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调动工作地点,劳动者如何应对?
“酒肉朋友来我公司玩耍。他看了看他的劳力士,不是为了看时间,而是想不经意间让我知道:他的比我的好。我笑了笑,当着他的面安排他妹妹来端茶倒水。他笑了笑,一个电话把我弟弟调到非洲。不知情的弟弟跟我哭诉委屈,我告诉弟弟,生命就是因为未知才变得有趣。从此和他老婆一个在非洲,一个在印度,想到他们再次相遇时会更加珍重彼此,我略感欣慰。”
这荒诞的场景出自知名UP主“朱一旦”的视频。旦总惯于运用夸张的手法制造幽默,“把某人调到非洲”、“非洲警告”也成为其专属标签和特色梗。
现实中,把人调到非洲并不常见,但因为意见不合,老板一句话把员工从北京调到深圳,或者从奉贤调到宝山(上海市内相距甚远的两个区),却是时有发生。如果员工不服从调动,未按时到新地点报到,单位就会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面对公司的刁难,劳动者是否只能忍气吞声,服从调令?如果不服从,又如何破解呢?
首先需要知道,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4项,工作地点也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知道这一点,将帮助我们明确“调动工作地点”行为的法律定性:既然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的内容,“调动工作地点”就属于变更劳动合同。
单位想变更劳动合同,应该怎么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划重点:必须要“协商一致”!
因此,我们的第一个建议是:劳动者应当积极与单位协商,详细陈述自己不同意变更工作地点的事实和理由,并明确表示不同意变更工作地点。与此同时,继续在原工作地点出勤,并采取多种方式证明实际出勤。
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野心极大,约定的工作地点是“四川省”、“上海市”、“中国大陆”之类非常模糊的地点,差点没把全宇宙写进去。
当然,有些行业比较特殊,劳动者并不是长期呆在同一个地点上班。但大多数时候,上班的地点还是固定的。如果劳动者上班的地点固定,公司还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这种模糊的工作地点,不排除其动机就是想要通过恶意调动来逼迫劳动者离职。
面对这种约定,站在劳动者一方,咱们是否还有办法呢?
目前,各地法院对这个问题争议是非常大的,无法一概而论。按照上海(以及长三角区域)法院的观点,“上班地点为全国”这样的约定,是不会得到认可的。
例如,在(2018)沪02民终2376号案件中,宫某担任某知名公司的销售员,此前上班地点一直在上海某地,公司突然将其调动至南京。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工作地点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它不仅关系到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还影响着劳动者的就业选择,故劳动者有权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知悉自己的工作地点,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条款的约定应当具体、明确,否则就会造成用人单位可以任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本案而言,根据宫倩提供的公司系统截图、邮件记录、宫倩房屋租赁情况、工作地点调整通知书等证据分析,宫倩实际工作地点一直位于上海。格兰仕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掌握有宫倩实际工作地点的相关情况,但对此却不予核实和确认,故一审法院对于宫倩关于其入职后一直在上海工作的主张予以采信。
同时,2019年12月30日《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审理意见研讨会纪要》也认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宽泛约定工作地点,但未对用人单位工作地点、经营模式、劳动者工作岗位特性等特别提示的,属于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 劳动合同对工作地点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的,应当以实际履行地为认定工作地点的主要依据。
由此可见,即便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是“全宇宙”或者根本没有约定,最终法院认定的地点还是劳动者实际出勤的地点。
如此一来,公司想要借助劳动合同的宽泛约定,随意调动工作地点,至少在长三角地区是很难行得通的。
针对上述两种劳动合同,我们的第二个建议是:劳动者应当注意查阅劳动合同约定,一旦发现劳动合同出现上述情况,要懂得通过各种方法收集、固定证据,证明自己的实际工作地点。
当然,公司的经营计划也可能做出调整,这意味着公司经营场所有时候可能发生变动。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要求员工变动工作地点,就不能认为是“恶意调动”。
既然工作地点有所变动,大概率会给劳动者带来不便。此时劳动者怎么办呢?
2011年04月29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子杂志中有一篇《“工作地点变更”的合理性问题》,文章观点认为:
必须同时考虑劳动合同是否具备继续履行的可能,或者继续履行是否需要耗费较高的代价(即从理性人角度考虑,是否是不经济的),比如,在企业安排班车的情况下,职工增加1小时的路程时间并不足以导致劳动合同实际上无法履行的,又或是企业将上班路程时间作为工作时间,对长距离上班给予交通补贴的情况下,劳动者没有理由加以拒绝。
也就是讲,如果增加的通勤时间不是太多,同时公司又愿意为此做出灵活性的安排,例如提供班车、交通补贴,或者调整上下班时间等,劳动者如果仍然拒绝,会产生较高法律风险。
但是,如果工作地点变动在距离上跨度过大,必然导致劳动者通勤时间大幅增加,对工作和生活均产生严重的消极影响,可能已经构成《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者当然是可以拒绝前往新地点上班的。
鉴于此,我们的第三个建议是:综合衡量工作地点变动的合理性、克服不便的难易程度、用人单位的支持举措三方面要素,作出最终决策。如果上述一个或多个要素可以成为你拒绝服从安排的理由,要着力从该方向收集证据。
因调动工作地点产生的纠纷,从开始到结束要经历一个比较长的过程。与公司领导协商的方式、收集固定证据的方法,都会对纠纷的处理结果产生直接影响。一旦决定拒绝公司安排,要及早咨询专业律师,获得具体解答,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 E N D -
[作者简介] 魏凡,笔名魏思年,上海申格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精于劳动法,热衷于民商事诉讼实务研究。微信:18516202686,欢迎各界朋友垂询、交流、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