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处警知识(第65期):如何收集书证?
【操作规程】
1.通过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方法收集书证。
2.收集、提取的书证应当是原物,取得原物有困难时才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复印件,取得原物、副本的,应用笔录加以固定,制作复印件的,制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且附有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物存放地点的说明,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
3.书证的副本、复印件只有经与原件核实无误,才具有与原件相同的证明力。
4.对于已经收集的书证,应当依照案件情况或者书证性质归类,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毁损,更不得灭失。
【注意事项】
1.书证通常表现为文字,也可以是图像或者其他可以识别的符号。
2.书证的载体多为纸张,也有布类、金属、木材、塑料、石材等。记载的方式有手书、印刷、打印、雕刻等。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刑事诉讼法》第114条)
依据二: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公安机关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3条2款)
依据三:
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取得原件有困难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的,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7条1款)
依据四: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的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8条)
依据五:
对不能随案移送的物证,应当拍成照片;容易损坏、变质的物证、书证,应当用笔录、绘图、拍照、录像、制作模型等方法加以保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8条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