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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最新征地公告!

宝子们注意啦!

好久不见的土地征收信息

桃酥今天整理了

广州多地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涉及多个区!

文章有点长

大家耐心观看哦

顺序:白云区→海珠区→天河区
→南沙区→番禺区

发家致富、走上人生巅峰

你们是那个幸运儿吗?





白云区

PART.01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云府征〔2023〕14 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府土审(02)〔2023〕58号),同意将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江夏经济联合社、江夏村第二、第四、第六、第七、第八经济合作社属下的11.2735公顷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建设。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白云区黄石街江夏经济联合社及其下属的江夏村第二、第四、第六、第七、第八经济合作社的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3〕58号)以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白云区陈田村改造单元空港大道沿线江夏村局部更新改造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南起黄石东路,北临黄石北路,东到白云大道北,包含了空港大道江夏段东西两侧(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江夏经济联合社、江夏村第二、第四、第六、第七、第八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11.2735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

四、补偿安置方式:

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江夏经济联合社、江夏村第二、第四、第六、第七、第八经济合作社经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依法表决同意,申请将11.2735公顷的集体建设用地由政府征为国有建设用地,并拟采取复建物业安置等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粤府土审(02)〔2023〕58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期限为2023年5月8 日至2023年5月19日。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6日

附件:征收土地公告附图

PART.02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云府征〔2023〕13 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白云区2022年度第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3〕51号)),将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岗尾村第四经济合作社、人和镇岗尾经济联合社、江高镇长岗村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9.4841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东省暨广州市应急物资保障基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岗尾村、江高镇长岗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

(一)基本情况: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岗尾村第四经济合作社、人和镇岗尾经济联合社、江高镇长岗村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共9.4841公顷,其中耕地0.8176公顷、园地1.9957公顷、林地1.1730公顷、其他农用地4.9715公顷,建设用地0.1356公顷,未利用地0.3907公顷。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上下滑动查看

(单位:公顷、万元/公顷、万元)

单位

土地类别

面积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合计

补偿

标准

补偿

金额

补偿

标准

补偿

金额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长岗村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

耕地

水浇地

0.0848

195

16.5360

195

16.5360

33.0720

园地

0.0055

195

1.0725

195

1.0725

2.1450

其他农用地

2.0380

195

397.4100

195

397.4100

794.8200

未利用地

0.0107

390

4.1730



4.1730

小计

834.2100

广州市白云区

人和镇岗尾村

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耕地

水田

0.0025

195

0.4875

195

0.4875

0.9750

水浇地

0.0252

195

4.9140

195

4.9140

9.8280

园地

0.0698

195

13.6110

195

13.6110

27.2220

其他农用地

2.7782

195

541.7490

195

541.7490

1083.4980

小计

1121.5230

广州市白云区

人和镇岗尾经济

联合社农民集体

耕地

水田

0.6230

195

121.4850

195

121.4850

242.9700

水浇地

0.0821

195

16.0095

195

16.0095

32.0190

园地

1.9204

195

374.4780

195

374.4780

748.9560

林地

1.1730

195

228.7350

195

228.7350

457.4700

其他农用地

0.1553

195

30.2835

195

30.2835

60.5670

建设用地

0.1356

390

52.8840



52.8840

未利用地

0.3800

390

148.2000



148.2000


小计

1743.0660

以上各项合计

3698.7990

征地范围内的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其他补偿费用按白云区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补偿,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被征地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为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在保证货币安置落实的同时,白云区政府根据留用地相关政策,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比例核定留用地,给上述被征地农民落实基本养老保障等社会保障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具体将按省、市的征地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办理。

四、批准时间及工作安排:

(一)批准时间:2023年4月5日

(二)实施安排:请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岗尾村第四经济合作社、人和镇岗尾经济联合社、江高镇长岗村经济联合社及相关权利人,于2023年5月5日起至2023年5月17日期间,持权属证明、征地补偿协议等,到人和、江高镇政府申领土地补偿相关费用,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并将土地交付人和、江高镇政府。

五、本《公告》的公告期限为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白云区2022年度第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3〕51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5日

征收土地公告附图

虽然看着一批批的

土豪村、拆二代诞生

很是羡慕,但是我们更需要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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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区


PART.01

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预公告
(海府〔2023〕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需征收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沥滘第一、二、三、十五、十六、十七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3.7873公顷,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征收目的:沥滘村“城中村”改造项目。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广州市海珠区新城市中轴线南段南部滨水区,东达华南快速路、南至珠江后航道、西临广州大道南、北邻海珠湖(详见公告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3.7873公顷(合56.8095亩,以2000国家大地坐标计算)

四、公告期限:2023年4月26日至2023年5月11日

五、工作安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海珠区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和测量单位开展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权属、种类、数量,以及拟征收范围内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等情况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确认。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六、其他事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通过抢栽抢建等不正当方式增加补偿费用的,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种树、种草或者种植其他作物等,对违反规定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专此公告。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4日

附件:征收土地预公告附图

PART.02

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预公告
(海府〔2023〕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需征收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沥滘经济联合社、沥滘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5290公顷,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征收目的:沥滘村“城中村”改造项目。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广州市海珠区新城市中轴线南段南部滨水区,东达华南快速路、南至珠江后航道、西临广州大道南、北邻海珠湖(详见公告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0.5290公顷(合7.935亩,以2000国家大地坐标计算)。

四、公告期限:2023年4月26日至2023年5月11日

五、工作安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海珠区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和测量单位开展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权属、种类、数量,以及拟征收范围内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等情况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确认。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六、其他事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通过抢栽抢建等不正当方式增加补偿费用的,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种树、种草或者种植其他作物等,对违反规定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专此公告。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4日

附件:征收土地预公告附图

PART.03

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公告
(海府〔2023〕7号)

经国务院授权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海珠区2022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3〕53号)],将广州市海珠区官洲街赤沙经济联合社、赤沙第一、第二、第四、第五、第六、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29.5699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琶洲南区收储项目(赤沙片区)赤沙西段]。

二、征收土地范围:广州市海珠区官洲街赤沙经济联合社、赤沙第一、第二、第四、第五、第六、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经济合作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

(一)广州市海珠区官洲街赤沙经济联合社、赤沙第一、第二、第四、第五、第六、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29.5699公顷,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征地范围涉及土地现状农用地8.2017公顷(耕地1.2925公顷、园地6.4222公顷、林地0.1353公顷、其他农用地0.3517公顷)、建设用地20.8538公顷、未利用地0.5144公顷。

(二)根据用地报批地类还原相关规则,上述征收地块29.5699公顷土地的报批地类为农用地28.3078公顷(耕地7.0463公顷、园地17.8211公顷、林地0.7309公顷、其他农用地2.7095公顷)、建设用地0.0209公顷、未利用地1.2412公顷。

四、批准时间及工作安排:

1.批准时间:2023年2月27日。

2.实施安排:请广州市海珠区官洲街赤沙经济联合社、赤沙第一、第二、第四、第五、第六、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经济合作社及相关权利人,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8日期间,持权属证明、征地补偿协议等,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征用土地中心(广州市海珠区土地开发中心)(地址:海珠区杏坛大街28号三楼)申请土地征收补偿相关费用(补偿费用已预付的除外),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并将土地交付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征用土地中心(广州市海珠区土地开发中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落实。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海珠区2022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3〕53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六、公告时间: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8日(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4日

扫码查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收土地公告附图




天河区

PART.01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预 公 告
穗天府预征〔202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需征收广州市天河区凤凰街渔沙坦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6.7985公顷,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征收目的:天河区新监管场所建设工程项目。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天河区渔北路与荔枝园街交汇处以北地块(详见公告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6.7985公顷(合101.9768亩,以2000国家大地坐标计算)。

四、公告期限:2023年5月5日至2023年5月17日。

五、工作安排: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天河区人民政府将 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和测量单位开展征收土地调查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以及拟征收范围内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等情况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确认。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 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六、其他事项:自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通过抢栽抢建等不正当方式增加补偿费用的,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种树、种草或者种植其他作物等,对违反规定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专此公告。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8日

附件:征收土地预公告附图





南沙区


PART.01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南府征字〔2023〕9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南沙区2021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3〕26号)],将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大元经济联合社、义沙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4.8801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横沥镇大元经济联合社、义沙经济联合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

(一)基本情况: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大元经济联合社、义沙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14.8801公顷,其中现状农用地11.5252(耕地9.4871公顷、园地0.0210公顷、草地0.6003公顷,其他农用地1.4168公顷)、建设用地3.3537公顷,未利用地0.0012公顷,根据用地报批地类相关规则,上述征收地块报批地类为农用地12.3651公顷(耕地9.6899公顷、园地0.4073公顷、草地0.6039公顷,其他农用地1.6640公顷)、建设用地2.2035公顷、未利用地0.3115公顷。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上下滑动查看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分类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

对象

支付方式

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大元经济联合社

农用地

10.7862

公顷

土地补偿费

197.2500

2127.5780

横沥镇大元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偿费

197.2500

2127.5780

建设用地

2.2002

公顷

土地补偿费

394.5000

867.9789

横沥镇大元经济联合社

货币

未利用地

0.2553

公顷

土地补偿费

394.5000

100.7158

横沥镇大元经济联合社

货币

青苗补助费

按照现场清点结果,依照《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计算货币补偿

横沥镇大元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货币

附着物补偿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分类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

对象

支付方式

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义沙经济联合社

农用地

1.5789

公顷

土地补偿费

197.2500

311.4380

横沥镇义沙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偿费

197.2500

311.4380

建设用地

0.0033

公顷

土地补偿费

394.5000

1.3019

横沥镇义沙经济联合社

货币

未利用地

0.0562

公顷

土地补偿费

394.5000

22.1709

横沥镇义沙经济联合社

货币

青苗补助费

按照现场清点结果,依照《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计算货币补偿

横沥镇义沙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货币

附着物补偿

四、批准时间及工作安排:

1.批准时间:2023年3月10日。

2.实施安排:请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大元经济联合社、义沙经济联合社及相关权利人,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5月5日期间,持权属证明、征地补偿协议等,到横沥镇城乡建设与土地整备中心(联系人:王先生,电话:84960083)申领土地征收补偿相关费用,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并将土地交付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联系人:黄先生,电话:39053297)。涉及到房屋拆迁的,按照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南沙区2021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3〕 26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4日

征收土地公告附图  

PART.02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穗南府预征〔2023〕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需将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沙公堡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东涌镇庆盛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东涌镇三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黄阁镇新海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7.4013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按规定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和范围:南沙区东涌镇沙公堡村、庆盛村、三沙村,黄阁镇新海村(详见现场公告附图)。

三、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交通用地。

四、拟征收土地面积:174013平方米(合261.020亩,以2000国家大地坐标计算)。

五、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本府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和测量单位开展征收土地调查,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共同确认。

六、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补偿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等有关规定拟定。正式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将另行公告。其中,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和青苗等的补偿,将根据调查确认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二)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1.以货币方式支付安置补助费;2.为被征地农民支付社会保障金、购买社会保险;3.留用地安置。正式征收土地的安置方式将另行公告。

(三)根据实际测量、现状调查和确认结果拟定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将按规定进行公告,并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等利害关系人意见。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七、公告时间:2023年4月26日至2023年5月11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八、原《征收土地预公告》(穗规划资源预征字[2020] 262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6日

附件:征收土地预公告附图




番禺区

PART.01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穗番府预征字〔2023〕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需将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南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农民集体属下的集体土地1.0860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征收目的:公共事业建设需要。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南约村地段(详见现场公告附图)。

三、拟征收土地的规划用途:道路用地。

四、拟征收土地面积:1.0860公顷(合16.2900亩,以2000国家大地坐标计算)。

五、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本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和测量单位开展征收土地调查,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共同确认。

六、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补偿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拟定。正式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将另行公告。其中,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和青苗等的补偿,将根据调查确认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二)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1.以货币方式支付安置补助费;2.为被征地农民支付社会保障金、购买社会保险;3.留用地安置。正式征收土地的安置方式将另行公告。

(三)根据实际测量、现状调查和确认结果拟定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将按规定进行公告,并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等利害关系人意见。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七、公告时间: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5月10日。凡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除正常农业生产外,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5日

 穗番府预征字〔2023〕13号公告附图-地块1

  穗番府预征字〔2023〕13号公告附图-地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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