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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处警知识(第76期):取保候审的注意事项?

2016-03-17 百书兄


【操作规程】

1.审查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提出的书面申请。

2.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

3.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同意,法制部门审核,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4.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

5.办理保证人担保手续或者通知到指定银行缴纳保证金,将缴纳保证金的凭证收回附卷。

6.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签名(盖章)、捺指印。

7.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及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8.制作《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9.对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凭《取保候审决定书》填写《释放通知书》,通知看守所予以释放。

10.对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制作《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在3日以内,将释放或者变更的原因及情况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注意事项】

1.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缴纳,起点金额为1000元;责令犯罪嫌疑人缴纳5万元以上保证金的由市局批准。

2.保证人担保的,由保证人填写《保证书》,并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3.被保证人有违反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保证人的罚款数额为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4.对同一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5.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既不缴纳保证金,又无保证人担保的,可以监视居住。

6.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必须有续侦材料,且有实质的侦查内容,不能以取保候审情况说明或者续侦报告等代替。

7.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8.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9.对撤销案件、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保证人要求撤回保证或者不能履行义务变更为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

10.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没有故意重新犯罪或者没有犯罪事实,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并由其在《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盖章)、捺指印;制作《退还保证金通知书》,通知指定的银行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缴纳人。

11.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决定不予取保的,制作《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在7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51条)

依据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刑事诉讼法》第53条)

依据三: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刑事诉讼法》第56条)

依据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刑事诉讼法》第58条)

依据五: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刑事诉讼法》第60条2款)

依据六:

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65条)

依据七: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69条3款)

依据八: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74条)

依据九: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4条)

依据十: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提出。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同意取保候审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5条)

依据十一:

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说明取保候审的理由及采取的保证方式,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由犯罪嫌疑人签名(盖章)、捺指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6条)

依据十二: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7条)

依据十三:

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87条)

依据十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报经执行取保候审的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89条)

依据十五: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刑事诉讼法》第54条)

依据十六: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55条)

依据十七:

保证人应当填写《保证书》,并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盖章。被保证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1条)

依据十八:

采取保证人形式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对保证人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

依据十九:

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较高数额保证金的,应当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4条)

依据二十:

公安机关在通知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时,应当告知其必须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后果。(《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7条)

依据二十一: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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