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办法》下月起施行
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从农田到餐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广大人民群众息息相关,下面让我们一起划重点学习一下该《办法》:
一、什么是食用农产品?
食用农产品,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供人食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不包括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
食用农产品销售,是指通过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不包括食用农产品收购行为。
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做什么?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指依法设立、为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提供场地、设施、服务以及日常管理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建档、签订协议、入场查验、场内检查、信息公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投诉举报处置等管理义务。
三、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做什么?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指通过固定场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个人或者企业,既包括通过集中交易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入场销售者,也包括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食品经营者。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履行进货查验、定期检查、标示信息等义务,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产品质量合格凭证(承诺达标合格证),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采购肉类,应当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采购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留存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四、食用农产品标识标注有哪些要求?
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或者带包装产品的包装上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产地应当具体到县(市、区),鼓励标注到乡镇、村等具体产地。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存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在包装、保鲜、贮存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五、俗称的“生鲜灯”有了哪些新规定?
《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关注更多《办法》内容,请看文末“阅读原文”链接(附《办法》全文)。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用农产品销售环节违法违规行为,请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对有关违法行为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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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周毅
文字:刘铁军
来源: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