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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有了新规则,明文规定只有这类问题能直接信访!(附规则全文)

2017-08-02 王蓉 长安剑

信访是个筐

啥事都往里装

这是以往信访工作面临的最大难题

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

为解决难题提供了新办法!

不信?一起来瞧瞧。

 

今天,国家信访局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有关情况。国家信访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张恩玺就相关规则进行解读。

 

信访工作分类处理,就为老百姓解决问题开上了快车!

 

那么,这份“神奇”的规则,都有哪些新规定?对你我有哪些实在的影响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问题一:哪些问题可以找信访部门解决?


答:已经、正在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诉求直接归为诉类事项,交由相关政法部门处理。

 

不属于诉类事项可以直接提交信访诉求。简单明了,一步找准,从源头上诉访分离。


问题二:怎么知道有权处理机关

是按信访程序处理,

还是按其他法定程序处理?


答:有权处理机关认为应当适用信访程序办理的,应当在收到诉求15日内出具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加盖信访业务专用章送达信访人。

 

有权处理机关认为应当适用信访程序以外其他途径办理的,应当在收到诉求15日内制作告知书,将拟适用的其他法定途径及依据、查询或者联系方式等内容告知信访人,并在告知书上加盖机关印章或者业务办理专用印章。



问题三:信访诉求在分类处理时,

要经过哪些流程?


答:信访诉求进入分类处理程序,需要经过6步走:

 

第一步:专门信访工作机构甄别处理。


第二步:确定有权处理机关。


第三步:有权处理机关适用不同程序受理。


第四步:有权处理机关适用不同程序办理,

做出行政处理或信访处理意见。


第五步:通过信访复查复核纠正分类错误。


第六步:甄别再次提出的信访诉求。



问题四:信访部门要求分类处理,

但不清楚自己的诉求

应该找谁办理,怎样办?


答:方法很多——


方法一 登录国家信访局网站,网址:http://www.gjxfj.gov.cn/


方法二 各地各部门来访接待场所也都摆放了相应的宣传材料,群众可以随时查阅。


方法三 相关工作人员在接访过程中也会向群众解释。


方法四 很多地方和部门还引入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借助专业力量让群众知道诉求该找谁办、该按什么途径办、该具体怎么办。

 

如果群众坚持要找信访部门解决,只要不是涉法涉诉问题,信访部门会先按照“大口进”的原则纳入进来,转送到有权处理机关,再由有权处理机关在甄别、会商的基础上分类处理,告知信访人适用的途径。



问题五:依法分类处理中如果出现

把矛盾向司法机关一推了之的情况怎么办?

我的诉讼要求不会在

分类过程中掉入真空地带?


答:答案是不会的。

 

对于属于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同时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的信访诉求,行政机关不能一概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在受理前可以告知诉讼权利及法定时效,引导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以信访人享有诉讼权利为由免除履行自身法定职责的义务。

 

对于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也可以通过行政程序解决的问题,选择何种途径,当事人具有选择权。如果发现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信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有的规定是衔接、周延的,确保信访群众的诉求有人接、有人办,不会出现真空地带。



问题六:遭遇“踢皮球”

或故意拖延扯皮怎么办?


答:大可放心,《规则》规定,如果出现受理争议问题,行政机关认为收到的诉求不属于职责范围,可以向转送机关提出异议,但要详细说明理由。对涉及多个行政机关或者涉及多个法定程序的重大、疑难、复杂诉求,专门信访工作机构可以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协商合议,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和工作分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由专门信访工作机构会同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方案、分工后,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所有的工作环节环环相扣,都有明确的要求,有效避免了诉求在多个部门之间“踢皮球”或故意拖延扯皮问题。

 

对于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依法分类处理工作规定,拖延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专门信访工作机构还可以根据职责权限提出追责建议。



问题七:在分类以后,

会出现“只接受不办理”情况吗?


答:《规则》中规定了专门信访工作机构督办,杜绝这种情况发生。


(一)应受理而未受理的;

(二)应适用信访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径办理而未适用的;

(三)未按规定的期限处理的;

(四)未及时在国家信访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和材料的;

(五)未按规定反馈交办事项相关情况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问题八:实行分类处理后,

信访部门会不会变成了“收发室”,

信访干部成了“旁观者”?


答:实行分类处理后,信访部门并不是无事可做。信访部门还要在5个方面发挥作用:

 

一是依法分类处理的入口在信访部门,对群众提出的信访诉求,信访部门要做好登记、甄别,在规定期限内转送到有权处理机关处理。

 

二是分流导入需要落实。对诉求解决途径明确的,党委政府专门信访工作机构可以提出分类处理的建议;职能部门信访工作机构要负责与诉求的具体办理部门会商确定适用的法定途径,实现准确分流。

 

三是分类处理不是一分了之,对涉及多个诉求、多个途径、多个部门的疑难复杂信访诉求要负责协调,提出解决方案和责任分工。

 

四是对应当受理而未受理、错误适用法定途径、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理等情形,信访部门要负责督办,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是对无法导入到其他法定途径或者按依法履职处理的,信访部门要负责兜底解决,比如历史遗留问题、法律法规尚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政策调整产生的问题等,这些都是难啃的“硬骨头”。因此,实行分类处理后,信访部门并不是无事可做,而是任务更重了。



问题九:对申请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

但没有具体程序和期限规定的,

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履行或者答复。

如果两个月后,相关行政机关不作为怎么办?


答:对于这类诉求,行政机关没有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履行或者答复,信访人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同时,《规则》也会把未按规定期限处理的情形列入督办范围。



问题十:之前已经提交了信访诉求,

今天《规则》才下发。

如果诉求不符合《规则》要求,

如何处理?


答:两种情况,一是如果在《规则》生效前已经有了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的,信访人不服并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复查复核机关审查后,认为有关处理不符合依法分类处理工作要求,适用途径错误且对信访人实体权利可能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应予以纠正

 

二是对于正在办理过程中、尚未作出处理意见的,如果不符合依法分类处理工作要求,办理机关应该主动改正。 



附: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根据《信访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对信访诉求的分类处理,但已经、正在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除外。


前款所指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信访诉求,主要包括:根据法律规定应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过刑事立案处理的事项;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事项;当事人达成有效仲裁协议的事项;其他只能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的事项。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诉求,应当在国家信访信息系统中予以登记,甄别处理,对属于本规则第二条分类处理范围的信访诉求,在15日内直接或者通过下级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至有权处理机关,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对属于本规则第二条除外情形的信访诉求,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转送时可以在国家信访信息系统中提出适用信访程序或者其他法定途径处理的建议。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诉求,应当对是否属于职责范围进行甄别,按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受理;


(二)属于所属下级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自收到该诉求之日起15日内转送、交办至有权处理机关,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


(三)不属于本机关及所属下级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自收到该诉求之日起15日内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并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第五条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上级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上级机关转送、交办的信访诉求,应当进行甄别,按情形作出以下处理:


(一)不属于本机关以及所属下级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自收到该诉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送、交办机关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转送、交办机关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


(二)转送、交办机关分类处理建议需要调整的,可以变更原分类处理建议,选择信访或者其他法定途径处理;


(三)不属于以上情形的,依照本规则第四条规定处理。


第六条  对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诉求,有权处理机关应当根据诉求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以下相应程序处理:


(一)属于申请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二)属于《信访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调整范围,能够适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程序处理的,应当适用相应规定和程序处理;


(三)不属于以上情形的,适用《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处理。

对前款规定中信访人提出的诉求,同时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的,行政机关在受理前可以告知诉讼权利及法定时效,引导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以信访人享有诉讼权利为由免除履行自身法定职责的义务。


第七条  有权处理机关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收到转送、交办或者信访人直接提出的诉求,认为应当适用信访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径办理的,应当与本机关对该诉求负有办理责任的部门(以下简称责任部门)进行会商,确定处理途径和程序。


有权处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诉求之日起15日内制作包含以下内容的告知书,加盖机关印章或者业务办理专用印章,告知信访人:


(一)拟适用的其他法定途径及依据;

(二)查询或者联系方式;

(三)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


除告知以上内容外,需要依申请启动的,还应当告知其申请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受理的时间和告知的形式、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有权处理机关认为应当适用信访程序办理的,应当在收到诉求之日起15日内出具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加盖信访业务专用章送达信访人。


第九条  有权处理机关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与本机关责任部门经会商无法就分类处理信访诉求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会同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后报请本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条  对涉及多个行政机关或者涉及多个法定程序的重大、疑难、复杂诉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可以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协商合议,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和工作分工。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会同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方案、分工后,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有权处理机关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律师在依法分类处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二条  适用信访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径办理的诉求,有权处理机关应当依据相应的规定及程序做出行政处理,并告知信访人救济途径和期限,送达信访人。


对申请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法定职责,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没有具体程序和期限规定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履行或者答复。


对欠缺形式要件的诉求,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提出该诉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补充。


有权处理机关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对适用其他法定途径处理的诉求,应当跟踪处理进展,并将诉求的处理结果录入国家信访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适用信访程序办理的诉求,有权处理机关可以运用教育、协商、听证等方法,及时妥善处理,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时限、程序做出信访处理意见书,加盖信访业务专用章并送达信访人。


信访处理意见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录入国家信访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处理信访诉求过程中,可以通过与信访人和解或对产生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的方式处理诉求。


行政机关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与信访人自愿和解;可以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经和解、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和解协议书或调解协议书。


第十五条  信访复查(复核)机关在信访复查(复核)中,发现诉求应当适用信访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径而未适用,以信访处理代替行政处理,以信访处理意见代替应当适用信访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径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履职行为的,应当区分情况,撤销信访处理(复查)意见,要求原办理机关适用其他法定途径重新处理,或者变更原处理(复查)意见。


第十六条  对有权处理机关正在或者已经适用信访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径处理的诉求,信访人再次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区分下列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同一诉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不再重复处理;


(二)对同一诉求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三条有关规定处理,由有权处理机关认定是否属于新的事实和理由;有权处理机关认定属于新的事实和理由的,按照本规则第七条规定处理;不属于新的事实和理由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理。


适用信访程序办理的诉求,信访人重复提出信访事项的,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下级行政机关在分类处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进行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一)应受理而未受理的;

(二)应适用信访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径办理而未适用的;

(三)未按规定的期限处理的;

(四)未及时在国家信访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和材料的;

(五)未按规定反馈交办事项相关情况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机关应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采纳建议的,应列出落实措施和期限;未采纳建议的,应说明理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分类处理工作中因出现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根据职责权限提出追责建议。


有权处理机关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对本机关责任部门、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对所属下级部门可以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纳入督办范围,并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提出追责建议。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应当将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情况纳入信访工作绩效考核范围。


适用信访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径办理的诉求,考核及时受理率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时限计算,考核按期办理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办理期限计算。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统计本部门和同级有权处理机关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情况,及时汇总和反映工作中的问题,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提交上年度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本规则中的送达,属于信访程序的,适用《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属于相关法定途径的,适用相关规定。


本规则第三条、第十二条中规定的告知,可以采用短信、信息网络或者提供自行查询方式等形式。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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