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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处警知识(第56期):执行拘留的注意事项?

2016-02-26 百书兄


【操作规程】

(一)即时执行。

1、开具《公安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

2、由2名以上民警将被处罚人送达拘留所执行,抗拒执行的,可以使用手铐等约束性警械;

3、与拘留所办理交接手续;

4、将《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存入案卷备查。

(二)暂缓执行。

1、由法制部门对暂缓执行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是否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事由,评估采取暂缓执行的社会危险程度;

2、符合暂缓执行条件的,填写《暂缓执行审批表》;

3、报局领导审批;

4、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

5、制作《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一式三份,分别送申请人、办案单位,一份存档备查。

(三)不予执行。

1、确认违法行为人是否符合不予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法定条件;

2、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并提出不执行拘留的建议;

3、经办案部门领导同意、送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分县局领导审批;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执行栏目载明不予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注意事项】

1.下列情形不宜暂缓执行:

1)被处罚人暂缓执行后可能逃跑的;

2)被处罚人还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调查或者侦查的;

3)公安机关认为不宜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其他情形。

2.担保人与保证金不得同时适用。

3.拘留并处罚款的,罚款不因暂缓执行拘留而暂缓执行。

4.行政拘留处罚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应当退还保证金。

5.被暂缓行政拘留,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做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

6.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3000元以下罚款。

7.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做出处罚决定,但不送达拘留所执行: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

370周岁以上的;

4)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3条)

依据二: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

依据三:

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8条)

依据四:

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9条)

依据五:

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0条)

依据六:

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1条)

依据七:

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对抗拒执行的,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73条)

依据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一)被处罚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后可能逃跑的;

(二)被处罚人还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调查或者侦查的;

(三)公安机关认为不宜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其他情形。(《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76条)

依据九:

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被处罚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二)不得逃避、拒绝或者阻碍处罚的执行。

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公安机关不得妨碍被处罚人依法行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77条)

依据十:

担保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被担保人遵守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担保人伪造证据、串供或者逃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80条1款)

依据十一:

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罚款不因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而暂缓执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83条)

依据十二:

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由决定行政拘留的公安机关作出没收或者部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恢复执行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84条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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