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华 | 论《数字经济促进法》法律责任章之应然建构
关键词:《数字经济促进法》;法律责任;立法规划;制度设计
目次
一、国内外数字经济立法的法律责任章概况
二、关于《数字经济促进法》法律责任单独成章的思考
三、《数字经济促进法》法律责任章之立法建构原则与框架
四、《数字经济促进法》法律责任章之内容建构与拟定条款
五、《数字经济促进法》立法展望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数字经济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1]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数字经济促进法》列入第二类项目,属于“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制度。
近年来,我国深入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国家大数据战略,先后印发《数字经济发展战略纲要》《“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根据《“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到2025年,数字经济迈向全面扩展期,其核心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GDP)比重达到10%。[2]根据国家数据局统计,2023年我国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10%,发展目标已提前实现,一个数字经济大国正不断开拓数字经济新蓝海。[3]2021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要加强信息技术领域立法,及时跟进研究数字经济相关法律制度,抓紧补齐短板”。同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构建与数字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政策法规体系”“加快推进数据安全基础性立法”。
数字经济作为目前我国经济发展中最为活跃的领域,与经济社会各领域融合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在激发消费、拉动投资、创造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4]然而,这种深度与广度的扩展也引发了与传统领域跨界融合时一系列新型法律问题。这些问题不仅挑战了经济运行的传统规则,还触及了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数据安全问题、数据产权归属、隐私侵权、不正当竞争等,需要通过系统立法推动解决。我们需要制定和更新相关法律来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享受数字经济带来的红利的同时,确保经济运行的公平、公正和有序。在此背景下,为了规范和引导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各地纷纷加快了数字经济立法工作的步伐,浙江省、广东省、深圳经济特区、北京市等省市先后出台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以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数字经济作为一种新兴的经济形态,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和跨地域性。我国多个省市级地方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的出台,对于促进当地数字经济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积极作用。然而,由于立法层级相对较低,影响力也相对有限,数字经济的发展需要更高层级的法律来进行统一规范和保障。无论是从国家顶层设计层面还是从数字经济市场发展角度,都需要有更加全面、系统、具有权威性的数字经济促进法律加以规范和促进,从而更好地适应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需求。这样的上位法也能够统一各地的法律标准,避免地方条例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以确保数字经济更好地发展。
数字经济目前处于快速成长和蓬勃发展阶段,需要通过法律手段为其提供积极的促进与保障,相较于严格的法律监管和约束,数字经济的发展更多地需要鼓励、支持和引导。因此,《数字经济促进法》的出台是大势所趋,也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数字经济促进法》将推动数字经济在正确的轨道上快速发展,为经济社会的数字化转型提供有力支持。
故此,本文通过对国内外数字经济立法法律责任章设置进行具体的比较研究,在发现已有的10部促进法中,有8部是将法律责任单独成章加以规定的基础之上,探寻其中的数字经济逻辑、数字科技逻辑和数字经济立法逻辑,以及我国《数字经济促进法》立法理念,并且对《数字经济促进法》法律责任章之立法建构原则、框架具体条款内容作出了应然建构尝试,以飨读者,供有识之士指正。
一、国内外数字经济立法的法律责任章概况
数字经济立法在全球范围内已经列为各国政府的重要议程,各国纷纷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比国内外数字经济立法,可以发现各国在立法目标上基本一致,都是试图在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的同时,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为数字经济的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同时解决由此产生的新兴问题,不同之处在于具体策略和方法。
(一)国内外数字经济立法概况
近年来,欧盟及英国在数据保护、数字经济监管等领域的立法活动和执法实践十分活跃。欧盟对数据驱动的数字经济采取了强有力的介入监管方式。[5]自2018年5月25日起实施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s, GDPR)号称人工智能时代的人权宣言。该法以个人尊严和基本权利保障为宗旨,直接约束各加盟国的立法,并对欧盟各国的数据向其他国家的转移业务也具有效力。[6]此外,欧盟还颁布了《数据战略》(A European Strategy for Data)、《欧洲数据法案》(Data Act)、《数字服务法》(Digital Services Act, DSA)[7]、《数字市场法案》(Digital Markets Act, DMA)[8]等系列法案以及全球首部全面监管人工智能的《人工智能法案》(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简称AI法案)以加强对数字服务内容的监管。英国在2023年发布了《数据保护和数字信息法案》(Data Protection and Digital Information Bill, DPDIB)的拟议修正案,该法案被视为英国版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
美国则侧重于反垄断法的更新,以应对科技巨头的市场影响力,同时,也在探讨数据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不同于欧盟,美国的数据保护法律并不包括一套统一的、在整个国家都适用的规则或法律,但在其联邦和州一级,有大量的立法来处理美国居民的数据保护,这些立法通常针对特定类型的用户数据,如健康信息、信用评级或特定人群的统计数据,如老年人和儿童等。[9]2022年1月,美国《统一个人数据保护法》创设了一个“自愿共识标准”,只要当事人之间达成自愿的共识,作出契约安排,就可以进行数据交易和流转。与欧盟强调更严的规范、举措和要求相比,从立法的价值取向而言,美国秉持一定程度的放任,但放任不是无边际的。美国媒体援引国会的记录称,在本届国会期间,仅在2023年,众议院和参议院就有170多项法案提及人工智能,参众两院也决定成立跨党派人工智能特别工作组,考虑设置适当的护栏来保护国家免受当前和未来的人工智能威胁。[10]
我国为顺应数字经济的发展,制定了《民法典》《电子商务法》《电子签名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一典五法”,以及《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为我国数字市场的规范和监管奠定了基础。
(二)《数字经济促进法》法律责任章设置之比较与启示
我国在法律责任的设定上,如《电子商务法》所示,倾向于明确、具体的法律责任,以提升法律的执行性和威慑力。例如,它不仅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还引入了容错机制,以鼓励企业自我规范和改正错误。这种模式旨在通过法律手段平衡监管与创新,避免过度监管扼杀创新活力,同时确保市场公平和秩序。相比之下,欧盟的法律责任设置更加注重全面性和前瞻性,如GDPR对数据保护的严格要求,以及近期在人工智能领域对伦理和安全的全面考虑。这种立法思路强调了法律的预防性和适应性,试图预见和防范未来的风险。而美国的法律责任设置则倾向于以反垄断和消费者保护为重点,通过对科技巨头的监管,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这种做法关注市场结构和企业行为,旨在防止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国内外的经验表明,数字经济立法应符合数字和法治的双重逻辑,是技术进步与法律变革良性互动的结果。[11]法律责任的设计也必须尊重和回应数字经济的内在运行规律,兼具灵活性与针对性,平衡创新与规范,要充分考虑国际标准和最佳实践,增强法律的国际竞争力和协调性,同时还要考虑技术发展的趋势,在设计法律责任时一定要有前瞻性,预见到可能出现的新问题,并提供法律上的应对措施。
二、关于《数字经济促进法》法律责任单独成章的思考
(一)《数字经济促进法》立法理念
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对于《数字经济促进法》的呼唤是毋庸置疑的,但对于该法是否应单独设置法律责任章,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存在不同的声音,这些不同的声音主要反映了对于《数字经济促进法》立法目的和功能的理解存在不同。
1.回应数字经济内在运行规律。数字经济是信息技术在经济领域的深度运用,其内在运行规律具有高度的技术性和复杂性,立法必须尊重和回应这些规律,包括数据的本质属性、数据价值的增长方式以及数字经济的跨界性、协调性等特点。将法律责任单独成章,体现了立法者对数字经济运行规律的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旨在通过明确的法律责任来规范数字经济活动,保障其健康发展。
2.平衡监管与发展。促进型立法带有典型的政策性、灵活性和阶段性特征。[12]《数字经济促进法》的核心目标无疑是推动数字经济的发展,即该法应主要关注如何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政策支持、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创新活力等。从这个角度出发,一些人认为《数字经济促进法》应侧重于“促进”而非“限制”或“惩罚”,因此不需要设置过于严格的法律责任,没有必要将法律责任单独作为一章。在这一点上,类似于知识产权保护。诚然,曾有不少知识产权学者强调知识产品的共享和利用,但是这种观点忽略了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即仅注重利用而忽略保护,只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知识的利用价值,不利于知识的创新,会使得任何技术创新失去动力。[13]数字经济也是如此,如果仅鼓励发展而不提供监管保护,例如对于数据泄露、扰乱数字经济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没有明确法律责任规定,就难以有效地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反过来也不利于发展。将法律责任单独成章,体现了立法者对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保障数字正义的高度重视和积极追求。
3.强化法律的权威性和完整性。法律责任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法律实施的重要手段。它可以对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制裁和惩罚,强化法律责任的威慑作用,使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提高其权威性和公信力。与此同时,将法律责任单独成章,有助于法律条文的结构更加清晰、逻辑更为严谨,便于公众理解与遵守,同时为未来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预留了法律调整的空间,增强了法律的适应性和生命力。
(二)《数字经济促进法》立法逻辑
前文已提到,国内许多省市出台了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这些积极探索与实践无疑为我国未来可能统一制定的《数字经济促进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参考。因此,笔者对相关数字经济促进条例“法律责任”部分进行了梳理(见表1),试图在比较中进一步厘清“法律责任”部分的立法逻辑。
表1 各地数字经济促进条例法律责任规则立法概览
从表1中可以看出,目前出台的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中仅有浙江省和河南省将“法律责任”单独作为一章,有10个省市没有将“法律责任”单独作为一章,但将相关法律约束的内容放在“保障与监督”“支撑保障”或“保障措施”一章中,关于各地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笔者认为可能有以下几个:
第一,立法目的和立法技术存在差异。浙江作为数字经济发展的领军省份,最早出台了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并将法律责任单独列为一章,这种立法安排彰显了浙江省在立法技术上的精细化与前瞻性。而之后相继出台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的绝大多数省市选择了与浙江省不完全相同的立法安排,笔者认为这种差异反映了各地在立法时面临的不同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因此在立法时有不同考量和侧重点,这是不同地方在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时灵活应对不同挑战和机遇的选择。
第二,立法承载能力的局限。地方立法在面对数字经济这一复杂且快速发展的领域时,可能难以全面、深入地规范所有相关法律责任。数字经济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可能超出了地方立法的承载能力。这些地方立法虽然名称相同,但结构各异,条文数量相差最多时达27条,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这些地方在专业人员配置和立法经验两个方面存在双重的不均衡。[14]
第三,对数字经济发展中责任的认识不一。由于数字经济是近年来的新兴领域,涉及的技术和商业模式不断更新,因此各地在理解和界定相关法律责任时可能存在分歧。这种分歧体现在立法上,就表现为不同地区对法律责任章节的设置和内容的差异。
第四,缺乏上位法依据。目前,我国尚未出台统一的《数字经济促进法》,地方在立法时缺乏明确的上位法依据。在缺乏统一指导的情况下,各地只能根据自身情况和对数字经济的理解来制定相关法律,这自然会导致立法上的差异。
地方在数字经济立法中关于法律责任章节的差异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这也启示我们,未来在制定统一的《数字经济促进法》时,应充分考虑并借鉴地方的实践经验,保持开放心态,勇于创新探索,用科学、合理、有效的立法方式,形成更加完善、统一的法律规范体系,进而为数字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为此,笔者梳理了10部近年来出台的其他行业促进法(见表2),对其法律责任设置加以比较,以期对行业促进法的立法结构有更全面的了解,为《数字经济促进法》提供参考。
表2 其他行业促进法法律责任规则立法概览
如表2所示,这10部促进法中有8部将法律责任单独成章,仅有2部未单独设置法律责任章,选择设置监督检查章。结合相关章节,笔者将以上行业促进法法律责任章的具体内容归纳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违法行为的明确界定。清晰地界定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包括违反行业准入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等),以期帮助企业和个人了解哪些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从而自觉遵守行业规范。
二是法律责任的种类与程度。详细规定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种类与程度,包括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行政责任(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以及刑事责任(如追究刑事责任),所承担的具体责任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加以确定。
三是责任追究机制。规定责任追究的具体机制,包括责任追究的主体、程序、时限等。这有助于确保法律责任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追究,从而维护行业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四是容错机制。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虽然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然而由于特定原因,例如探索性创新行为、不可抗力、紧急避险、情节轻微等,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法律责任章对此进行规定,用以彰显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鼓励与审慎包容,体现促进法的实质,同时确保法律责任的追究具有公平性和合理性。
五是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行业促进法作为一部专门性的法律,在法律责任方面需要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衔接。因此,法律责任章节会明确本法与其他法律法规在法律责任方面的关系,以确保法律体系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由此可见,尽管促进法的核心是促进、鼓励和规范行业发展,然而,如果一部法律没有配套的法律责任,整体而言就会偏向于倡议、宣誓性质,其作为法律的威慑力和实际操作性就会减弱,比较务虚,不啻于一部“没有牙齿的法律”,而在促进法中将法律责任单独作为一章,则更加彰显立法者对于行业规范与监管的重视,以及对违法行为明确的打击态度。
三、《数字经济促进法》法律责任章之立法建构原则与框架
立法应平衡促进发展与监管规范的双重价值。《数字经济促进法》不仅要推动数字经济快速健康发展,还要防止市场乱象,保护消费者权益。因此,笔者认为,未来的《数字经济促进法》应当单独设置法律责任章,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同时,维护法律权威和市场秩序。但具体法条的设计和取舍应当充分考虑其立法目的和功能定位,注重其针对性和适度性,避免过度监管阻碍创新。但针对数字经济领域的特定违法行为,需匹配相应的法律责任,既不过于严格又不过于宽松。同时,还应注重法律责任的执行和监督机制的建设,确保法律责任能够得到有效落实和执行。对此,笔者提出以下设计原则和框架。
(一)《数字经济促进法》法律责任章建构原则
在构建《数字经济促进法》的法律责任框架时,我们需要遵循一些核心原则,以确保其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笔者认为,《数字经济促进法》法律责任章内容的设置应结合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中相关安排,做到以下几点。[15]
第一,平衡发展与规范。法律责任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在促进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确保有效规范,防止市场滥用和不正当竞争。法律责任的设定需要兼顾创新动力和法律约束,形成有利于创新的法律环境,同时为规范提供明确的方向和依据。
第二,确保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法律责任应紧密对应《数字经济促进法》中的义务规定,对特定的违法行为设定明确的法律责任,提高法律的执行效率,避免法律责任的模糊性导致的法律执行困难。
第三,激励与约束并存。通过设立容错机制,鼓励企业自我规范和改正错误,同时对严重违法行为规定严厉的法律责任,以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进而促进企业自律,增强行业整体的法治意识。
第四,兼顾预见性和适应性。要充分考虑科技的快速发展和数字经济的新特性,能够预见和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新问题。同时,法律责任体系应具备一定的灵活性,能够适应政策和市场的变化。
第五,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法律责任的设定应充分考虑国际标准,借鉴国际上先进的实践与经验,增强法律的国际协调性和互认性,提高中国数字经济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第六,重视法律教育与引导作用。法律责任的设立不仅要惩罚违法行为,而且要起到教育和引导作用,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理解和遵守数字经济领域的法律规范,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
《数字经济促进法》法律责任的设置原则可以为立法提供指导,确保法律责任设置既能有效规范数字经济活动,又能激发行业的创新活力,为数字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二)《数字经济促进法》法律责任章之立法建构
在构建《数字经济促进法》的法律责任框架时,将围绕前述设计原则展开。笔者认为法律责任章应包括以下几个关键组成部分:
一是违法行为分类与界定。法律责任框架首先需要清晰地定义和分类可能的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泄露、侵犯个人隐私、不正当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每种违法行为应有明确的定义,以便于执法机关和司法机构进行判断和处理。
二是罚则设计。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设定相应的罚则。这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责令改正、吊销许可证、停业整顿等。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可以设置教育改正机制;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应有严厉的法律制裁,以产生足够的威慑力。
三是设立容错机制。为鼓励企业自我纠正和提高守法意识,在《数字经济促进法》法律责任框架中,对于主动改正错误、提前预防违法行为、积极参与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企业,应当建立合理的容错机制,允许企业在探索创新过程中有一定的试错空间,规定在某些情况下,虽然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但是并非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是具有探索性创新行为、不可抗力、紧急避险、情节轻微等情形的,应当秉承比例原则,依法予以从宽处罚。法律责任章对此进行规定,用以彰显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鼓励与审慎包容,体现促进法的实质,同时确保法律责任的追究具有公平性和合理性。
四是法律责任与义务规定相对应。法律责任与义务的衔接是构建有效法律责任体系的关键。义务规定是法律责任的前提,法律责任是义务规定执行的保障。作为一部促进法,必须避免法律责任的泛化和过度延伸,法律责任与义务应共同构成《数字经济促进法》的双翼。因此,法律责任的设计必须紧密衔接具体的义务内容,确保法律责任的针对性和合法性,也便于司法部门和执法机构具体的审理与执行。
五是预防性措施与前瞻性条款。考虑到科技的快速发展,法律责任框架应包含预防性措施,如定期评估和更新法律责任条款,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新问题。前瞻性条款应能够预见并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法律挑战,如新兴技术的伦理和安全问题。
六是国际协调与兼容性。数字贸易的复杂性和多面性需要不同国家、区域以及国际上相关政策和法律框架之间的协同,没有任何现有的国际或多边组织能够单独成功地为数字贸易制定一个跨领域的框架。[16]我们应密切关注国际上对数字经济领域的最新立法动态,如《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通用数据保护条例》《金砖国家数字经济伙伴关系框架》等,跟踪和分析这些国际协议和框架的内容,以及它们对本国数字经济发展的影响,适时调整和完善本国的法律责任体系。
七是透明度和公众参与。虽然政府在“促进型立法”中居于主导地位,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需要由政府推动和扶持的产业和行业往往带有较强的“公共产品”色彩,这种产品的供给除了政府的主导作用之外,社会其他团体以及公众在这些领域的普遍参与亦具有相当的重要性。[17]为了保障数字经济各方参与者依法、透明地履行自身的责任,我们必须依赖各种公开透明的外部监督机制。同时,需建立并完善社会诉求的受理和反馈机制,使公众的声音能够得到有效回应,从而增强政策制定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四、《数字经济促进法》法律责任章之内容建构与拟定条款
《数字经济促进法》法律责任的具体内容与实施机制是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通过明确法律责任和加强监管、执法、举报和投诉以及宣传和教育等机制的建设和完善,可以有效地维护数字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数字经济促进法》法律责任章之建构
1.《数字经济促进法》法律责任章处罚条款的分类与设定。[18]《数字经济促进法》的处罚条款应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进行分类,确保对各类违法行为的回应具有针对性和梯度性。这包括但不限于:
轻微违法行为:针对诸如轻微的数据安全疏忽、信息报告不准确等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改正指令、罚款等初级处罚措施,旨在教育和引导企业改正行为。
一般违法行为:对于未经许可从事数字经济相关经营活动、破坏数字基础设施、利用数字技术实施不正当竞争等较为严重的行为,可以设定较高的罚款、暂停业务活动、公开谴责等处罚,以形成威慑力。
重大违法行为:对于严重数据泄露、损害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对数字经济安全造成威胁或损害等行为,除了经济处罚外,可能需要采取更严厉的措施,如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等,以确保对违法行为的强有力打击。
2.《数字经济促进法》法律责任章中罚款数额的考量因素。罚款的计算应基于违法行为的严重性、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因素,同时考虑违法企业的规模和经济能力,以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引入动态调整机制,如根据物价指数、经济状况等因素定期调整罚款标准,以保持其威慑力。
3.《数字经济促进法》法律责任章与相关法律章节的衔接。首先,应避免与现有法律如《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重复,以保持立法协调,增强法规的整体性。明确数字经济市场主体在数字经济活动中违反《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电子商务法》规定的,依照上述有关规定给予处罚。[19]
对于达到刑事犯罪标准的违法行为,应明确法律责任的过渡机制,确保违法行为能够及时从行政处罚阶段过渡到刑事追责,形成有效的法律震慑。同时,行政与刑事处罚之间的协调机制应确保信息共享和案件转移的顺畅。
4.《数字经济促进法》法律责任章规定补救和赔偿责任。除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法律责任条款还应包含补救措施,要求违法行为者修复损害、赔偿损失,以恢复或减轻其行为对他人造成的不利影响。此外,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还应考虑引入公益诉讼机制。
5.《数字经济促进法》法律责任章规定违法行为记录与信用体系。建立完善的违法行为记录系统,将违法行为与企业信用挂钩,违反《数字经济促进法》的行为将被记录在案,并影响企业的信用评级和市场准入。通过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应用,强化对企业的长期约束。
6.《数字经济促进法》法律责任章处罚条款的监督机制建构。《数字经济促进法》法律责任章处罚条款的有效执行离不开有力、高效的监督机制,包括定期检查、公众举报、第三方评估等。同时,为加强对执法机构的培训和监管,防止滥用职权,确保法律责任的公正执行,可以考虑引入对政府部门失职渎职的责任追究。[20]
通过以上设计,处罚条款不仅能够有效纠正违法行为,还能通过透明度、公众参与和信用体系的建设,形成对数字经济领域参与者的全面约束,推动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从而实现《数字经济促进法》的立法目标。
(二)《数字经济促进法》法律责任章应规定容错机制
1.《数字经济促进法》法律责任章容错机制适用场景。鼓励企业在遵守《数字经济促进法》规定的基础上,积极主动纠正错误,提升自身风险内部控制水平。这一机制可适用的场景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自我修正,即企业发现并主动改正的轻微违法行为;二是采取了预防措施,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违法行为,如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三是透明报告,企业主动报告潜在的违法行为或风险,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四是修复损害,及时采取措施修复违法行为对他人或社会造成的损害的,法律责任章应当规定可作为从宽处罚的考虑因素。
2.《数字经济促进法》法律责任章数字创新容错机制的内容。容错机制旨在为数字经济领域的创新提供一定的试错空间,同时遵循宽严相济的精神,对严重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具体可包括:
一是有限试错,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范围内,允许企业在创新过程中进行有限的试错,但要求企业对可能的负面影响有预见和应对措施;
二是情势判断,考虑到技术快速发展和市场变化,对于新出现的法律模糊地带,可根据情势判断原则,给予一定宽容度,但必须在事后尽快明确法律立场;
三是事后评估,对于容错行为,应进行事后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作为未来立法和执法的参考,以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是防止滥用,明确容错机制的边界,防止企业利用容错机制规避法律,确保容错机制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三)《数字经济促进法》法律责任章之条款拟定
根据前述《数字经济促进法》法律责任章设计原则、框架和具体内容,笔者拟定了以下条款:
第×条【概括性违法行为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或者执照,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数字经济经营活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而未取得行政许可从事相关活动的;[21]
(二)破坏数字基础设施,影响数字经济正常运行的;[22]
(三)利用数字技术实施不正当竞争、垄断行为,扰乱市场秩序的;[23]
(四)其他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对数字经济安全造成威胁或者损害、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条【数据要素违法行为处罚】违反本法规定,非法获取、篡改、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数据要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24]
第×条【人工智能产品违法行为及处罚】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工智能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过程中,未按照要求保障数据安全、隐私保护和伦理规范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25]
第×条【数字经济创新试错容错机制】在数字经济创新活动中,因探索性试错导致的轻微违法行为,非出于/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依法予以从宽处理。[26]
第×条【数字经济创新激励与容错】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数字经济创新激励机制,对在数字经济领域内取得突出成就、作出杰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并在其创新过程中因合理试错产生的失误依法审慎处理。[27]
第×条【相关法律衔接】数字经济市场主体在数字经济活动中违反《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电子商务法》规定的,依照上述法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条【兜底条款】违反本法规定,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本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28]
第×条【政府部门失职渎职责任追究】政府部门在数字经济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非法获取、篡改、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所知悉的数据要素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9]
第×条【刑事责任条款】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法律责任章须与该法所设置的义务相衔接,只有违反该法所规定的特定义务的行为方宜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因此,以上只是借鉴其他一些促进法以及《数字经济促进法》框架初步拟定了比较基础的若干法条,实践中还需根据前置各章的义务内容作必要的调整。
此外,对于《电子商务法》《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就数据处理、个人信息保护、电子商务平台等已有具体责任规定的,是否需要规定转引(转致),还需根据《数字经济促进法》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等规定加以补充和修改。
五、《数字经济促进法》立法展望
展望未来,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法》呼之欲出,《数字经济促进法》的法律责任设计也将成为构建数字经济法治框架的关键一环。这不仅是回应数字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也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和推进现代化进程的重要举措。
“数字经济的成功必须建立在牢固而正确的价值观之上。”[30]《数字经济促进法》的法律责任设计确实需要精心平衡促进与规范、创新与监管,既要鼓励数字经济的发展,为企业创新提供足够的空间,鼓励企业积极探索创新,允许试错,也要提醒企业遵守法律,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通过明确界定在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违法行为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为市场参与者划定清晰的法律边界,并对违法行为的处理进行回应,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科学的法律责任体系,可以有效地引导和规范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我国在数字化转型中实现公平竞争、安全秩序与持续创新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1]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载《人民日报》2022年10月26日,第2版。
[2]详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29号)。
[3]国家数据局:《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3年)》,第2页。
[4]参见赵涛、张智、梁上坤:《数字经济、创业活跃度与高质量发展——来自中国城市的经验证据》,载《管理世界》2020年第10期。
[5]参见袁达松:《数字经济规则和治理体系的包容性构建》,载《人民论坛》2022年第4期。
[6]参见季卫东:《数据保护权的多维视角》,载《政治与法律》2021年第10期。
[7]《数字服务法案》(Digital Services Act)旨在明确数字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并遏制大型网络平台的恶性竞争行为。
[8]《数字市场法案》(Digital Markets Act)旨在通过防止大公司滥用其市场力量,并允许让新参与者进入市场以确保欧洲数字市场的竞争程度更高。
[9]M. Sushant Murthy. Data Protection Law and Policy in the USA: An Overview. Indian Journal of Law and Legal Research 4, 4(2022).
[10]《“不管不行了!”美国国会离出台人工智能监管法案还有多远》,https://baijiahao.baidu.corn/s? id =1791500637272730140&wfr = spider&for = pc,访问日期:2024年5月19日。
[11]刘小妹:《数字经济立法的内在逻辑和基本模式》,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4期。
[12]参见纪荣荣:《关于地方立法权限与立法规模控制》,载《人大研究》2018年第1期。
[13]参见王利明:《论数据权益:以“权利束”为视角》,载《政治与法律》2022年第7期。
[14]参见席月民:《我国需要制定统一的〈数字经济促进法〉》,载《法学杂志》2022年第5期。
[15]《“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总体要求中明确了“坚持公平竞争、安全有序。突出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坚持促进发展和监管规范并重,健全完善协同监管规则制度,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建立健全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市场监管、宏观调控、政策法规体系,牢牢守住安全底线”为立法基本原则之一。
[16]Mitchell, A. D., & Mishra, Neha. Data at the Docks: Modernizing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for the Digital Economy. Vanderbilt Journal of Entertainment & Technology Law 20(4), 1130(2018).
[17]参见李艳芳:《“促进型立法”研究》,载《法学评论》2005年第3期。
[18]《“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健全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中提到,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分类清理规范不适应数字经济发展需要的行政许可、资质资格等事项,进一步释放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和内生动力。
[19]参见《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1条、《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30条、《家庭教育促进法》第53条。
[20]参见《网络安全法》第59条、《网络安全法》第73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8条、《电子商务法》第87条、《就业促进法》第61条、《基本医疗与健康促进法》第98条。
[21]《“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健全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中提到:“健全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分类清理规范不适应数字经济发展需要的行政许可、资质资格等事项,进一步释放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和内生动力。”
[22]《国务院关于数字经济发展情况的报告》下一步工作安排中提到:“适度超前部署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筑牢数字经济发展根基。”
[23]《“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总体要求的基本原则中提到:“坚持公平竞争、安全有序。突出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坚持促进发展和监管规范并重,健全完善协同监管规则制度,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建立健全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市场监管、宏观调控、政策法规体系,牢牢守住安全底线。”
[24]本条款是对数据要素非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旨在强化数据要素保护,引导数字经济参与者合法使用数据,营造安全可信的数据环境。具体金额可另行调整。
[25]本条款旨在通过严格的法律责任引导企业遵循人工智能领域的安全、隐私与伦理标准,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具体金额可另行调整。
[26]本条款旨在为数字经济创新活动提供适度的法律保护,鼓励市场主体勇于尝试、敢于创新,同时强调试错行为应以遵守基本法律原则、未造成重大负面影响为前提。
[27]本条款旨在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激发数字经济领域的创新活力,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28]本条款作为兜底条款,旨在确保对数字经济领域各类违法行为的全面覆盖和有效惩治,维护数字经济法治秩序。
[29]本条款强调政府部门在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过程中的责任担当,通过法律责任约束,确保其公正、高效、廉洁履行职责,为数字经济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30]参见武西锋:《数字经济价值观:推动型经济正义的理论构建》,载《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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