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走老东家核心技术“另立门户”,2名前高管终获刑
高管从原单位顺走产品资料后,另立门户,设立同类型公司生产竞品牟利,这样的行为合法吗?近期,长宁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侵权公司与涉事高管双双受领刑罚,受害企业的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
这起侵权案中的受害者,是一家拥有百年历史的德企——博世(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世公司”),主营业务涉及汽车与智能交通技术、工业技术等领域。2022年,博世公司报案称,公司的一款汽车配件投放市场不久,市面上就出现了与之非常类似、功能几乎一模一样的产品,而且这个产品与博世公司花费数年的投资、研发过程相比,研发面市的速度很快。这款被疑似侵权的产品,是一款关键汽车配件,广泛使用于新能源汽车,在市场上颇受欢迎;而侵权产品与之功能接近,但依靠低售价,已经尝试向客户批量供应。据博世公司透露,设计生产这款“竞品”的企业H公司,有两名高管曾在博世的一家子公司工作过,有接触博世公司产品图纸等资料的权限。
接报后,长宁区检察院及时提前介入,指导案件的办理。在调查中,一条重要的线索显示:曾在博世子公司工作的王某、郑某在职期间曾经多次以测试产品为名,带出过博世公司的产品样机。顺着这一突破口,案件情况逐渐明晰。
原来,入职H公司前,王某、郑某系博世子公司制动助力系统部门工程总监、高级工程经理,负责智能助力器的本土化研发,对该技术负有保密义务。任职期间,二人合谋利用职务便利窃取储存于博世子公司的智能助力器样机。此外,郑某在任职期间还通过邮件外传、拍照存储等手段非法获取了智能助力器的图纸、客服技术文档等资料。
2022年8月、12月,长宁区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王某、郑某及张某批准逮捕。然而,犯罪嫌疑人被抓捕归案后却主张,自己是通过“反向工程”获知涉案的技术信息,不应该被刑事追责。对此,该院在办案过程中调用了具有汽车行业技术背景的特邀检察官助理,邀请其实质性参与案件审查,共同分析涉案技术的构造组成、运作模式,帮助检察官从技术、法律途径两个层面解读案件侵权的技术争议点,并最终有力回应了行为人的辩解。
经长宁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今年4月,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王某、郑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处H公司罚金五百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技术信息等商业秘密作为企业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创造的智力成果,凝聚着经营者的知识和智慧,关系企业的竞争和发展。对此,检察官提醒广大企业经营者,要增强保密意识,建立健全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管理。同时,对于公司高管等重点岗位,还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通过限制其从事竞争业务,最大限度保护企业商业秘密。
编辑 | 简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