚人罚款处罚的履行期限和方式。
2.被处罚人在当地有固定住所的,告知其在履行期限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由民警陪同其到指定银行缴纳或当场收缴。
3.被处罚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采取下列措施强制执行:
(1)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
(2)不能采取上述措施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注意事项】
1.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经被处罚人申请和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并将相关材料附卷。
2.违法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并处罚款的,拘留执行后拒绝缴纳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将申请情况附卷备查。
3.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加处的总额不应超过原罚款数额。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
依据二:
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处罚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超过罚款数额的,余额部分应当及时退还被处罚人;
(二)不能采取第一项措施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法律没有规定由公安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4条)
依据三:
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经被处罚人申请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