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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律热点 、争议解决、风险防范暨建设工程诉讼、仲裁经典案例分享

2016-11-16 法培中心 法培中心

深度好文推荐:

1:交通事故处理与赔偿法律实务

2:法学泰斗江平:僵尸企业处置的市场原则与法治方式

3: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研究

4: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司法审查法律适用

5:知识产权诉讼详解:

建设工程的范围与民事案由

n1、建设工程范围:

(1)土木工程

(2)建筑工程

(3)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4)装修工程

n2、民事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括

n(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n(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n(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般)

n(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n(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n(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n(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特殊)

n(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n(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n结论: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范围,但案由上属于独立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外的装修装修合同纠纷

1合同效力审查范式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审查

合同效力审查

1、主体缔约能力  2、客体标的对象

3、内容合规合法  4、形式合约合法

建设工程合同效力

1、主体:工程资质

                 违法转包

                 非法分包

2、标的:招投标

3、内容:规划、建筑等法律法规

4、形式:合同备案

目的:保证工程的质量

无效建设施工合同类型归纳之一:

1、违反招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类

(1)必须招标而招标或中标无效

(2)低于底标订立合同

(3)实质性变更中标核心内容

(4)商业行贿回扣变标类

招投标方式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成立认定难点

n1、事实判断:成立与未成立、生效与未生效

n 价值判断:有效与无效

n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方式:直接发包与招标发包

n3、难点:招标发包的合同成立时间——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效力认定

n分析:招标——要约邀请、投标——邀约、定标——承诺(学术界与司法实务界无争议)

n现实问题: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未签订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成立与否?

n争议问题: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法律后果认定分歧

n争议缘由:建设工程合同的书面要式主义

nA、发出中标通知书——承诺生效、合同成立、违约责任

nB、发出中标通知书、未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未成立、缔约过失

n结论:第一种正确,理由:招投标法第45条第2款采用中标通知书承诺的发信主义而非合同法规定承诺的到达主义

n 双方不签订合同而直接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或工程结束后双方发生争议。此时招投标文件应当作为解决双方争议的依据。

无效建设施工合同类型归纳之一:

n(1)必须招标而招标或中标无效

n在国家发改委2000年5月1日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对于《招投标法》第三条涉及的项目的性质、规模进行了细化,属于该规定内的项目应当认定为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不属于该规定范围内的项目,不宜认定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

n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n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n(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

(3)实质性变更中标核心内容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改变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等中标结果的协议(主观原因),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一般指工程量、工程质量、工程价款、施工工期等内容。如发生实质性变更,应当以备案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协议变更合同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建设工程开工后,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客观原因),发包人与承包人通过补充协议、会谈纪要、往来函件、签证等洽商记录形式变更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的,不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4)商业行贿回扣变标类

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款等承诺,亦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无效建设施工合同类型归纳之二:


2、违反工程资质标准类

      没有取得资质(绝对无效)

借用他人资质(绝对无效):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超越资质等级(效力待定):在建设工程竣工前(非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按有效处理

难点:一般资质(总承包资质)与专业资质对工程合同效力认定的影响?

        例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与钢结构工程承包资质

        分析: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关键:查询专业承包资质是否被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如果覆盖则一般资质有效,不覆盖则属于超越资质等级的情形而认定无效


建设工程法律热点 、争议解决、风险防范


建设工程诉讼、仲裁经典案例分享

名师授课(专家均已接受邀请)

博    士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           

矫   辰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陈昶屹   北京市中关村法庭副庭长

陈勇强   天津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

李   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庭长助理

徐向东   资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操作并执行超过30个PPP项目的咨询    

王   利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主任

王先伟   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十六年建设工程专业经验

周显峰   工程法律博士,英国品诚梅森律师事务所长期合作伙伴

会议背景

探讨交流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合同谈判签订、履约、(质量、造价、工期)司法鉴定、签证索赔过程中的风险管控、工程款清欠经验,了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官裁判思维,掌握建设工程诉讼思路及策略,全面提升法律风险管理水平,总结和交流工程风险管理及合同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和经验教训,帮助指导企业运用法律创造效益和防范风险,帮助律师提供更专业、更优质建设领域法律服务,经研究,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网决定举办“建设工程法律热点、争议解决、风险防范暨建设工程诉讼、仲裁经典案例分享专题讲座”。

会议时间及地点

2016年12月17日—20日  北京市(12月16日报到)

会务组联系方式

联系人:谢 超

电  话:18500988464  

邮  箱:xiechao_889@126.com   

微  信:582853860(微信报名享受更多优惠)

主办单位: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

日程安排

议题及主讲专家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法律适用——结合制定中的司法解释二热点问题
主讲专家:博士,最高人民法院法官

(二)建设工程三大司法鉴定疑难问题处理——质量、造价、工期
主讲专家:矫  辰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三)招投标与工程造价管理
主讲专家:陈昶屹   北京市中关村法庭副庭长

(四)FIDIC合同在工程承包中的具体运用、纠纷处理及索赔——案例解析
主讲专家:陈勇强   天津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

(五)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官裁判思维对律师的借鉴”
主讲专家:李  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庭长助理

(六)PPP操作中的合同及法律实务
主讲专家:徐向东   资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操作并执行超过30个PPP项目的咨询

(七)建设工程诉讼、仲裁经典案例与实战经验分享——诉讼思路及策略、庭审过程再现
主讲专家:王  利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主任

(八)工程造价疑难法律问题——典型案例解析
主讲专家:王先伟   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十六年建设工程专业经验

(九)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范与索赔实务——典型案例
主讲专家:周显峰   工程法律博士,英国品诚梅森律师事务所长期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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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办法

参加代表须交讲座费3600元/人(含资料、专家报告、场租等)。会员免费。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报到时统一交纳。我们将于举办前七天将正式日程和报到通知传真给参会代表。会后颁发30学时培训结业证书(微信报名享受会员折扣优惠)

联系人:谢超

电  话:18500988464  010-53791952

微  信:582853860

会员

(一)VIP会员:会费 12万元/年

(仅限华东区、华南区、华北区、华中地区、西南区、西北区、东北区各一名)

权利:

1、在担任VIP会员期间内,安排VIP会员免费参加由我中心及我中心与其他相关权威机构联合举办的培训活动,次数不限,每期参加活动人数不超过10人。

2、自动成为我中心每期相关领域培训研讨班的协办单位,并在官方会议文件、会刊、会场背板或横幅上体现。

3、可下载我中心网站上所有专家讲义、音频资料。

4、免费提供我中心网站广告位一年。

5、每月政策法规汇编电子版一份。

6、安排VIP会员单位有关领导、专家担任我中心培训研讨班演讲嘉宾五次,每次2-3小时,交通费用及食宿自理。

(二)贵宾会员:会费32000元/年

权利:

1、在担任贵宾会员期间内,会员单位可免费25人次参加会议,每期培训不超过5人;会员期间内培训名额用完后,在会员期内按七五折会员价收取。

2、会员可在本网站免费刊登招聘、合作类信息,首页突出广告位8折优惠。

3、赴企业内部培训可享受8折优惠。

4、每月政策法规汇编电子版一份。

5、安排贵宾会员单位有关领导、专家担任我中心培训研讨班演讲嘉宾二次,每次2-3小时,交通费用及课酬自理。

(三)普通A级会员:会费16000元/年

权利:

1、在担任普通A级会员期间内,会员单位可免费11人次参加会议,每期培训不超过3人;会员期间内培训名额用完后,在会员期内按八折会员价收取。

2、会员可在本网站免费刊登招聘、合作类信息,首页突出广告位8折优惠。

3、赴企业内部培训可享受8折优惠。

4、每月政策法规汇编电子版一份。

(四)普通B级会员:会费8000元/年

1、在担任普通B级会员期间内,会员单位可免费5人次参加会议,每期培训不超过2人;会员期间内培训名额用完后,在会员期内按八折会员价收取。

2、会员可在本网站免费刊登招聘、合作类信息,首页突出广告位8折优惠。

3、赴企业内部培训可享受8折优惠。

4、每月政策法规汇编电子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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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好文推荐:

1:交通事故处理与赔偿法律实务

2:法学泰斗江平:僵尸企业处置的市场原则与法治方式

3: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研究

4: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司法审查法律适用

5:知识产权诉讼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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