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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处警知识(第67期):如何讯问犯罪嫌疑人?

2016-03-08 百书兄


【操作规程】

1.了解案件的情况和证据材料,制订讯问计划和讯问提纲。

2.第一次讯问时,向犯罪嫌疑人送达《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或者由犯罪嫌疑人在有关强制措施附卷联中签收;核实犯罪嫌疑人是否听清楚,是否要求回避。

3.第一次讯问首先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是否有前科等,然后讯问其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和无罪的辩解,侦查人员应做记录,犯罪嫌疑人要求自行书写的应当允许,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4.将讯问笔录交给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如果记录有差错,应当允许更正或补充,并在修改或补充处捺指印。

5.笔录经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在笔录上注明。

6.讯问笔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按规定填写齐全;侦查人员、翻译人员在讯问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7.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

【注意事项】

1.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教师到场,讯问地点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单位、学校或者其他地点进行。

2.询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讯问笔录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业。

3.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

4.讯问时,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

5.记录的工具应当是能够长期保存的书写工具、墨水。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刑事诉讼法》第46条)

依据二: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93条)

依据三: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刑事诉讼法》第94条)

依据四:

讯问前,侦查人员应当了解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制订讯问计划,列出讯问提纲。

第一次讯问,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暂住地、籍贯、出生地、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等情况。(《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8条)

依据五: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其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0条)

依据六:

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讯问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单位、学校或者其他适当的地点进行。

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讯问笔录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

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2条)

依据七:

讯问笔录应当交给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如记录有差错或者遗漏,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更正或者补充,并捺指印。笔录经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讯问笔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按规定填写齐全。侦查人员、翻译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4条)

依据八:

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犯罪嫌疑人应当在亲笔供词的末页签名(盖章)、捺指印。侦查人员收到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并签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5条)

依据九:

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开始时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侦查人员应当向犯罪嫌疑人送达《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或者由犯罪嫌疑人在有关强制措施附卷联中签收。犯罪嫌疑人拒绝签收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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