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每日处警知识(第70期):如何收集视听资料?
【操作规程】
1.判明视听资料与案件是否有关联性,可否作为证据使用。
2.采用合理的技术手段,提取保存视听资料原件。
3.在原件和复制件中附上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盖章。
4.记明案由、对象、内容、录取、复制的时间、地点、规格、类别、应用长度、文件格式及长度等相关情况并存档备查。
【注意事项】
对视听资料注意保管和封存,防止视听资料被破坏而难以读取或者被伪造、删改。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的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8条)
依据二:
对不能随案移送的物证,应当拍成照片;容易损坏、变质的物证、书证,应当用笔录、绘图、拍照、录像、制作模型等方法加以保全。
对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应当记明案由、对象、内容,录取、复制的时间、地点、规格、类别、应用长度、文件格式及长度等,并妥为保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