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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保护——债务人篇
编者按:债务人收到破产申请,若不能短期内清偿到期债务,破产不失为一种次优选择。
对于一个依法经营,诚实而不幸的企业,可以通过破产获得如下保护:
1.破产是股东有限责任的最终体现。(公司法第3条、企业破产法第92条、第103条)
2.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企业破产法第46条第2款)
3.主债务人破产,担保人也停止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22条)
4.破产程序终结,执行程序也终结,法定代表人的限消措施也应当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第61条]
5.破产申请受理后,解除负担过重的合同、中止执行、解除保全措施,避免资产简单分零处置,也减少债务人的道德风险。(企业破产法第18条、第19条、第112条)
6.为避免清算,债务人可与全体债权人(包括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退出破产程序。(企业破产法第105条)
7.债务也可与全体和解债权人(不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就如何减免债务、延缓清偿期限等问题谈判,根据谈判结果拟定的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多数决(人数过半、债权额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且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对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企业破产法第97条、第100条)
8.若企业存在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性,债务人可以申请重整,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分组后各组均多数决(人数过半、债权额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人民法院批准后,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企业破产法第9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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