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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处警知识(第72期):如何收集电子数据?
【操作规程】
1.及时封锁犯罪现场和涉及的计算机区域,立即停止使用计算机。
2.保持计算机原来的打开或关闭状态,除非发现计算机正在删除文件、格式化硬盘等紧急情况。
3.检查计算机是否连接有网线等网络连接装置,及时切断远程控制。
4.报告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请求协助勘查现场。
5.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合理选择硬盘拷贝机、取证分析软件、综合取证勘查箱等取证工具。
6.根据计算机所处的环境、是否接入互联网、硬盘大小和操作系统特征等因素,确定电子证据储存的位置及储存的方式。
7.用光盘备份关键的证据数据,也可以直接打印成文件证据。
8.调取现场涉案物品。
9.详细记录收集、提取、固定电子证据的操作过程,由见证人在记录上签字。
10.将收集、固定的电子数据依法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
【注意事项】
涉案物品主要包括:磁盘、磁带机、CD-ROM等存储设备和存储介质,所有打印输出设备,路由器、调制解调器等网络设备。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对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应当记明案由、对象、内容,录取、复制的时间、地点、规格、类别、应用长度、文件格式及长度等,并妥为保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8条2款)
依据二:
鉴定的范围,包括刑事技术鉴定、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扣押物品的价格鉴定、文物鉴定、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鉴定、违禁品和危险品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4条)
依据三:
刑事技术鉴定的范围,必须是与查明案情有关的物品、文件、电子数据、痕迹、人身、尸体等。
刑事技术鉴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或者其他专职人员负责进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