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iginal
2016-10-21
胡先明、王睿
法虑
一、案情简介二、焦点问题三、办案思路1、是否可以直接要求B公司作为目标公司股东配合C公司转让股权?2、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B公司履行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的义务? 3、如何解决本案问题? 鉴于前述分析,直接请求B公司配合C公司办理股权转让或通过诉讼方式请求B公司履行股权变更登记义务都不能解决A公司问题。经综合考虑,本所律师决定通过与B公司协商,请求B公司对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事宜进行配合,补办国企股权转让相关手续并向商务主管部门报批后,完成其与A公司之间2004年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待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完成后,再由A公司配合C公司对外转让股权。按照这种方式,一方面,可以避免B公司直接配合C公司股权转让,造成承认B公司股东地位的尴尬局面;另一方面,也能够避免通过诉讼方式给A公司带来的法律风险。 1、与B公司取得联系 B公司自转让其股权给A公司后便退出目标公司经营,与A公司、C公司无任何联系,因此与B公司取得联系是解决本案的首要问题。经查阅B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该公司目前仍有效存续。本所律师决定从其注册地址和投资人信息入手,与B公司取得联系。遗憾的是,B公司的注册地并非其实际经营地,而其投资人——唯一的法人股东甲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登记系统中也无法查到。那么,是否是因为甲公司变更了公司名称,才导致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登记系统中无法查到甲公司信息呢?经多方查询,甲公司的确变更了公司名称,B公司工商登记中投资人的名称系甲公司变更前名称。在获得甲公司目前最新信息后,问题迎刃而解:原来B公司在2005年就划归甲公司在上海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管理。得知这一信息后,本所律师立即与乙公司取得了联系,获悉尽管B公司仍有效存续,但B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均由乙公司管理。乙公司经过多次变更,公司负责人也多次更换,加之时间间隔长达十年之久,对于B公司的情况并不是很清楚,因此对于此事一直未能给予明确的答复。 2、谈判 在与乙公司取得联系后的两个月,A公司会同本所律师前往乙公司就B公司事宜进行正式会谈,希望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本案。谈判中,我方提出:对于B公司股权事宜,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方面,B公司如不愿参与目标公司经营,可以选择退出,协助A公司补办相关股权转让手续;另一方面,如果B公司愿意继续参与目标公司的经营,我方也愿意配合,但需返还我方支付的200万元股权转让款。对于我方的提议,B公司表示不愿继续留在目标公司中继续经营,但也不能配合A公司补办相关股权转让手续。如果要转让B公司持有的17.5%股权,仍需按照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程序,以股权目前评估价值进行转让。B公司的态度让A公司陷入进退维谷的境地,也意味着我们无法按照预想方式处理本案。 3、另辟蹊径 既不能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要求B公司履行义务,又不能通过与B公司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本案似乎进行了死胡同。在B公司不配合的情况下,如何进行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又成为本案新的难题。在与A公司多次沟通后,本所律师了解到A公司享有B公司一笔债权,目前B公司尚未向A公司清偿。那么,如何将该笔债权与B公司的股权联系起来呢?经团队讨论和论证后,本所律师认为可以从该笔债权入手,通过向法院申请执行该笔债权的方式,取得B公司持有的目标公司17.5%股权。敲定方案后,本所律师立即代理A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该笔债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法院收到A公司执行申请后,作出《执行裁定书》,对B公司持有的目标公司17.5%股权进行冻结。随后,A公司和B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双方作出如下约定: 1、B公司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17.5%股权转让给A公司,并配合A公司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 2、B公司做好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后,视为对A公司全部债务的清偿。因B公司名下确实没有任何财产,且负债累累,A公司能够执行到B公司财产的概率极小。A公司通过申请执行B公司的债权,获得B公司持有的目标公司17.5%股权。虽然对于A公司来说,会遭受部分损失,但这些损失可以通过A公司获得的股权收益得到弥补。A公司对本案的处理结果非常满意,认为这种处理方式也不失为一种好办法。 整个案件办理下来,一波三折,事实上,每一个案件都不会完全按照我们的预想方式进行。这个案件办下来有几点体会: 1、及时转换思路,突破定式思维。 案情瞬息万变,每一个案件都会有一些意想不到的情形出现,而这些细节都会对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造成或多或少的影响。在处理案件前需要尽可能多的了解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而更重要的是在面对这些突如其来的变化时,要及时转换自己的思路,试着用不同的方式去处理这些问题。在本案中,通过用B公司对A公司的债务问题来解决B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问题,事实上就是突破了定式思维。我们不再纠结于对股权问题的处理,而是通过另一种途径间接的解决了我们要处理的问题。一般来说,在处理问题的时候,大家都会把注意力集中在问题的焦点上,如果这时候能把视野放宽一些,关注一下与焦点问题有密切关联的情况,也许我们的思路就会打开,新的思路就会出现。 2、头脑风暴,准备多套应对方案。 这个案件办下来,也告诉我们在处理案件时,不应当只拘泥于一种方案,而是要通过头脑风暴,发散思维,对案件的每一种结果进行充分的预期,并根据不同的预期制定多种方案。对于B公司的不配合,虽然之前我们有预期,但并未对此制定方案,后期对案件的处理上确实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也使A公司一度陷入被动的局面。在案件处理前,就对案件可能出现的情况分别制定应对方案,在遇到突如其来的情况时才能够游刃有余。 王睿律师,复旦大学硕士,现任职于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王律师专注于公司法、投融资与并购、劳动法等业务领域的研究。自执业以来,先后为政府、多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房地产企业、互联网企业等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mail:wangrui@dehe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