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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进展如何,听听大检察官们怎么说

2017-08-17 张本才等 人民检察

编者按

7月11日至12日,大检察官研讨班在贵州省贵阳市召开。会议对检察机关如何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以及下半年工作作出了重要部署。会上,上海、江苏、浙江、湖北、四川、贵州六个省市检察院检察长介绍了司法体制改革的进展和经验。本期择要刊发。


构建统一遴选调配平台,推动员额管理优化升级


为解决目前存在的单位之间、部门之间检察官员额分布尚不均衡、人均办案量失衡等问题,推动构建全市统一开放的检察官遴选调配平台,努力形成“人随案流”的员额动态平衡机制。

推动检察官岗位设置规范化科学化,实现院内“人岗匹配”。一是逐步实行“以案定岗”。根据办案量重新测算核定检察官岗位,制定检察官岗位设置清单和岗位说明书,实行“一岗一表”。二是实行“先选岗、再入额”。对新入额的检察官严格实行先确定岗位再遴选入额,杜绝“因人设岗”“人岗错位”等情况。三是持续推动“回归一线”。探索建立员额再优化机制,引导二三线业务部门检察官向一线业务部门有序流动。目前,全市近80%的入额检察官都配置在基层院办案一线,侦查监督、公诉等主要业务部门检察官比例上升了13%。

推动检察官员额管理精细化,实现院际“动态平衡”。实行员额管理“一院一策”,探索改变以队伍编制数确定员额的做法,由市院对全市检察官员额进行整体把控、统一调配。如在今年入额遴选中,对人均办案量较大的郊区基层院拟适当增加名额,对人均办案量相对少的中心城区基层院严格控制名额。同时建立“跨院遴选”机制,统一全市检察官遴选标准和程序,打通院际壁垒,2016年有6名检察官实现了跨院遴选入额。

推动面向社会公开选拔检察官制度化,实现法律人才“良性流动”。建立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高级检察官工作制度,2015年公开选拔了1名大学副教授任三级高级检察官。今年再次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了1名高级检察官。

推动检察官逐级遴选,实现检察官“上下流动”。今年组织开展上级院从下级院遴选检察官工作,同时逐步实现市分院拟入额的检察官助理到基层院任职。


健全检察权运行机制,推动责任制落实深化升级


为解决部分院存在的授权不行权、办案机制不匹配等问题,持续推进办案责任制的深化落实,努力构建更加规范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

更新检察官权力清单,确保办案权责明晰化。更新升级检察官权力清单。目前,全市各级院检察官可独立决定的职权共141项,检察官或主任检察官决定、但需提请检察长审核的职权共66项。2016年以来,各级院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独立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占比82%,检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同比下降11.5%。

设立命名检察官办公室,实现司法办案扁平化。以办案专业化为导向,在浦东等基层院探索设立以优秀检察官姓名命名的检察官办公室,作为深化完善检察办案组织的具体形式。通过加大办案授权力度,减少业务审核层级,进一步凸显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强化司法责任,提升检察官的职业尊荣感。

优化内设机构设置,推动组织架构科学化。内设机构改革主要有以下几条基本思路:一是把聚焦监督主责主业作为内生动力,准确把握检察机关宪法定位,突出司法办案职能。二是把构建科学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作为主要目标,优化办案组织模式,完善检察权运行体系,平衡好一体化和扁平化的关系。三是把科学界定内设机构职能作为重要抓手,突出业务部门办案协调职能,主要体现在案件协调、重大案件办案组织组建、检察官联席会议召集等,同时强化司法行政部门“点对点”开展思想政治建设、学习教育培训、行政事务管理等职能,提高检察工作整体运行效能。四是把加强信息化应用作为基本支撑。通过信息化特别是“人工智能”有效剥离办案部门原有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工作,确保检察权运行更加顺畅。

加大检察长办案力度,落实入额领导办案常态化。制定入额领导干部办案规定,对办案数量、办案类型等提出硬性要求。建立计算机分案机制,将检察长纳入分案范围,主要分配适用普通程序案件,特别是优先分配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明确入额领导干部办案形式,要求检察长切实履行案件审批职责,必要时调阅案件卷宗、复核证据、听取辩护人意见。


强化司法办案质效管理,推动保障体系完善升级


为解决目前存在的办案管理机制不够完善,对错案责任的认定和追究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探索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和创新办法,努力构建更加完善的案件质效保障体系。

研发智能化辅助系统,着力提升办案质效。针对简单案件数量大、差错率低、办案机制成熟的特点,探索把简单案件中的程序性、重复性工作主要交给计算机,提高办案效率。配合市高级法院研发“刑事案件智能办案辅助系统”,把公检法统一适用的证据标准嵌入数据化的程序,为检察官审查案件提供规范化的证据指引,减少司法的随意性。

实现全覆盖流程监控,提升办案管理水平。研发“流程监控智能预警系统”,对办案过程实现全面监控、全程留痕、实时预警。在各级院上线运行“检察官司法档案管理系统”,全面记录和动态反映检察官办案数量、质量、效果、职业操守、研修成果等。

运用多维度绩效考核,完善办案评价体系。探索建立以办案数量、质量、效果为重要依据,以工作实绩为重点内容,全面考核检察官工作态度、办案数量、办案质量的绩效考核机制。在绩效考核奖金分配上,探索由市院对全市奖金进行统筹,按照“有纵、有横、有级差”的思路设置奖金分配系数,力求实现奖金分配向办案量大、整体工作优秀的院倾斜,向一线办案部门倾斜,向办案质效高的检察官倾斜。

落实规范化个案评鉴,清晰界定司法责任。对办案中的工作责任和司法责任进行清晰划分,明确对检察官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因重大过失造成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严格追究司法责任。建立司法责任认定制度体系,明确评鉴机构和评鉴程序,确保评鉴的权威性、科学性和公开性。

在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上海市检察机关将认真贯彻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和大检察官研讨班的部署要求,继续坚持问题导向,解放思想,大胆实践,加强理念创新、制度创新和工作创新,着力打造检察改革升级版,不断提升司法办案质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严格进退标准、明确岗责要求

人员分类管理已经到位


注意把握员额产生、退出和职责定位三个关键环节,因人因岗制定政策,落实人员分类管理。目前员额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占比总体上达到32.1%、53.5%、14.4%,初步满足了司法办案需求。

(一)关于员额检察官

把办案的要求贯穿于选任和管理的全过程。一是坚持以办案能力为核心标尺。设定了5项准入条件和4项禁入条件,按照“书面笔试+业绩考核+政治素质和廉洁自律考核”的程序,把业务骨干遴选入额。首批选出员额检察官4209人,其中有10年以上办案经历的占62.9%;因办案业绩突出荣立三等功以上的2811人,占比66.8%。二是坚持入额必须办案。严格执行入额必须办案的要求,在遴选工作完成后,将综合部门147名入额检察官调整到办案一线;对44名入额后仍兼任综合部门领导职务的,全部按程序免去行政职务。三是坚持不办案就退额。制定《员额检察官退出管理办法》,明确因司法办案不符合要求和因情况发生变化应当退出员额的11种情形。制度施行以来,省院已对69名员额检察官办理了退额手续。

(二)关于检察辅助人员

落实检察辅助人员配备、管理要求,让他们成为检察官“好帮手”队伍。一是用改革的精神和办法解决检察辅助人员不足问题。将具有一定办案经验、因名额比例限制未能入额的检察员、助检员,按程序任命为检察官助理;协调省人社厅等部门,统一招录248名检察官助理。同时,会同省编办等六部门制定《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统一公开招聘、统一培训发证、统一合同文本、统一工资项目、统一晋级标准。今年5月首批招录聘用制书记员964人,已全部上岗履职。对于检察技术人员和司法警察,分别按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人民警察职务序列进行分类定岗。二是明晰检察辅助人员职责。出台《关于检察辅助人员工作职责的规定》,将检察官助理定位为实体性辅助办案,参与讯问询问、草拟文书、协助出庭等实体性办案工作;书记员定位为事务性辅助办案,负责记录、送达、归档等事务性工作;技术人员定位为专业性辅助办案,通过勘验检查、文书鉴定等,以专业技术辅助检察官办案;司法警察定位为保障性辅助办案,通过押解、看管、参与搜查等,保障检察官办案安全。目前全省各类检察辅助人员普遍能够按照职责定位参与司法办案工作。

(三)关于司法行政人员

注意采取多种措施,解决综合部门队伍不稳的问题,缓解分类管理对综合工作的冲击。一是坚持尊重意愿和组织安排相结合,把一些具有较好文字功底、能够胜任司法行政工作的干警配置到综合部门;同时超前谋划,在实施员额制之前集中招录了一批中文、行政管理专业的大学生,统一安排在综合部门工作。二是适当加大司法行政人员职业保障力度,对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在行政职级晋升时,适当向综合部门人员倾斜,创造良好发展空间,引导其踏实做好本职工作。


既充分授权又强化管理,新的办案模式有序运行


稳妥处理好授权与控权的关系,修改完善检察官职权清单、案件清单、绩效考核等13项制度规范,推进新的办案模式有序运转。

一是根据业务特点和办案需要,建立和运行办案组织。三级院共设独任检察官2344个,检察官办案组714个。在运行上,由检察官或主任检察官指挥、协调办案组织工作,并对办案组织成员进行司法管理。在案件分配上,一般由受案部门将案件随机分配至办案组织;对中央和最高检交办的案件,由检察长指定精干力量组成专案组办理。

二是打造职权清单升级版,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2016年在制定检察官职权清单时,就将10个条线163项职权授予检察官行使。今年制定职权清单2017版时,将原由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的“支持下级院抗诉意见”等6项实体性职权,又授权给检察官行使。对赋予检察官的办案事项,由其自行决定,直接签发法律文书;需检察长决定的,由检察官提出承办意见后报批,“三级审批”旧模式得到改变。

三是以“亲历性、典型性”为导向,落实入额院领导直接办案要求。制定《入额院领导直接办理案件操作办法》,对直接办案的数量、类型、亲历性等提出明确要求。截至5月底,全省725名入额院领导直接办案3913件,人均办案5.4件,占检察官人均办案数的18.3%。

四是制定案件清单,破解绩效“如何考、考什么”的难题。研究制定了江苏版案件清单,将10个业务条线的案件分为实体性办案、程序性办案、指导性办案3大类型138小项。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办案绩效考核量化规则,将司法办案、司法作风、司法技能和职业操守作为考核的四项指标。同时,根据案件类型设置相应的难度系数,平衡案件量化差异,最大限度体现公平。

五是研发案管机器人,实行办案全流程监管智能辅助。在功能上,通过智能化手段辅助办案,提升检察工作效率;实现从侦查、批捕、起诉到刑事执行检察的全程留痕,强化动态监管;实现大数据研判分析和部分法律文书自动生成,为检务决策提供参考。在模块设计上,紧贴业务核心需求,分为内控体系、智能辅助和实物机器人三大部分,优化整合各项功能。目前系统已在部分地区上线试运行。


加强沟通协调,职业保障政策基本兑现


积极争取省委、省委政法委支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研究制定方案举措,推动利好政策落地兑现。一是顺利完成检察官职务等级确认工作。省院三级高级、四级高级检察官分别比改革前增长179.2%和2%,设区市院三级高级、四级高级检察官分别增长19.7%和76.2%,基层院三级高级检察官增长11.8%。二是及时兑现“三类人员两种待遇”工资政策。主动牵头做好与地方人社、财政等部门的对接工作,三级院工资增资和绩效考核奖金已基本兑现。三是努力解决与检察官等级对应的配套待遇。会同省高级法院共同向省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汇报情况,提出进一步明确与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对应的政治待遇、经济待遇、履职保障等意见建议,目前正在积极推进中。


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

把牢试点工作正确方向


浙江省三级院党组始终站在政治和全局高度对待试点工作,为试点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有力组织保障。

加强思想引领。要求广大干警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及时有效惩治犯罪的高度,从践行新发展理念的高度做好试点工作,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最高检的部署上来,做到思想到位,行动有为。

坚持上下同欲。省院党组高度重视试点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检察机关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部署会(以下简称“最高检南京试点工作会议”)后,党组明确要求按照最高检部署推进试点。省院两次召集各试点单位作专题部署。杭州市院还成立领导小组,检察长亲自挂帅,并三次召开现场推进会推进试点。各试点院认真领会试点要求,制定实施细则,扎实组织实施,形成了三级院共谋试点、齐抓共管、协力推进的工作格局。

强化横向协同。各试点院主动加强与政法委、法院、公安、司法等部门沟通,积极推动试点工作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杭州市两级政法委数次召开联席会议,帮助协调解决困难,对文件的联合出台发挥了重要作用。


把握试点要义,精准发力

切实推进试点要求落地


为将试点要求落到实处,省院明确“试点首先要抓好执行和落实”,要把握要义,精准发力,并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进行重点把握。

坚持以悔罪为前提。对认罪认罚但不悔罪的,不纳入适用范围,并探索建立量化指标:一是认罪时间。如杭州市富阳区院制定了《认罪认罚情节考察表》,记录犯罪嫌疑人全部诉讼环节的认罪认罚情况,通过定位认罪认罚时间,分别适用30%、20%、10%的从宽幅度量刑。二是在押表现。对羁押过程中自觉接受管理教育的,量刑建议时予以考量。如富阳区院建立了羁押期间表现等级评定制度,将羁押表现定为“好”“较好”“一般”“差”四等,作为量刑建议依据。

坚持以有罪为基础。只有坚持以有罪为基础,全面审查证据、准确适用法律才能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而导致冤假错案等情况的发生。以有罪为基础,应把握三点:一是对符合不起诉条件,应当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二是犯罪嫌疑人有罪应当起诉,但因有悔罪表现并认罪认罚的,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视情作不起诉处理。三是认可案件事实,但对个别细节或案件性质有辩解的,不视为不认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总而言之,就是要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在提升案件质效的同时,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

坚持认罪认罚相统一。最高检南京试点工作会议指出:以往办理案件对“认罪”关注多,对“认罚”关注相对少,随着改革试点的推进,“认罚”就成为决定是否从宽以及如何从宽应考虑的重要因素。根据这一精神,对只“认罪”不“认罚”的,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时,对“认罚”的把握,也不只看是否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而是注意审查是否存在表面“认罚”,而暗地里串供、毁灭证据或隐匿、转移财产、不赔偿等情形。对存在上述情形的,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保证制度适用取得好的社会效果。


紧扣提质增效,积极作为

提升试点工作整体效益


各试点院在认真落实试点工作要求的同时,始终把提质增效作为工作重要基点,以“制度、科技、效果”为创新着力点,积极作为,有力提升了试点工作的整体效益。

积极推进制度创新。一是精简诉讼程序。将简易程序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普通程序简化审和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等诉讼程序改革成果运用于试点工作,推动完善多层次诉讼制度体系。二是细化量刑标准。如杭州市西湖区院把量刑建议精准化作为创新点,制订了11种常见罪名的量刑参考表,使量刑建议有据可查,从宽幅度心中有数。三是制定工作细则。如杭州市富阳区院联合区法院、公安、司法等部门制定出台《关于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工作实施细则》,促进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的规范开展。四是探索试行刑拘直诉机制。如杭州市西湖区制定了《西湖区关于试行刑拘直诉机制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案情简单、自愿认罪、不符合逮捕条件或可捕可不捕的轻微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在拘留期限内直接移送起诉。五是创新律师值班方式。如杭州市西湖区院推动完善律师坐堂制度,推动建立值班律师预约制度,既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又防止律师坐空班,提升了律师参与试点的积极性。

强化信息技术运用。一是建立运行“三远一网”。杭州市检察机关全面实现远程提审、远程开庭、远程送达、网上办案,不仅大大降低了诉讼成本,而且远程提审系统“边提审边录像”,使认罪认罚过程更加直观,有据可查。二是推广运用语音识别系统。将办案人员从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有力提高了办案效率。三是全面推进智慧公诉。如杭州市江干区院运用危险驾驶案件智慧公诉办案辅助系统,使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危险驾驶案件的办理时长从一天一案缩短到一时一案。

巩固提升试点效果。一是注重修复社会关系。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积极听取被害人意见,将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量刑建议的重要考虑因素,以促进双方和解。二是注重延伸检察职能。对认罪认罚不追究刑事责任而建议行政处罚的案件,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促进社会治理。三是坚持以公开促公信。对从宽处理作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实行公开听证,增进群众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了解。

试点工作进展良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有:市级院直接适用的案件不多、值班律师定位不明影响适用效果、认罪认罚案件一审判决后上诉如何处理有待明确,等等。

下一步,我们将在浙江省委和最高检的坚强领导下,加强与其他部门沟通交流,进一步推动试点工作开展。一是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试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二是进一步加强实践,针对问题和不足,结合杭州实际,着力完善适合试点工作的配套机制;三是运用好现代科技,打造“智慧公诉”2.0版,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智能化、规范化。


主要做法


为确保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取得成效,湖北省检察机关聚焦重点、难点问题,从四个方面着手做好工作。

(一)抓沟通协调,创造良好的案件办理环境

积极向各级党委政府充分汇报、沟通,与法院就公益诉讼法律适用及管辖、移送、庭审程序等问题交换意见、达成共识,在具体案件中与被告充分沟通,最大限度消除其误解和抵触情绪。

(二)抓力量整合,构建一体化办案机制

工作开展以来,面对没有专门人员、没有办案经验的困难,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增强工作合力。湖北省院成立公益诉讼专班,对辖区内各地分片督促指导。对基层院发现的案件线索,由市级院在辖区内抽调业务骨干专门办理,形成了市县一体、力量集中的良好格局,建立了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与侦查监督、公诉、控告检察、刑事申诉检察等部门之间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信息共享和办案协作机制。

(三)抓重点领域,加大对水资源保护案件的办理力度

按照试点方案明确的范围,既注重案件类型的全面性,又区分案件办案。立足湖北千湖之省的实际,把公益诉讼的重点放在水资源保护上。今年5月,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专题听取湖北省院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办理情况报告,对通过提起公益诉讼加强长江生态保护的做法给予充分肯定。

(四)抓关键环节,提高案件办理质效

一是加强线索收集,结合督促履职案件开展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结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平台及网络舆情发现案件线索。二是做好调查取证。在做好线索评估的基础上,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为后续可能提起的公益诉讼打好基础。三是注重诉前检察建议的跟踪,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提起公益诉讼。四是周密制定庭审预案,精心准备提纲,做好出庭工作。在庭审后继续和法院保持沟通,已判决的42件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均得到法院的支持。


取得的成效


通过两年的试点,达到了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目的,在机制创新、制度完善等方面也取得了一些成果。

一是有效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全省通过公益诉讼案件,共督促恢复、收回被毁损、占用的林地和耕地近2000亩,督促恢复治理水源地8900余亩,治理江河、湖泊面积2.3万余亩。促成收回欠缴的土地出让金2.9亿余元。

二是有效促进依法行政。不仅促使相关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而且在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当地政府还广泛组织辖区行政执法部门旁听庭审,起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效果。

三是实现诉讼案件类型全覆盖。在湖北省所有试点领域均办理了公益诉讼案件。起诉4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公益诉讼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等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

四是加强公益诉讼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湖北省检察院与湖北省高级法院会签《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管辖等问题的座谈会议纪要》,联合制定《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庭审操作程序规程》,从制度层面解决规定不明确、程序不清晰等问题。

五是探索公益诉讼案件庭审程序与模式。在湖北省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探索体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人特殊诉讼地位、遵循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特点的做法。在办理的诉恩施五洲牧业公司损害公共利益案件中,对民事公益诉讼庭审程序予以提炼和总结,形成制度模板后被最高检转发。


几点体会


通过公益诉讼的试点实践,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和经验,也获得了一些体会和启示。

(一)提起公益诉讼是完善检察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

试点中深切感受到,通过提起公益诉讼改变了检察机关以往在法律监督上所处的被动、滞后局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也更加刚性有力,监督权威明显提升。实践中,检察机关提出诉前检察建议后,绝大多数行政机关积极纠正违法行为。湖北省国土、林业、地税等系统专门召开会议或发文,要求重视检察机关的监督。

(二)提起公益诉讼应在大局中谋划和推进

提起公益诉讼从目的上来讲,与党和国家大局是一致的。为防止在具体工作中产生偏向,应着重把握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既积极又稳妥的原则。既加大办案力度,确保任务完成;又在具体案件中注意办案方式方法,避免对经济发展造成硬伤害。所办理的案件不仅没有给当地造成负面影响,反而对当地党委政府更新发展理念、注重环境保护、改善民生等具有积极作用。二是坚持既保护公益,又促进发展的原则。在坚决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把握好政策界限,防止对涉事企业“一棍子打死”,注意结合办案,助推相关企业实现转型发展,有效避免案子办了、企业跨了的问题出现。三是坚持既监督又支持的原则。既通过办案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又支持其依法行政,形成共促发展的良性循环。

(三)提起公益诉讼应坚持大胆探索与遵循规律、完善制度相统一

一是始终坚持“公益诉讼人”的法律定位。二是把握检察监督的界限。在办案中做到既监督又不替代,积极促使和充分尊重行政机关的自我纠错,有70%的案件均通过诉前检察建议得到有效解决。三是尊重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一般原理和基本诉讼规律。在此基础上,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商,及时通过出台规范性文件,将探索取得的成果固化下来,推动提起公益诉讼案件从无到有、从虚到实的转变。


下一步打算


目前,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已经写入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湖北省检察机关将把握机遇、乘势而上,推动公益诉讼深入发展。

一是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和工作规律,加强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相关理论的研究,为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和配套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和实践基础。二是积极稳妥地全面开展公益诉讼,以立法为契机,进一步争取各方面支持,进一步完善与法院在提起诉讼、审理、裁判、执行等方面的协调配合机制,推动公益诉讼制度化、规范化、体系化。加强公益诉讼队伍建设,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三是积极探索运用多种方式充分保护国家和社会公益,通过有效运用追究刑事责任、提出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等多种方式,增强维护公益的效果。


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

凸显诉前主导、审前过滤


诉讼制度改革对起诉案件的质量提出更高标准、对庭审资源合理配置提出新的要求,必须紧紧抓住证据这个核心要素,着力在审前程序上下功夫,做到起诉指控精准。

一是完善对侦查取证的引导制度。对危险驾驶等常见、多发、相对简易案件,四川省院指导辖区内各地制定证据收集指引,有意识地引导侦查机关全面合法收集证据,提高取证的针对性。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命案和重大毒品犯罪案件为突破口,会同四川省公安厅制定了提前介入侦查活动的意见,以参加案侦会议等形式引导侦查机关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证据。指导辖区内各地完善退回补充侦查机制,制定建议更换办案人等制约措施,增强退回补充侦查实效。

二是切实转变证据审查方式和办案模式。在审查重点上,推行以客观性证据为主导的证据审查模式,把审查物证、技侦证据等客观性证据材料作为基础。在全国率先与四川省高级法院、四川省公安厅会签毒品案件移送使用技侦证据材料会议纪要,有效解决技侦证据使用方式、效力存在分歧等问题。在审查方式上,建立书面审查与现场复核相结合的证据审查方式,增强办案的亲历性。在审查程序上,把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作为审查起诉的必要环节,2016年共听取辩护律师意见18218件。在办案模式上,将办案与科技深度融合,全面完成远程视频提讯系统建设,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是探索完善多元化处理机制。依法适用不批捕和不起诉,强化审前过滤。2016年,四川省检察机关共办理不构成犯罪和证据不足不批捕案件6890人,促使侦查机关进一步完善证据;作出法定不诉和存疑不诉1655人,防止案件“带病”起诉。发挥不起诉裁量权的作用,指导各地规范轻微案件相对不起诉条件,作出相对不诉2677人,同比增加17.9%。同时,案件质量进一步提高,无罪判决涉及人数较同期减少8人。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精神,推动轻刑快办、难案精办。四川省公检法司等部门制定下发轻刑快办案件实施办法,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认罪案件,规定了更短的办案期限和更简化的程序。2016年,四川省检察机关建议适用简易程序11748次,通过检察环节对案件进行合理分流,使审判资源更多投入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办理中。


解决好制约庭审指控效果的关键问题

增强庭审指控效果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实现庭审实质化,关键在于发挥庭审的“四个决定性作用”,以推进证人出庭为重点,主动加强庭审应对,全面提高出庭支持公诉效果。

一是积极稳妥推进证人出庭制度。四川省公检法司等部门联合出台了证人出庭规范性文件,通过细化证人保护措施、明确出庭补贴支付机关来保障和激励证人出庭。四川省院将证人出庭工作纳入考核目标。2016年,四川省证人出庭1178件次,同比增长近10倍,其中,由检察机关申请的占88.4%。此外,向全省推广攀枝花等地的证人庭审询问规则,促进全省检察人员在庭审询问规范上同步提升。

二是改革完善举证质证方式。探索被告人认罪与不认罪案件相区别的举证质证方式,对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简化分组举证质证;对辩方有异议的证据采取“一证一举一质”,确保对有争议的证据深入质证,实现控辩实质对抗。与四川省高级法院、四川省司法厅会签推进多媒体示证的会议纪要,对重大职务犯罪等三类案件全部进行多媒体示证,向全省推广四川省资阳市检察院研发的“出庭一体化平台”示证系统。2016年,全省共有659件案件通过多媒体对证据进行直观展示,增强了证据的可视性和法庭的亲历性。

三是提升出庭支持公诉能力。针对证人出庭可能带来证据变化,影响出庭效果等问题,在全省开展“一会两庭”活动。四川省院举办了三个全省范围的听庭评议会,并在全省开展地区间的交叉听庭评议,在评议中找准改进方向。与四川省律师协会联合举办诉辩关系论坛,会签构建新型诉辩关系的意见,推动诉辩双方通过论辩赛等形式加强交流,共同提高出庭能力与水平。


不断完善检察监督和自身监督

确保改革依法有序推进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绝不是削弱检察监督,而是需要检察机关对取证合法进行更加有效的监督,通过强化对侦查、审判环节的监督和自身规范,促进改革蹄疾步稳向前推进。

一是强化侦查监督,突出证据合法性的源头控制。四川省公检法司等部门联合出台了非法证据排除会议纪要,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通过程序化安排依法予以排除。2016年,共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案件178件,通过调取出入看守所体检材料等方式进行核查后,对86件案件排除了非法证据,涉及不起诉10件11人。对不能提供同步录音录像等可能影响证据合法性的违法情形,向侦查机关(部门)书面提出纠正违法1867件(次)。

二是强化审判监督,推动形成以抗诉为中心的刑事审判监督格局。把审判监督作为确保诉讼制度改革目标实现的重要措施,通过目标考评与每月通报、刊发案例与转发经验、专题会议与督促检查相结合,引领全省加大审判监督工作力度。2016年,全省共提出刑事抗诉423件,同比上升24.1%;抗诉率为10.1‰,同比上升0.2个千分点;在全国“优秀刑事抗诉案件”评选中,四川省上报的5件案件全部获奖。

三是强化自身监督,狠抓对关键节点的重点管控。在全省开展“智慧公诉”试点工作,部署建设大数据辅助案件质量识别系统等,在案件起诉、庭审指控等各个环节,对定罪量刑准确性等进行校验,避免案件带瑕疵进入下一环节。定期对撤回起诉、法院判决无罪、诉判不一等特定种类案件进行评查,认真查找出现瑕疵和错误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升办案质量。

四川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工作与党中央和最高检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我们将以此次研讨班为契机,认真贯彻曹建明检察长重要讲话精神,在推进诉讼制度改革过程中进一步发挥主体作用,完善措施、健全机制,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聚焦“关键少数”,推动领导干部回归办案一线


自司法体制改革以来,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强化“三个意识”,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在司法办案中的带头示范作用,最大限度地激发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内生动力。

(一)强化政治意识,切实将领导干部办案作为检验司法责任制改革成效的重中之重

贵州省院党组严格落实最高检的要求,明确全省各级院检察长、分管公诉业务的副检察长、编入公诉办案组的专职检委会委员必须带头办理公诉案件,出庭支持公诉,推动形成以业务为中心的良好氛围。截至2017年6月30日,全省三级院620名专委以上领导全部参与办案,共办理各类案件13078件,人均办案21.09件,占全省检察官同期办案总量的7.97%,其中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8742件。

(二)强化责任意识,准确划分领导干部的办案责任

一是压实办案责任。将全省市(自治州)院副检察长、基层院检察长全部配置在一线业务岗位,同时参与轮案。截至2017年6月30日,全省市县两级院检察长、副检察长以独任检察官身份办理各类案件11259件,办理数为其他独任检察官同期办理数的18.23%。

二是压实组织责任。细化领导干部担任主任检察官需要履行的亲历性事项,明确在办理各类案件中必须履行的职责事项。截至2017年6月30日,全省市县两级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担任主任检察官共亲自指挥、组织办理各类案件546件,占全省市县两级院检察官办案组同期办理数的41.94%。

(三)强化监督意识,将对检察官的职责要求落实到领导干部司法管理全过程

一是监督落实到位。省院建立领导干部办案定期通报制度。同时,加强对下督察,2017年以来,省院共组织3个督察组对全省9个市(自治州)院,30个基层院落实领导干部办案情况进行了督察。对39名检察长、78名副检察长、39名其他领导干部办案过程等情况也进行了督察,确保案件质量。

二是考核落实到位。明确要求各级院领导干部必须亲自办案达到一定数量,否则要退出员额。各地针对副检察长办案量进行了细化探索,如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检察院规定分管侦查监督、公诉业务的副检察长每年办案不少于4件,分管其他业务的副检察长每年办案不少于3件。

三是规范落实到位。将领导干部的办案质量列为案件质量评查重点,探索实行检察长办结案件“上提一级”评查,检察长评查副检察长办结案件机制。截至2017年6月30日,全省各级院共组织评查482次,针对检察长、副检察长出现的办案瑕疵提出纠正意见1024条。


聚焦“智慧检务”,引领司法办案转型升级


贵州省院紧紧围绕最高检《“十三五”时期科技强检规划纲要》,将大数据应用推进作为全省检察工作重点,以全省34万余件案件流程信息、1268万份法律文书、12万册卷宗数据为基础,初步建立贵州省检察机关的“数据池”,初步探索并在全省各级院上线运行司法办案辅助系统、案件智能研判系统、数据分析服务系统,贵州省“智慧检务”建设成效明显。

一是开发大数据司法办案辅助系统,着力提升办案质效。根据“犯罪构成知识图谱”建立各罪名案件数学模型,将检察官案件办理流程数据和实体案件数据全部采集进行可视化分析,实现简案快办,繁案精办。同时,智能匹配案件要素精准提供类案推送、法条关联等司法办案辅助智能化服务,提高检察官办案效率。目前,该系统已升级换代,并在全省检察院试点运行,各级院所办案件有罪判决率均为100%。

二是开发案件智能研判系统,着力提升办案精准度。实现对案件全程数字画像,并通过要素偏离度和量刑偏离度分析,总结提炼出案件要素偏离和量刑偏离的原因,形成业务规则嵌入案件审查中,实现数据挖掘的二次利用。贵州省院运用系统对全省检察机关近两年来办理的14100件故意伤害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其中存在要素偏离2332件、量刑偏离2395件、证据风险674件。

三是创建大数据分析服务系统,着力推动科学决策。通过系统智能关联基础数据库,实时采集业务数据,关联采集检察办公、保障、队伍等其他系统数据,从业务指标、业务态势、办案强度、办案质量等不同维度为案件管理和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四是上线运行司改升级版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着力强化案件监控。2017年5月8日,全省三级院在全国率先上线运行司改升级版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增加了案件自动分配功能。全省三级院283名检察长、副检察长组成441个办案单元,参与计算机自动轮案。截至目前,全省三级院一审公诉案件全部纳入流程监控,18936件案件完成质量评查,建立起“一人一档案、一案一评查”的常态化质量评查机制。

作为全国司法体制改革首批试点地区,三年多来,贵州省检察机关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一“牛鼻子”,摸索推进各项改革措施,改革的探索效果正在显现。

一是检察活力明显释放。检察机关三类人员各归其位,各尽其才。一大批功底好、素质高的中青年骨干被选入员额直接投身办案,入额院领导亲自带头办案,优质办案资源向一线集聚趋势明显。特别是随着“授权”到位和薪酬兑现,检察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和改革获得感普遍增强,干事创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明显提振,队伍整体面貌焕然一新。

二是检察官责任意识明显增强。自2016年11月以来,全省三级院95.8%的批捕案件和96.7%的起诉案件由检察官独立作出处理决定,提交检委会审议案件数量下降34.31%,讨论个案同比减少47.3%。检察官规范司法的自觉逐步养成,自我提升的内心驱动不断增强。

三是办案质量明显提高。2016年11月以来,全省三级院审查逮捕案件公安机关提出复议复核下降15.31%。全省涉检信访案件同比下降62.74%。司法不规范等瑕疵问题比改革前下降了67.55%,没有发生一起办案安全事故。省委政法委对9个试点院开展了案件质量评查,所查案件全部合格。

四是办案效率明显提升。自2016年11月以来,批捕案件办案时限平均缩短20.16%,起诉案件办案时限平均缩短27.05%,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的办案时限平均缩短32%,执行案件的办案时限平均缩短18.17%。

五是诉讼监督明显强化。自2016年11月以来,监督撤案、刑事抗诉、民事行政抗诉同比分别上升11.6%、3.17%、3.85%,民事诉讼再审裁判改变率达76.92%,奖励举报人数量同比上升47.37%,三大诉讼监督均衡发展。

六是检察公信力明显提升。2016年以来,全省三级院共公布法律文书、案件程序性信息15.3万件,通过12309检察服务平台提供查询、预约、咨询等服务3800余次,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得到较好回应,人民群众从改革中实实在在地感受到了公平正义。

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已进入落实攻坚期,贵州省检察机关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和此次大检察官研讨班精神,严格对标最高检的工作部署,虚心向兄弟省市院学习,力争在推动“智慧检务”,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上有新成效,努力创造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以更好的成绩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献礼。


原文载于2017年《人民检察》第14期,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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