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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为了呼格、聂树斌、赵作海等冤案不再重演!国家出台新规剑指非法证据

2017-06-28 苏航 长安剑


小伙伴们,你听过一句话吗?叫:“毒树之果”不可食。

 

“毒树之果”,通俗说是用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比如,一个人被“强迫证实自己有罪”,这样的口供,就可能成为冤假错案的重要源头。

 

如今,一部新规正式向“毒树之果”亮剑!它只有42个条文,却瞬间引爆了舆论场,它叫——《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有了它,准确惩罚犯罪与切实保障人权,非法证据排除自然会更加严谨、规范。

什么是司法“不能承受之重”?


呼格、聂树斌、赵作海、浙江叔侄……翻开中国司法的发展史,有这么一些鲜活的名字,曾经蒙受冤屈,如今,终于等来了正义的曙光。

 

长安君(微信ID:changan-j)梳理发现,自2013年至2017年1月,最高法直接提审或监督指导全国法院,纠正的重大刑事冤假错案共计34起,涉及54人。据媒体报道,其中多起案件被纠正的理由,都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在原判决中,“毒树之果”的阴影时隐时现。

 

如果说,在冤案平反中有深刻的教训,那便是——依靠刑讯逼供获得的非法证据断案,是司法“不能承受之重”。

 

新规正是基于此而来。



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五部门联合出台新规。它的宗旨,是简短的18个字——“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

 

一字一句,重千钧。

 

在论述司法公正时,习近平总书记曾经引用过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段话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都说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长安君看来,危害“水源”的污染物之一,就是非法取得的证据。

 

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



正基于此,中央才会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向非法证据宣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要求,健全落实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制度,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

 

这些理念,必须靠细致的规则来“落地”。

 

2010年,《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吸纳了这一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今,操作性更强的新规应运而生,再一次明确宣告——对于采用刑讯逼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方法收集的供述,都应当予以排除。而对于非法实物证据,则依据具体情况实行裁量排除。



这,就是打响公正司法的“水源保卫战”。


“赋权定责”,新规亮点多多

长安君通读了新规,发现亮点多多!概括而言,就是四个字:赋权,定责。对此,社会各界期待已久。

 

给谁赋权?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给谁定责?给司法机关。

 

比如,对警察蜀黍说,他们的责任,多了“全程留痕”。新规明确,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录音录像。在提讯时,看守所应当对单位、事由、起止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

 

在长安君看来,当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接触的每个环节,都有据可查、“有像可看”,在高悬的追责之剑下,刑讯逼供的可能,自然大大压缩。



对检察官来说,他们的责任,是“监督前移”。新规中说,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可以应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申请,对是否存在非法方法进行调查。而对于重大案件,检察机关在侦查终结前应当主动介入,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

 

在长安君看来,这将打破侦察机关的“主场优势”。在监督加码之下,权力的运行自然会更加规范。



对法官来说,他们的责任,是严格依法裁判。长安君注意到,新规中有近一半的条文,是对审判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可贵的是,新规说,当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而检察院未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就是说,被告人无需证明确实存在刑讯逼供,只要能够引发法庭对存在非法证据的合理怀疑,公诉方就有责任证明证据来源合法,否则就应当启动排除程序。

 

此外,新规同时明确了对非法证据的当庭裁判原则,以“有所呼必有所应”的制度,防止被告人的质疑“石沉大海”。



改革不是“独角戏”,用正义的方式实现正义

在正义的天平上,给司法机关“加码”之余,也要给另一端“赋权”。

 

新规同样注重通过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赋权”,来倒逼司法权的正当行使。比如,法律援助申请权、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权、调取证据申请权,都意在充分“激活”被追究的那个人,对自身利益的观照与保护。

 

这无疑是在宣告:司法,应当是通过实质化的举证、辩论,来发现真相的过程,而绝非一边倒的“独角戏”。



长安君知道,一定有声音问:都去保障公正了,会不会影响案件的侦破?会不会“轻纵”了坏人?新规的出台,是要让公权力“束手束脚”吗?

 

客观来说,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的确会对司法机关执法办案产生影响:原来“屡试不爽”的“手段”,可能再也没有重见天日的机会;“高效”却“大手大脚”的证据收集方式,可能会让工作成为无用功。但是,非正义的手段从来不是实现正义的“权宜之计”。

 

新规要实现的效果是,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天平的哪一端,都很重要。



一切刑事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原本就是要以确凿可靠的证据,实现对受到犯罪侵害的社会正义的恢复。中国对于非法证据排除不断“加码”,正是因为我们清醒地意识到,权力的运行需要规范,司法的水源不会自动澄清。为“脱臼”的权力“正骨”,这是包括司法体制改革在内的一切改革的必然逻辑。

 

而在大数据时代,公权力要获取一个人的定罪证据,正道坦途恰恰是,通过侦查手段的现代化、高科技化来找到板上钉钉的证据,让真正有罪的人“哑口无言”。

 

这条正道上,永远不可能有“毒树之果”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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