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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连市各类市场主体报送和公示2022年度报告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凡2022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登记注册且未注销亦未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各类市场主体(含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应在2023年6月30日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网址:http://ln.gsxt.gov.cn/(点击左下方“阅读原文”进入填报页面),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报告。
涉及年报公示以及“多报合一”的有关问题,请分别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或相关政府部门电话咨询(详见“年报业务咨询电话”)。也可以关注“大连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查询年报工作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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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周毅
文字:于浩
来源:信用监督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