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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处警知识(第74期):如何辨认犯罪嫌疑人?

2016-03-15 百书兄


【操作规程】

1.制作《呈请辨认报告书》,由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2.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并介绍辨认的规则、步骤。

3.将辨认对象和混杂人员进行编号;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并在辨认时进行拍照固定;对照片进行辨认的,用于辨认的照片不得少于10人的照片,并规格相同,可将照片按辨认时的顺序翻拍成1张附卷。

4.辨认人进行辨认时,可以根据辨认人目睹的客观情形,选择静态或者动态的辨认。

5.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签名、辨认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注意事项】

1.辨认要遵循分别辨认、混杂辨认、客观辨认的原则。

2.辨认过程中侦查员不能诱导或暗示辨认人。辨认要严格遵守相关原则,防止误导辨认人做出判断。

3.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辨认工作要注意保密,同时做好辨认人的保护工作。

4.辨认的结果不得作为直接认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要证据。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6条)

依据二:

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7条)

依据三: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8条)

依据四: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9条)

依据五:

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签名,辨认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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