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年会聚餐,一宗发生在路上的工伤疑案

魏律专栏 东窗律疏
2024-09-02


冬至大如年,数九过寒冬。


作为中国重要的传统节日,冬至被称为“时年八节之一”,深刻影响着民间的人文习俗。每到这一天,北方吃饺子,南方吃汤圆,很多地区还有更独特的饮食习惯。


日往月来,时移世易。农业社会的节气主要是用来指导农事,而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大潮,市场经济蓬勃发展,如今的冬至节前后,用人单位也有了更丰富的活动。


眼看就要过年,一些公司开始调整工作计划,侧重于总结、收获,期间免不了组织聚餐或提早安排年会,以犒劳加班加点、任劳任怨的员工们。所谓无巧不成书,案子比书还玄乎,这样开开心心的事情,仍免不了打官司。


小杨是某家具公司的员工,其所在部门有两位员工当年效益良好,获得总公司1600元奖金奖励。部门领导集体商量决定,利用这笔收入,组织大家在冬至节前下午下班后聚餐,地点则安排在厂外的农家乐。


当晚八点聚餐完毕,小杨乘坐车间主任的私家车回家,经过某工地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小杨胫骨、腓骨骨折受伤住院。事发后,交警部门认定小杨不负事故责任。


车间主任对此也感觉非常抱歉,自告奋勇跟公司领导沟通,帮小杨申请了工伤认定。然而,人社局经过调查,两个月后却作出了《工伤不予认定决定书》。


收到这张纸头,小杨气愤之极,百思不得其解。


"服从公司的安排才去参加聚餐,这跟服从公司安排加班有什么区别?既然加班之后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可以认定工伤,凭什么聚餐就不行?"小杨在律师面前情绪激动地说。


多番考虑之后,小杨决定委托律师放手一搏,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正是作出《工伤不予认定决定书》的人社局。


经过二审,眉山中院认为,该聚餐系部门领导提议没有强制性要求,且聚餐费用并非公司承担,而是利用职工奖金。因此,聚餐不能认定为从事与其工作职责有关的职务行为,而属自行约定组织的私人聚会。参加私人聚会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1]


按照眉山中院的逻辑,小杨之所以无法享受工伤待遇,是因为参加的聚餐不是公司组织,而是部门领导私下组织。


但惠州中院在另一宗相似案件中认为岂有此理,能否认定工伤,“关键不是谁付餐费的问题,而是员工参与聚餐是其个人行为还是因工作的缘由”


进而认为,员工“参与聚餐缘于工作,没有工作辛苦的前因,就没有此次聚餐的活动,两者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导致此次聚餐活动缘于此前的工作,不管此后的聚餐费用由谁来负担,以及无论此前曾有过个人聚餐,也不影响此次聚餐的缘由。故认定员工参与聚餐行为,属于工作延续,在此期间发生事故属于工伤,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2]


那么,参加公司组织的聚餐之后发生交通事故,究竟能否认定工伤呢?


我们可以看看其他地区的裁判观点:



· 河北

高某在2011年9月12日参加公司组织的中秋聚餐,后骑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事故,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维持了工伤认定。[3]



· 江苏

房某在2013年8月15日参加公司组织的聚餐,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维持了工伤认定。[4]



· 上海

小A在2012年1月21日参加公司组织的年会聚餐,回宿舍途中因交通事故导致受伤,经过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工伤认定。[5]



上述法院都倾向于认为属于工伤,但却未引用相对应的法律规定进行裁判说理;同时,法官们比较关注聚餐是否由用人单位组织,如果确实是用人单位组织聚餐,员工在杯盘狼藉离席后发生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的希望较大。


实际上,《工伤保险条例》仅仅规定了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并未规定“聚餐回家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是否能认定工伤。核心问题就在于,何谓“上下班途中”。


申言之,从出门到上班、从下班到回家,如果员工中途没有参加其他活动,认定工伤的阻碍就小得多。一旦有其他活动阻碍,导致路线偏离、时间延长,还能否认定工伤呢?譬如,本文所讨论的“年会聚餐”,就是员工在下班之后、回家之前参加的活动。


这一问题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无法找到明确答案,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也只能根据人社部有关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进行裁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司法解释》)第六条,“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可以认为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


通过文义解释,可以将上下班途中从事的活动分解为两大类:①生活需要;②工作需要。


对于第①大类的“生活需要”,最典型的情况是下班后顺道去菜市场买菜,尽管多走了两个街区,只要整体上路线合理,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仍然认定为工伤。


对于第②大类的“工作需要”,其典型范例可能就是本文所讨论的“年会聚餐”。


从常理上讲,年会聚餐一般安排在正常下班时间点之后,聚餐的过程不属于工作,聚餐完毕之后也不能认为是下班。那么为何上文中多家法院认定聚餐之后回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仍然属于工伤呢?


笔者认为,《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这一规定,可以为法院的裁判思路提供依据。


年会聚餐虽然不及工作日出勤的强制性,员工临时有事无法参加,也不能认为违反规章制度。但这种性质的聚餐,往往是用人单位出于团队建设考虑,一般存在工作总结环节,聚餐本身也是为了肯定员工一年到头的辛苦劳动,为来年继续勤奋工作做好铺垫。


从这个角度来看,员工显然是为了工作需要而参加聚餐,年会聚餐这种活动可以认定为工作需要,从而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定为工伤。


聚餐需谨慎,年会莫大意。用人单位在安排年会前,要确保工伤保险已经依法缴纳,还要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不闹得太嗨、不玩得太晚,防止好事变坏事,也提前祝愿大家过个好年!


参考文献:

[1]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4行终65号;

[2]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惠中法行终字第126号;

[3]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行初字第7号;

[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苏行申806号;

[5]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行终字第285号.



-   E N D   -


[作者简介] 魏凡,笔名魏思年,上海申格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问律·中国”专栏作者,简书法律专题主编,业务范围民商事。欢迎各界朋友咨询、交流、合作,微信:weifan2527,电话:18516202686.

修改于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东窗律疏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