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杂志》2022年第4期目录与内容提要
【公司法专题】
2.李建伟 | 公司决议无效的类型化研究3.林一英 | 公司监督机构的立法完善:超越单层制与双层制【刑事管辖专题】 4.熊秋红 余鹏文 | 我国刑事诉讼管辖体系之完善5.杨宇冠 | 美国长臂管辖的起源、扩张和应对6.卫跃宁 | 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管辖衔接研究7.裴 炜 | 网络空间刑事司法域外管辖权的数字化转型【各科专论】
8.谢惠加 | 排除版权合理使用合同条款的法律规制9.潘晓滨 | 碳中和背景下我国碳市场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研究【青年法苑】
10.杨丽美 | 已登记但未通知的应收账款转让效力分析与法律续造【特 稿】
1.《价格法》修订:发展需要与改进方向
作者:张守文(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建设现代化国家的新发展阶段,基于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宪法和法律发展的现实需要,应及时修订《价格法》,以保障价格机制重要作用的充分发挥,并提升政府的价格调控和价格监管水平。为此,《价格法》的修订应融入创新、协调、开放等发展理念,吸纳和确认价格领域的改革成果,加强与相关立法的价格条款的协调,使其真正成为价格领域的“基本法”,并由此构建“发展导向型”的价格法体系,这是《价格法》改进的总体方向。据此,应对《价格法》总则和分则部分的重要条款作具体增删调改,从而使其能够更有效地规制价格行为,促进价格体制和价格机制的完善,推动高标准市场体系和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构建,更好地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提供基础制度保障。
关键词:价格;价格法;立法改进;立法协调;发展导向
【公司法专题】
2.公司决议无效的类型化研究
作者:李建伟(中国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将决议无效事由限定于“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过于笼统、原则与抽象的规定造成了司法裁判的多种困境。无效决议的适度类型化有利于揭示决议无效的精准内核,厘清决议无效与决议不成立、可撤销的界限,更有利于决议无效规则的司法适用。在确立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效力规则之于决议的有限适用、公司组织法的特殊规则之于决议的优先适用的基础上,可以将决议无效类型化为“法人机关违反议决权限做出的无权决议”“表决权人应回避而未回避做出的无权表决”“滥用股东表决权的不当决议”“内容违反公序良俗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规定的决议”五种,每一类型之下各有典型的示例形态。
关键词:类型化;组织法;决议无效;无权决议;不当决议
3.公司监督机构的立法完善:超越单层制与双层制
作者:林一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内容提要:公司监督机构有效发挥监督功能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内容。通过考察主要国家和地区公司监督机构的演进发现,双层制立足于强化监事会职权以及完善监事任职资格,并逐步引入单层制。单层制国家的董事会逐渐由执行机构转为监督机构,并提高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强化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职权。两种制度下的公司监督机构运行和功能日益趋同,并无优劣之分。我国公司监督机构的完善应当首先立足于强化监事会职权,提升监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增强其获取信息的能力。同时,引入单层制有助于增强公司治理弹性,通过制度竞争探索符合我国实际的公司治理模式。采用单层制公司的董事会,应当定位为监督机构而非执行机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应择一采用,避免监督职能叠床架屋、权责不清。还要进一步充实审计委员会的职权,并处理好董事会与审计委员会的关系。
关键词:双层制;单层制;监事会;审计委员会
【刑事管辖专题】
4.我国刑事诉讼管辖体系之完善
作者:熊秋红 余鹏文(中国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近些年来,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类案指定集中管辖、职务犯罪异地管辖普遍化等问题,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讨论,但少有对管辖制度进行体系性思考。从管辖体系的建构来看,刑事诉讼管辖是以审判管辖为中心而建立的,外依程序法定原则、内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形成以普通管辖为主、专门管辖为辅和以法定管辖为主、裁定管辖为辅的管辖体系基本格局。随着犯罪形势的变化和司法改革的深入,我国刑事诉讼管辖体系在规范层面呈现司法改革举措、司法解释与管辖法律规范之间相互抵牾的现象,在实践层面公安司法机关难以妥当平衡管辖制度中的原则—例外关系。对此,在立法上应当依据程序法定原则来准确理解和把握管辖改革于法有据原则,加强管辖法律规范的明确性和正当性,将司法解释的功能限制于诠释而非创造;在司法层面要求公安司法机关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处理管辖权模糊不清或者管辖权冲突问题,切实保障被追诉人的管辖异议权。
关键词:刑事诉讼管辖;审判管辖;指定管辖;最密切联系原则
5.美国长臂管辖的起源、扩张和应对
作者:杨宇冠(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美国的长臂管辖本来是适用于美国国内各州解决法院的司法管辖权的概念。近年来,美国政府将“长臂”伸到境外,对全世界许多国家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所谓长臂管辖,也对我国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了严重影响。美国在境外的长臂管辖是以美国的综合国力和霸权为基础的,通常以某些问题为借口对一些国家进行制裁,进一步扩大到以违反美国相关法律为由对与被制裁国家有经贸往来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起诉或审判,甚至对相关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或以国外企业合规问题为借口进行指控,以DPA方式施加高额罚金。在国际交往的法律层面上,各国应当遵循国际法,而不能任由美国政府以其自身立场判断别国的人权等问题。我国有关单位和个人如果受到美国长臂管辖,需要视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利用中国法律、美国法律以及国际法中相关规定应对。对美国行政部门的长臂管辖行为,特别是以DPA等方式绕过司法审判的行为要保持警惕,不要轻易放弃合法权利。我国的法律界要对国际法律和美国的相关法律进行深入研究,为国家、企业和相关人在面临美国长臂管辖时提供法律咨询和其他帮助,共同反制美国政府不合理的长臂管辖。
关键词:长臂管辖;中美关系;反制裁;反腐败;企业合规
6.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管辖衔接研究
作者:卫跃宁(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内容提要:基于“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监察全覆盖”的目标,与公职有关的犯罪单位、关联案件的非公职人员均应当属于监察管辖对象;公安机关管辖的四个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也应当纳入监察机关管辖的范围;监察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行为也应当进行法律规制。在监察管辖与外部刑事管辖的衔接上,重点研究了“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原则的理解与适用,对管辖交叉或重合时的检察管辖优先以及监察管辖与公诉管辖、审判管辖的衔接方式进行了探讨,“高官犯罪异地审”应改为“异地法官当地审”,并逐渐过渡到“法定管辖”为主,“指定管辖”为辅;对不同管辖中证据的衔接问题、不同管辖中的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转换衔接等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管辖对象;管辖范围;管辖原则;管辖衔接
7.网络空间刑事司法域外管辖权的数字化转型
作者:裴 炜(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网络空间的弱地域性特征在促使犯罪全球化程度不断深化的同时,全面冲击强地域属性的刑事司法域外管辖制度,集中体现在国家机关打击犯罪整体能力弱化、域外刑事司法活动合法性缺失进而导致证据可采性缺陷、因域外管辖权限制而形成的法律差别适用等方面。上述挑战不仅减损一国刑事司法体系的犯罪治理效能,同时也会在实践中形成犯罪治理的国际洼地。在尊重主权的基本原则之下,应对上述挑战需要转变当前域外管辖权制度设计思路的地域性逻辑起点,探索适应网络空间犯罪治理国际协同的新思路,推动私主体充分但同时合比例地协助域外刑事司法活动,基于谱系化的主权理念对管辖权制度进行分类分层的场景细化。
关键词:域外管辖权;法律平等适用;证据可采性;去地域化;公私协同
【各科专论】
8.排除版权合理使用合同条款的法律规制
作者:谢惠加(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版权人通过合同条款排除用户合理使用行为,打破了版权制度设计的初始静态利益平衡,诱发了版权合同与合理使用之间的冲突。合理使用性质的多维性和价值的多样性决定了并非所有类型的合理使用均只能作为消极的侵权抗辩事由。为了维系数字时代版权法的利益平衡,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推动数字内容产业的良性发展,在著作权相关立法未就排除合理使用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做出规定的情形下,我国可适用民法典的合同效力规则,认定排除适当引用、教学科研目的使用、保存或陈列版本、制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版本、制作阅读障碍者能感知的无障碍版本以及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使用六类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合理使用的合同条款无效。同时,禁止合同条款排除著作权法未明确规定的反向工程及文本和数据挖掘合理使用。但对于排除著作权法规定的其他类型的合理使用和其他不受著作财产权控制的作品利用方式的合同条款,则应遵循意思自治,法律不宜加以干预。
关键词:版权合同;合理使用;民法典;法律规制
9.碳中和背景下我国碳市场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研究
作者:潘晓滨(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碳排放交易制度的运行离不开作为关键环节的配额分配过程,我国需要引入公众参与机制作为重要的程序性保障。无论是气候责任理念的确立,公平与效率价值的平衡,还是环境民主原则的适用,都印证了我国碳市场建设引入公众参与程序的必要性,而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与美国地方碳市场的成功实践,进一步揭示了碳排放交易制度实施中引入公众参与的可行性。在立法路径选择中,我国决策者可以考虑在碳排放交易法律体系构建中采用融合立法或专项立法模式确立公众参与程序。在具体制度安排中,分别围绕碳市场的公众参与主体、参与范围和参与方式进行针对性制度设计。
关键词:碳中和;碳排放交易;气候责任;环境民主原则;公众参与
【青年法苑】
10.已登记但未通知的应收账款转让效力分析与法律续造
作者:杨丽美(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内容提要:区分原则是我国《民法典》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应收帐款转让中,合同订立行为与应收帐款转让行为之间在成立要件和法律效果上存在着清晰的区分。作为处分行为之一种的应收帐款转让,无论是出于保障交易安全还是提高交易效率的需要,应当进行公示。通知的主要效力是“知悉”,因此通知不能作为应收帐款转让对第三人生效的要件。应追溯“应收账款”及其转让行为的性质本源,借鉴《民法典》区分原则下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生效主义,尊重法典编纂体系,以法律续造的形式解决已登记但未通知的应收账款转让效力问题。
关键词:保理;应收账款权转让;登记;通知;法律续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