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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婚内与他人同居,过错方应“赔当其过”(必知的8个方面)

2017-06-20 法培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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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8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日前表示:对于重婚、家暴、婚内与他人同居、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等严重违背家庭伦理道德的行为,应依当事人请求,判决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做到“赔当其过”。

从最高法获悉,6月13日至16日,杜万华带领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妇联联合调研组,分别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长沙和岳阳部分中基层法院调研家事审判和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权益保护等工作,与湖南部分家事法官、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和妇联工作人员、部分全国及省市人大代表、部分律师、专家学者、当事人亲切座谈,并听取各界对编纂民法分则亲属编的意见建议。

杜万华强调,家事审判改革是一项综合性、全国性司法改革工作,要依靠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完善家事审判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形成家事纠纷化解合力;要依靠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推进家事特别诉讼程序制度建设;要依靠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家事审判机构和人员专业化;要积极吸收少年审判在司法理念、审判方式、硬件建设、队伍建设等方面积累的有益经验和司法成果,促进家事与少年审判的整合;要变单项突进为全面推动,坚持软硬件并进、多举措共推、制度与队伍建设并举的工作思路。

杜万华称,家事审判应宣德扬善、淳风化俗,通过家德家风建设促进公德民风建设,通过社会主义新型家庭关系建设促进和谐社会关系建设,通过维护家庭成员整体利益最大化实现人在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全面发展。他强调,各地人民法院要在继承父慈子孝、夫敬妻爱、兄友弟恭等中华传统家庭美德的基础上探索新时期家庭成员行为规范,着力解决当前部分家庭成员行为失范导致的家庭纠纷频发问题;要弘扬家庭美德,对于重婚、家暴、婚内与他人同居、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等严重违背家庭伦理道德的行为,应依当事人请求判决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做到“赔当其过”;要注意维护家庭的凝聚力和稳定性,让家庭成为家庭成员和衷共济、协力共建的坚固堡垒,而非朝合夕散、各顾自我的临时搭伙。

此外,杜万华称,要坚持夫妻之间权利与义务、责任相统一原则,维护夫妻共同财产制基础上共同责任制,强化家庭共同生产生活的物质基础,维护家庭稳定和交易安全;要适当把握离婚自由与家庭责任之间的关系,对于拒不抚养未成年子女、赡养老年人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应强化其义务承担。

座谈中,杜万华还强调要深入学习《民法总则》,注意甄别符合社会公德、善良风俗的习惯,以之作为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将宗教教规、封建陋习以及侵害人基本权利的村规民约、社会陋习排除在习惯之外,坚持政教分离、维护公序良俗;要依法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维护诉讼诚信。

对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杜万华称,应依照《民事诉讼法》予以处罚,对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将当事人涉嫌犯虚假诉讼罪的线索移送侦察机关,绝不能让审判庭成为虚假诉讼的温床。(中新网)


也就是说,以后婚内与他人同居的赔偿,最高法要管了!

实践中,非婚同居并不等于非法同居,但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属于非法同居。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认定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婚姻法》中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明确规定于婚姻法的总则之中,是婚姻法的基本制度和法律原则,违反上述规定,有配偶者而与他人同居的,则属于违法行为。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对离婚的影响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中规定的四种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情形就包括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不仅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而且破坏了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难以修复,婚姻法可能是为了使得另一方能够及时脱离苦海,故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后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三、《婚姻法》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的惩罚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既是对违法方的一种惩罚也是对无过错方的一种弥补和关照。

四、“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可能会受到《刑法》的惩罚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虽然上述刑法条文中指的是“与之结婚的”才构成重婚罪,但是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可能构成事实婚姻,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也可以构成重婚罪。

五、“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请求法院依法解除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并不导致过错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婚姻法》中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只有第三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六条,第三条是禁止性规定,第三十二条是准予离婚的规定,第四十六条是惩罚性的规定,而惩罚性的规定中过错方受到的惩罚仅仅是支付离婚损失赔偿,而并非是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在个别案件中,法官会突破《婚姻法》47条的规定,判决过错方少分一些财产。(编者注:最高法院这一表态可谓“及时雨”。因缺乏法律引导,道德约束不足以遏制社会上婚外情愈演愈烈的态势。“赔当其过”,照顾无过错方、惩治过错方,对全社会有警示作用。今后的判决,可能会有明显倾向。)

七、“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通奸、一夜情不同

所谓通奸,指的是有配偶者与婚外第三者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所谓一夜情,一般指的是男女双方通过网络、电话等社交媒体相约见面并自愿发生性关系,之后不再联系的行为。不管是通奸还是一夜情,都具有临时性、偶尔性和短暂性的特点,不属于持续、稳定地同居关系。

八、“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取证

一般可以采取如下方式取证:

第一,可以向行为地周围的群众取证,以证人证言的形式证明两个人共同生活的事实;

第二,可以向房东或者物业管理处了解是否有共同居住的事实;

第三,可以通过配偶的电子邮件、短信、微信、QQ等聊天记录了解是否有共同居住的事实;

第四,可以通过私家侦探的拍照、录音及录像来反应是否共同居住的事实;

第五,可以通过收集配偶和第三者亲口承认的书面材料来证据同居的事实。

①作者:深圳欧阳春律师,执业于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摘自微信公号“离婚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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