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小区这些收益,将统统归全体业主所有啦!
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经营收入归谁所有?
满足多少人才能成立业主大会?
如何规范业主委员会成员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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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佛山人大网对外公布《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条例(草案)》明确了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进一步规定对公共收益的范畴,同时出台多项规定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行为。
业主可联名提出成立业主大会
如何破解业主大会成立难,成为本次立法重点突破的难题之一。《条例(草案)》规定,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此外,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并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三十日以上。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符合前两款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指导、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主要负起履行协助制订重大维修工程项目年度计划,协调、处理涉及物业管理的共同事务及筹集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职责。
业委会委员泄露业主信息拟罚款
绝大多数小区的业主委员会面临运作不规范等问题,是引发物业管理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表现为小部分业主挪用或侵占业主公共财产,欠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拒不改正,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等等。为此,《条例(草案)》明确要求,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议事规则,不得有上述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草案)》规定,业主大会筹备组不得泄露业主资料,不得将业主资料用于与业主大会筹备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业主大会筹备无关的活动的,由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罚款;业主委员会委员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的,由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罚款。
小区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条例(草案)》还对小区公共收益的范畴进行明确规定。根据《条例(草案)》,公共收益的范畴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车位、共用部位广告、电梯广告以及经业主大会同意将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存入公共收益账户。
在公共资金的管理方面,《条例(草案)》提出,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公共资金由物业服务企业暂行管理。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经审计的公共收益的历年收支情况及剩余款项移交业主委员会。
那么,公共收益主要投用于哪些领域?
《条例(草案)》指出,公共收益主要用于以下五方面,分别为维修、更新、改造、增设共用设施设备;业主公益活动;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调整
《条例(草案)》指出,物业服务企业需要重新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或者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当综合物业服务成本和业主满意度测评结果,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业主表决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三十日以上,并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有关物业服务收费有争议的,可以向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处理。
信用信息档案的载入及用途
《条例(草案)》指出,物业服务企业的违规行为、重大投诉、安全责任事故等信息,以及本条例第九十条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年度考核报告和满意度测评情况,由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载入企业的信用档案。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载入企业的信用档案: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拒绝办理交接或者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二)不履行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不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或者经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不整改的;
(三)不履行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的劝阻、制止、及时报告义务的;
(四)作出本条例第八十九条所列行为的。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作为物业服务信用等级评定、物业项目招投标等参考依据。
物业服务企业禁止的行为
《条例(草案)》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整体转让给他人;
(二)挪用或者擅自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
(四)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用途;
(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六)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七)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办理查验移交退出;
(八)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九)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擅自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等的行为;
(十)限定业主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服务提供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十一)其他损害业主权益的情形。
目前该《条例(草案)》现公开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修改意见或者建议请于2018年8月17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提交至佛山市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
信函寄送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号六号楼805室,城建环资工作委员会,邮编:528000。
电子邮箱:fsrdhzw@fsrd.gov.cn
传真:83365274(请注明城建工委收)
提交意见和建议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于作进一步沟通联系。
点击“阅读原文”了解《条例(草案)》详情。
来源:佛山市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佛山日报、佛山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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