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暗访张家界多日挖出野味冻库,举报后动物尸体竟被转移
前言
preface
蹲守六天,先后两拨志愿者参与配合,带领两家媒体在不同时间进行暗访,克服寒冷起早贪黑在张家界这个陌生的城市从零开始调查,好不容易把野味供货、市场和餐厅等环节的非法证据挖出来了,却在举报后的几十分钟内被迅速转移了,实在是郁闷至极。我非常不愿意相信执法队伍里有人通风报信,也担心事情披露出来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但是作为独立第三方,我们的行动经费来自众筹,我觉得自己不应该隐藏什么,纠结几天还是决定把当天的情况呈现出来,事情的是非曲直都交由公众来评判。
“保护和改善生产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国家在各地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新野保法更是明确要求加强保护野生动物,很难想象我们著名的旅游城市——张家界还在大肆买卖野味。详见《张家界多家饭店遭举报撤下“穿山甲菜单”,半年后市中心野味区生意火爆,仍随处可吃到野味》(点击蓝色字体可进入链接进行阅读)
你没有看错,市中心的批发市场设立野味区,景区饭店明码标价卖野味,就连武陵源区政府对面的饭店野味生意也异常火爆。一个以旅游著称的城市,野味市场能够光明正大地发展到如此规模,当地主管部门肯定难辞其咎,即使说是他们长期不作为纵容的结果,也一点不为过。
在此,我将把举报执法当天的详细情况作一个汇报,期间是否有牛鬼蛇神作怪,读者们还得自行判断。
2018.01.22 中午
我们在多家饭店了解到武陵源区有一伙人专门从事野生动物收购,可以提供蛇、蛙、野鸡、野猪、麂子、竹鼠、竹鸡、野兔、豪猪等野味,他们从农民那儿收购来动物有死的也有活体,养不了的就会对其进行解剖存入冻库,饭店要货时一个电话就有人送货上门。
冻库里面搜出了很多的冻货,有野猪、麂子、豪猪、竹鼠等,可始终没有找到我们暗访时看到的那些未解剖的野味尸体,我提醒门口有间房子一直关着要不要看看,冻库工作人员说不是他们的房间没有钥匙,执法人员也就作罢了。冻库出来,记者带着执法人员到几个饭店搜查,在武陵源区政府对面的“胡师傅三下锅”厨房缴获20多包麂子肉,在“盛世武陵酒楼”缴获了蛇和野鸡活体,“农家食府”缴获一只竹鼠。
冻库查获物的原始记录,下图为饭店查获物记录
在媒体的跟进下,当地做了一系列动作,包括收缴野味菜单,和饭店签订野生动物保护协议,并对我们的一些质疑做了公开回复。
2月1日官方在“人民网微博”网页通报说明
通报称,由于前段时间市里要求开展非法经营、食用野生动物整治专项行动,我们举报的当天碰巧三位民警在做专项检查,并不知道我们反映的具体内容。
可是,当天民警与我们在冻库对质时所说“听到你们举报后我们已经过来查了一次了,我们过来的时候就只看到半只野猪和一只麂子。”
我们都没反映举报什么地方,民警为何知道来冻库检查?
为什么现场对质和官方通报是两套说辞?
冻库里搜查出来的冻货都有层冰
可能他们不知道,冻库执法过程我都在直播,还可以回看当时的内容,记者的摄影机也记录下了对质这一幕。获取直播回看信息可加我微信(微信号:QQ471135724),验证身份+直播回看,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第三十三条规定,出售、运输、携带、寄递有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未持有或者未附有检疫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志愿者建议:
1、问责主管部门相关责任人,追究其行政不作为的责任;
2、调查执法当天相关人员通风报信一事,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从严从快处理;
3、大力整治张家界市盗猎、经营、食用野生动物现象,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严肃处理;
4、对存在收购、经营野生动物的冻库等场所,没收野生动物,吊销营业执照,收回《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并依法严格处理,造成犯罪等追求刑事责任;
5、市场、饭店宣传和经营野生动物,应没收野生动物和宣传制品,收回《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依法严厉处罚相关责任人,造成犯罪等追求刑事责任;
6、慎重审批《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证》和《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别再让驯养繁殖的幌子迫害野生动物的自然种群繁衍生息,对违规审批的工作人员进行问责。
岳桦林
记述90后环保践行者的行动故事、自然体验、生态观察和成长感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