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处警知识(第80期):“搜查”的流程?
【操作规程】
1.制作《呈请搜查报告书》。
2.经办案部门同意,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搜查证》。
3.了解被搜查人的基本情况、住所及其周围的环境情况。
4.确定参加搜查的人员,做好搜查的物质准备,邀请见证人。
5.向搜查对象出示《搜查证》。
6.由2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搜查。
7.扣押物品和文件,填写《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对搜查中查获的证据及其放置地点,可以现场对物品进行拍照,拍摄的照片应当加上文字说明附卷,必要时可对搜查过程录像。
8.当场制作《搜查笔录》,并向被搜查人或其家属以及见证人宣读,然后由侦查人员、被搜查人或其家属、见证人签字或盖章;被搜查人或其家属不在场或拒绝签字、盖章的,在笔录上注明。
【注意事项】
1.遇有下列紧急情况,凭《逮捕证》、《拘留证》可以进行搜查:
(1)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3)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4)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2.人身搜查的重点是查获犯罪嫌疑人身上携带的凶器、毒药和其他罪证物品以及犯罪嫌疑人身上遗留的伤痕、血迹、精斑等。
3.人身搜查的方法:
(1)由一名执行人员负责搜查,其他人员在旁边负责监视。
(2)命令被搜查人举起双手,叉开双腿,站在不能拿起任何物品行凶和不能发生意外的位置,执行人员要从避开同伴武器射线或视线的角度,靠近其背后准备搜查。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用无依托站立式、倚物式、下跪式、俯卧式、铐绑式等方法搜身。
(3)搜查一般从腰部开始,先下后上或先上后下,由外到内,依次拍打、触摸、翻动检查。
(4)先对人身的重点部位进行彻底检查,注意发现是否携带枪支、匕首、毒药及其他可供行凶、自杀的物品、器具。
4.对女性的人身搜查,应由女工作人员进行,见证人也必须是女性。必要时,可请医生参加。
5.对室内的搜查方法:
(1)在进入室内前,一般先在门外设立监视哨,隔绝搜查现场同外界的联系。
(2)进入室内后,如要拘捕被搜查人,应先行采取控制措施,确保民警安全后,出示《搜查证》,并令其签字。
(3)搜查时,除留被搜查人或其家属一人在场外,其余的人应另集一室,宣布纪律,并派专人监视,未经允许,不得自由走动和互相交谈。在整个搜查过程中,要有专人负责对被搜查人及其家属进行严密监视,防止被搜查人逃跑、行凶、自杀或毁灭罪证。
(4)对突然进入搜查现场的人员,可暂不让其离去,防止走漏消息。
(5)搜查住宅时,应视搜查的任务和住宅的具体情况,确定搜查的重点部位和搜查的顺序,一般采取循序和分段两种方法。
(6)需对室内建筑设施或各种器具进行破坏性搜查时,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刑事诉讼法》第109条)
依据二:
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刑事诉讼法》第112条)
依据三: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刑事诉讼法》第113条)
依据四: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6条)
依据五:
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一)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二)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三)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四)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五)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