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政课 | 知乎获高赞的三条法律谚语,你爱了吗?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夫立法令者,而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
……
法律谚语,亦称法律格言,其中蕴含法之理,是法的灵魂之所系。品读时,不要拘泥于表面文字,而应感悟其法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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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法律谚语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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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强人所难
第一次听到这句法谚还是上大学的时候,昏昏欲睡的刑法学课堂上,教授清了清嗓子“听我的课你们还要睡觉,那看来你们是真的困了”,一阵哄笑后,醒了一半。每每讲到重点内容的时候,好的老师总会想办法抓住学生的注意力。紧接着,教授介绍了一个著名的德国案例——“癖马案”。
1896年的一天,马车夫像以往一样给老板驾驶马车,由于常年累月的驾驶同一辆马车,马车夫对他驾驭的两匹马非常熟悉,其中一匹马属于所谓的“Leinenfaenger”,即具有某种不定期发作的癖好:喜欢用马尾缠绕缰绳。缰绳就像汽车的方向盘,如果缰绳被缠绕车夫无法控制方向的话,很有可能产生安全隐患。马车夫曾经也就此事向老板提出过明确的换马建议,但是老板显然没有采纳他的意见。所以事发当天,马车夫像以往一样小心翼翼的驾驶着马车从P地驶往G地,然而就在这段路程中,在这匹马再一次发病,一直用尾巴夹紧缰绳,当马车夫尝试拉出缰绳时,马突然间变得狂躁起来,完全失去了控制并在狂奔疾驰中撞上了路边的行人。
后来马车夫以伤害罪的罪名被起诉,案件一直上诉到德国帝国法院,法院最终判车夫无罪。理由就是:被告人已经明确向雇主提出了拒绝使用癖马的意见,但显然在雇主不同意的情况下没有人会冒着被解雇的风险拒绝驾驶马车。即对被告人不驾驶马车的要求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所以被告人无罪。这一案例后来就确立了刑法学中的著名理论“期待可能性”理论,但它还有一个更加广为人知的说法,就是“法不强人所难”。
第一次听到老师告诉我们“法不强人所难”时,内心暗暗赞叹:冰冷的判例、条文也没有泯灭人性的光芒,法律原则的设计确实精妙。随后在攻读法律的七年里,我学到了更多“法不强人所难”在法律设计上的原则和规定,比如民事领域的不可抗力免责、紧急避险;行政法领域的比例原则、一事不再罚;刑事领域的正当防卫、期待可能性。知识的积累也让我越来越坚信,法律是人性化的,“法不强人所难”是真理。
但是随着我走上工作岗位,从检察官到律师,在数百个案件中摸爬滚打之后,我开始慢慢质疑这句曾经被我奉为真理的法谚。我发现正当防卫原则往往被束之高阁的,期待可能性理论有时是一种无法转化为现实的理论,无过错方因为要被息事宁人也不得不承担责任,行政执法往往都是简单粗暴的。所有的这些,强不强人所难是排在定分止争、上级改判、领导要求之后的最不引人注意的一个小选项,好像只是象牙塔里才会讨论的无聊课题。
现在重新审视这句话,我有不同的看法:法谚之所以是法谚,之所以会广为传播,正是因为每个人都认同,但又触及不到,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可能只是一种法律理想。
虽然现实有很多无奈、践行法律理想有很多障碍,但还是需要有人愚公移山、精卫填海搬的去不断尝试。什么时候法谚不再是高高在上、遥不可及的法谚,真正成为了实践中的准则,那么法谚的价值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所以,一起加油吧。
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
“
“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又是一个被国内翻译搞得面目全非的法谚,无怪乎媒体和大众以讹传讹。
我们先看通用的中文版本“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这句中文语句被人引用的频率颇高,往往被用来安慰弱势群体正义总会来临,或告知法律总会给予最后的正义。
乍听起来鸡汤味鲜美,好像有一定道理,但仔细探究,实际这却是一句很不负责任的话。因为正义如果无时效,则必然无意义。
这源自于迟到的正义不能被认为是真正的正义,因为时效是正义的计时器。一方面正义若失去时效性,就会一文不值,这也就是为何法律会强制规定诉讼或仲裁时效的缘故;另一方面正义如果失去时效性,则又归结于程序不规范,往往程序环节的缺失和瑕疵都会带来迟到的正义。在这个情况考量,“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无疑只是一个朴素的空想主义法律观罢了,一如民间会崇信“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或者“因果循环、报应不爽”之类,其内部是毫无逻辑支撑的,仔细推理,会觉得这句话有点莫名其妙,实在是令人匪夷所思。
然而这句话谬误到这种程度,却是被国内翻译者偷梁换柱,妄加打扮的缘故。
我们先看原文,原文实际上是“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
正常英美法系对此的理解,在于“迟到的正义,等同否定正义”,或者我们换一个角度可以被理解为“法律被拖延是违反正义的”。查阅《Black’s Law Dictionary》第8版可以看到,Justice is neither to be denied nor delayed,即正义不得拒绝亦不能延迟。
在威廉·佩恩的《Some Fruits of Solitude in Reflections and Maxims》中这句话被认为是 to delay Justice is Injustice。
从1963年马丁·路德·金的《Letter from Birmingham Jail》中我们则可以清晰的理解这句话的意思,justice too long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
再随手翻一下《A New Law Dictionary and Glossary》,“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 实际上应当做如下延伸理解:
这句法谚实际上强调的是,Justice ought to be free, because nothing is more iniquitous than venal justice; full, since justice ought not be halt; and speedy, because delayed is a kind of denied。
翻译成中文则为:正义理应无偿,天下之最恶者莫如贿取公正;正义理应充分,行百里而半者则非正义;正义理应及时,如若迟到则莫如拒绝正义。
法的目的是和平,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
合肥人应该都记得这样一个案件:
原告安徽金晟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介绍,4月16日13时15分左右,他与两个朋友从三孝口公交车站台处上车,乘坐车牌号为皖A20647的1路“空调”公交车。上车后不久,三人发现车子窗户大开,车内并没有开放空调,遂询问工号为3671的驾驶员该车有没有开放空调。得到的答复却是:空调没有开放,也没有必要开放。
陈军在起诉状中称,在原告乘车投下2元硬币时,原、被告之间已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被告应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向原告提供开放空调的服务,而事实上原告所享受的却是票价为1元的普通公交车的服务。被告不开放空调却按照开放空调的价格收取服务费用,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时合肥公交刚开始投放空调车,只要是空调车,不管什么时间,不管是否开空调都要收取空调费。陈律师起诉之后,公交公司主动联系他,承诺每年3、4、10、11四个月不收取空调费,陈律师才向法院申请撤诉。
这样一个小案件让所有合肥人受益至今。
陈律师当时就是请求公交公司退回多收取的一元钱。这个案件发生的时候,很多人指责他作秀,给予他的不是支持而是嘲讽。
但耶林告诉我们,为权利而斗争是我们每一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当我们背离自己的义务向不义妥协的时候,当我们眼看着为权利挺身而出的人却不施以援手的时候,我们就成了社会的背叛者。
“具有勇气适用法律的少数者的命运是千真万确的殉教。他们不知晓放纵恣意妄为,他们强韧的法感情对他们而言变成了真正的诅咒。被本来或许会成为他们盟友的人们抛弃,他独自一个与由世间的漠不关心的胆小怕事养成的无法无天相对峙。付出重大牺牲,即使获得何等忠诚于自己这一仅有的满足,等待他们的也不是真正的评价,而常常是嘲笑和轻蔑。造成这种状态的责任不在犯法者一面,而在于无勇气守护法的人们一面。”
耶林批判了萨维尼的观点,认为法不可能像野花野草一样在民族精神的沃土里自然萌发,那样的想象虽然浪漫,却抹杀了人类为获得法秩序而做出的一切牺牲。法不是自然而然产生的,任何一部法律的诞生都要经历漫长的阵痛。在诞生之后,对法律的维护同样时刻需要勇者的牺牲作为祭品。法产生于斗争,发展于斗争,也存活于斗争。斗争赋予法律以生命。
《为权利而斗争》这本小书只有几十页,薄薄的一册,看完也就两三个钟头,却给我带来了极大的震撼。从这本书起,我对法律的学习和实践都有了别样的意义。我明白了践行法律、守护法律是我们对社会的责任,也意识到这从来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昭示着法的软弱可欺。”
每一个法律人都要努力提升自己,随时做好为正义、为法律而战的准备!
“虽然法律难以改变人们的偏见,
但是法律不可以为偏见服务。”
“The law is the reason free from passion.”
“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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