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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专访】淮安主审法官郭云红解读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罪犯“史上最严”措施

2017-12-04 王蓉 长安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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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月 1 日下午,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四名被告人戴着手铐,齐齐排排地站在被告席上,无一例外地低着头,仿佛要把脸埋在衣服里去,厚厚的棉衣被压出了一层层褶子。

 

这是江苏省首次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的案件



判决生效后,他们面临的除了有期徒刑外,四人的信息将进行公开,并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


长安网记者独家对话本案的主审法官,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少年庭长郭云红,探寻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制度背后的细节——


此外,北京师范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宋英辉教授也参与了解读。


中国长安网记者:这四名被告人的具体情况是什么?


郭云红法官:站在被告席上的4名被告人中有3次因强奸入狱的61岁高龄“惯犯”,有“95年”的年轻小伙,有1985年出生的修脚技师,还有一个被告人涉嫌强奸、猥亵拒不认罪,被法庭零口供定罪。等到判决生效,他们的具体信息会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中国长安网记者: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的初衷是什么?

 

宋英辉教授:这个制度的探索对保护儿童有积极意义,这类犯罪重复犯罪的可能性非常大,所以登记记录、从业禁止等措施,可以避免此类人员跟儿童的接触。这样能有效减少再犯的可能性,阻断了他们再犯的道路。


郭云红法官:保护未成年人,是我们最大的出发点

 

中国长安网记者:具体如何公开呢?

 

郭云红法官:在刑事判决生效一个月后,这四名严重刑事犯罪人员的个人信息将通过司法机关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向社会进行公开。公开内容包括犯罪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照片、年龄、性别、案由等事项。并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

 

不仅是这四个人,按照文件规定此类案件的被告人公开信息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未满18周岁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性侵未成年人严重刑事犯罪人员,均应公开其个人信息。

 

中国长安网记者: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如何确保实施?

 

郭云红法官:这确实存在困难。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者信息公开,相关用人单位是否能够看到?看到之后能否遵守?这都是摆在现实面前的难题。法院没有处罚权,没有相关强制措施,只能靠用人单位自愿,这就像没有“长出牙齿”的规定。目前我们淮阴区范围内所有招聘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工作人员的机构,在录用人员的过程中,均要求其主动接受行政监督。

 

中国长安网记者:这种做法是否是对法律的一种突破呢?

 

宋英辉教授其实现行的刑诉法中规定的很多制度,都是过去从实践中探索形成法律规则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探索是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进行。

 

我国的法律,对儿童的保护有一些原则性条款,但是更具体的措施没有,法律上有时候不够细化。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司法实务部门,在法律规定的原则或者是基本制度的框架下,在具体的措施方面做一些探索。少年司法、少年法律制度,通常是实践当中探索,慢慢有了经验,以后再上升为国家法律。因此,这些探索在目前缺少具体法律规定的阶段,显得更有意义。

 

中国长安网记者:在具体实施中,还有什么难点吗?


宋英辉教授难点在于信息公开的平衡问题。因为犯罪者,也有家庭也有孩子,一方面要防止他们重新再犯,另外一个方面,关于他的的相关人,包括他自己的一些不必要透露的信息,不能公开。我们对此非常慎重。


相关链接:

其他国家如何对待性侵未成年人罪犯


美国: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梅根法案,强制所有州制定法律,要求性侵犯假释或刑满出狱后,必须向警方登记住所,并公布给社区知悉。在美国的某些地区,性侵犯罪的风险人员会被隔离开来,被单独隔离到一个特殊的区域。对性侵犯罪的风险人员进行信息公开,全社会都能查到相关人员信息。


韩国:正在研究化学治疗、化学阉割等方式的可行性。


英国:采用登记记录的制度,之后进行跟踪监控,由检方、政府的儿童保护组织对此类人员跟踪监控,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公开信息。性侵犯罪的风险人员再就业的时候必须要如实报告自己过去的相关记录,并对相关从业方面进行从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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