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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看刑事检察理念的转变——专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

王渊 王小飞 人民检察 2022-08-14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在治学上,要“博而后精,学以致用”。这是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对学生的嘱咐,也是对自己提出的要求。几十年来,陈光中教授不仅致力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而且关注检察实践。在人民检察制度创立90周年之际,陈光中教授接受本刊记者专访,讲述了新中国刑事司法理念的转变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创新与发展。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将对刑事司法产生深远影响


记者:司法理念决定司法行为。“少捕慎诉慎押”由司法理念上升为刑事司法政策,将对司法实践产生哪些影响?


陈光中:“少捕慎诉慎押”由司法理念上升为刑事司法政策,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重要决策,是从政治上、全局上、战略上的全面考量,是改变长期以来羁押、追诉的司法惯性,推进刑事司法发展的重要举措,必将对我国刑事司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一是更新司法理念。刑法学者认为刑罚是治理国家不得已而采取的措施,或者称为不得已之“恶”。为了尽量减少这种不得已的“恶”带来的负面效应,就要求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注重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少捕慎诉慎押”上升为刑事司法政策,是司法理念由重打击犯罪转变为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的重要体现。二是通过改进考核措施有效降低逮捕率、起诉率和审前羁押率。以往司法实践中,在“构成犯罪即捕”“构成犯罪即诉”等旧有司法观念影响下,逮捕率、起诉率居高不下。“少捕慎诉慎押”被确定为一项刑事司法政策,将促使检察机关以更大动力在检察人员考核的指标设计上对不捕率、不诉率进行正向考核,有利于降低羁押率和逮捕率。三是有力推动司法文明进步。审前羁押率是衡量一个国家司法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我国检察机关居于审前主导地位,是审前逮捕的决定机关,对于审前羁押率的控制承担着重要责任。检察机关自觉承担起这一责任,充分发挥“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作用,降低逮捕率和审前羁押率,推动司法文明的进步,体现了新时代检察机关的担当精神。


检察机关在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履行指控证明犯罪主导责任方面,应着重把握四个方面:第一,把好逮捕入口关。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和起诉标准不同,但是在“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下,由同一位检察官办理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案件,犯罪嫌疑人一旦被逮捕,有可能会被起诉,因而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时应严格把握逮捕的标准。第二,履行指控犯罪证明主体责任。检察机关负责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承担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必须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达不到这个证明标准就应当不起诉。第三,做好羁押过程中的法律监督工作。严格落实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错捕、审前羁押期限可能超过判处刑期以及逮捕后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要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此外,派驻看守所检察室还要及时跟进逮捕的执行,加强监督,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间的合法权益。第四,认真落实听证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9月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规定刑事领域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等,符合条件的都可以召开听证会。这项制度有利于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实现司法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应当充分发挥其功能价值。


积极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记者:您在《人民检察》2006年第7期刊发《附条件不起诉:检察裁量权的新发展》一文,首次提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念,具有前瞻性。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使用了这一概念。实践中,附条件不起诉仍存在适用范围有限、与相对不起诉界限不明、程序相对繁琐、考察帮教机制落实乏力等问题。您认为检察机关应如何破解这些难题?


陈光中:《附条件不起诉:检察裁量权的新发展》一文面向现实,适当超前,对推动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与进步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2012年,我组织的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建议稿对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的设计是: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的案件。或许是考虑到初创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范围过大可能影响法院审判权,同时存在被滥用的风险,立法修改时对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作了较大幅度的限缩,将适用的主体条件限定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将罪名限定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的犯罪。目前,该项制度已实施多年,立法上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的规定有待修改完善。比如,刑法分则第四、五、六章罪名涵盖了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的绝大多数案件,但是仍有一些涉嫌轻罪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无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如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另外,有观点认为相比于自然犯,未成年人对于法定犯的认识能力不足,实施法定犯的主观恶性可能也相对较小,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法定犯却被排除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否合理值得商榷。这些都是检察机关推动立法修改,扩大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范围的努力方向。


有关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界限的争论一直存在。主流观点认为,基于使犯罪嫌疑人尽早脱离刑事诉讼程序和保障诉讼权利的考虑,在两种不起诉均可适用时,应当优先适用相对不起诉。最高检2012年10月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第21条明确规定:“对于既可相对不起诉也可附条件不起诉的,优先适用相对不起诉。”这一点在最高检2017年3月印发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中再次被明确。对同时符合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直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对于处于身心发展关键时期的青少年来说不一定是最佳选择,而附条件不起诉通过附加一定的条件,对未成年人进行不同程度的监控,或许会达到更为理想的效果。将“是否具有监督考察的必要性”作为选择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还是相对不起诉的标准可能更为合理。


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相对繁琐,而且帮教机制落实乏力,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施面临的现实困境。对此,一方面,应当简化内部审批程序,畅通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部门、学校、社区等方面的工作衔接机制,将检察官从繁琐的程序性工作中解放出来,把更多精力投入帮教工作中;另一方面,应该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推动涉罪触法未成年人帮教机制的完善。但是目前我国司法程序外对涉罪触法未成年人的帮教机制还较为匮乏,检察机关对涉罪触法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必然要承担较大的责任。


与时俱进更新法律监督理念


记者:人民检察制度已走过90年的发展历程。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在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实践中,应当坚持怎样的监督理念,摒弃哪些不适宜的认识或观念?


陈光中:进入新时代,为适应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满足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国家推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其中包括通过修改法律对检察机关的职权作出重大调整。最高检党组也及时更新理念,提出了“双赢多赢共赢”的法律监督理念,这对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一方面,应当摒弃“检察权削弱”的消极认识,正确看待检察机关的职权调整。检察机关职权发生变化,不代表法律监督权的削弱。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范围的限缩,并没有改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同时,对于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保留也是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有力保障。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当客观看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准确把握“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检察机关要敢于监督,用好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权,充分发挥立案监督、侦查行为合法性监督、刑事抗诉、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的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同时,检察机关要摆正位置,坚决摒弃“监督就是高人一等”的错误观念。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公共利益,共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共同的价值追求,检察机关应当在共同的价值追求下争取被监督者的理解、支持、配合,敢于监督并善于监督,唯有如此才能实现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双赢、法治的共赢。


“动态平衡诉讼观”助推立法完善


记者:作为新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开创者和重要奠基人,您创立了独具风格的学术思想和理论体系,例如,在刑事诉讼理念上您提出要坚持“动态平衡诉讼观”,请您介绍一下其核心要义。


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学领域“动态平衡”重点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相平衡。司法公正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要保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动态平衡。二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平衡。惩罚犯罪和人权保障,二者对立统一,不可偏废。三是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结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证明标准,以客观真实为基础。但是我们发现客观真实的能力是有限的,当无法还原客观真实时,法律真实起到平衡器的作用,疑罪从无就是典型的体现。四是诉讼结构上,控辩对抗和控辩和合相统一。由于控辩双方实力不对等,现代刑事诉讼中刻意构建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程序。随着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的加强和诉讼地位的提升,以及刑事诉讼对于司法效率的追求,英美法系辩诉交易制度、大陆法系认罪协商制度兴起,我国也建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诉讼结构在坚持控辩平等对抗的同时,逐步增加了诉讼和合的因子,并努力实现二者的平衡。五是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之间的合理平衡。提高诉讼效率不仅能够节约司法成本,更重要的是让犯罪分子及时得到惩罚,让无罪的人早日免受刑事追究,让被害人及时得到精神上和物质上的补偿。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合理平衡,要以公正为优先。


“动态平衡诉讼观”助推立法完善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平衡问题。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有失平衡,主要表现在非法证据排除难问题和防错纠错难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应当坚决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和疑罪从无原则,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效防范和及时纠正冤假错案。二是控辩平等问题。实践中,控辩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平等,主要表现在出庭辩护率低,其重要原因是法律援助不到位,故应当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三是刑事办案机关权力平衡问题。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着重解决证人、鉴定人出庭问题。监察机关办案也要按照监察法的规定,体现“以审判为中心”的精神,保持好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之间新的权力平衡关系。


在新起点上谋求新发展


记者:《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您认为检察工作应从哪些方面谋求高质量发展?


陈光中:党中央专门印发《意见》,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的具体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检察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意见》对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其中也包括一些新要求——加强与监察机关办案衔接和配合制约。如何加强与监察机关办案衔接和配合制约,是新时代检察工作的一个重要课题,需要研究。此外,我认为检察工作要在新的起点上谋求高质量发展,还须主动适应数字化时代。我近期看到浙江省检察机关“以数字化改革系统重塑新时代法律监督”的相关报道,他们的改革非常具有创新精神和时代意义。信息社会,数据是至关重要的治理资源。近年来,浙江省检察机关通过数据碰撞、比对、分析发现监督线索,探索大数据检察监督路径,有力撬动了法律监督模式变革。浙江作为数字经济先发省份和互联网产业高地,数字化建设具有先行优势,他们的探索为检察领域数字革命、借助数字化推动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样本,值得借鉴推广。



作者:本刊记者 王渊  见习记者 王小飞

编辑:常 锋

制作:刘梦洁

本文节选自2021年《人民检察》

第21—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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