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处警知识(第62期):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处置
【操作规程】
1.清点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应当随案移送的材料,包括: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2.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3.自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10日内,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在受理之日起30日以内,对所移送的案件是否符合刑事立案条件进行审查。
4.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决定立案的,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5.清点、签收行政执法机关移交的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1.认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在24小时内制作《呈请移送案件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2.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填写《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不予立案的,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并退回案卷材料。
3.告知行政执法机关对于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不立案通知书后的3日以内,向做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请复议,也可以建议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行政执法机关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4条)
依据二: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6条)
依据三:
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其中,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7条)
依据四:
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立案标准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8条)
依据五: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十日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应当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相关权利人。
公安机关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及相关权利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第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