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处警知识(第78期):监视居住的操作流程?
【操作规程】
1.确认犯罪嫌疑人符合监视居住条件。
2.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
3.经办案部门同意,法制部门审核,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4.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
5.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监视居住决定书》,责令其在决定书上签名(盖章)、捺指印,并注明时间;拒绝签名或捺指印的,在决定书上注明。
6.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在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及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7.制作《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通知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
8.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变更为监视居住的,凭《监视居住决定书》填写《释放通知书》,通知看守所予以释放。
9.被逮捕犯罪嫌疑人变更为监视居住的,制作《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在3日以内,将释放或者变更的原因及情况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注意事项】
1.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必须有续侦材料,且有侦查的实质内容,不能以监视居住情况说明或者续侦报告等代替。
3.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可以暂扣其身份证件、机动车(船)驾驶证件。
4.监视居住的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犯罪嫌疑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5.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容教养所、候问室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6.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在做出决定前,应当征得原决定机关同意。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51条)
依据二: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刑事诉讼法》第57条)
依据三: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刑事诉讼法》第58条)
依据四: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刑事诉讼法》第60条2款)
依据五:
……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65条)
依据六: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69条3款)
依据七: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74条)
依据八:
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既不交纳保证金,又无保证人担保的,可以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8条)
依据九:
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应当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监视居住决定书》。(《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95条)
依据十: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决定监视居住的,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监视居住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签名(盖章)、捺指印,并通知负责执行的派出所。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根据案情需要,可以暂扣其身份证件、机动车(船)驾驶证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96条)
依据十一:
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犯罪嫌疑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98条)
依据十二:
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原决定机关同意。(《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00条)
依据十三:
公安机关决定监视居住的,由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01条)
依据十四: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一)在监视居住期间逃跑的;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干扰证人作证的;
(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
(四)在监视居住期间又进行犯罪活动的;
(五)实施其他违反本规定第九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9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