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特赦实施工作动员部署视频会上,中央政法单位要求严格依法履行特赦实施工作职责
在30日召开的全国特赦实施工作动员部署视频会上,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雷东生就特赦实施有关工作作了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孙华璞、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邱学强、公安部副部长孟庆丰、司法部副部长刘志强分别发言,就本系统做好特赦实施工作提出要求。
中央政法委:把握特赦条件
紧扣“九大步骤” 严格规范实施特赦
中央政法委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紧扣“九类特赦对象、五种禁止情形”,把握好特赦条件,紧扣“九大步骤”,严格规范实施特赦。
要把握好九类特赦对象的具体情形:
第一,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罪犯。参加过抗日战争是指参加过八路军、新四军,地下革命工作,以及以其他形式为抗日战争做出贡献的人员;参加过解放战争是指参加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地下革命工作;各民主党派中拥护中国共产党并参加、支援解放战争,以及以其他形式为解放战争做出贡献的人员。上述罪犯为民族独立和新中国建立做出过贡献,特赦他们,可以突出庆祝新中国成立七十周年的主题。同时,他们年龄普遍较大,回归社会后负面影响小。
第二,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罪犯。上述罪犯为巩固国家政权,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做出过贡献,特赦他们,有利于激发爱国热情、振奋民族精神。
第三,获得过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特定罪犯。具体指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等确定的航空、航天、军事、基础设施、科技等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做过较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服刑罪犯。上述罪犯为国家建设做出过贡献,特赦他们,有利于激励创新创造,弘扬为国奉献精神。
第四,立过军功的罪犯。具体指退役后犯罪的服刑人员、服役期间因犯罪被开除军籍的服刑人员、未被开除军籍的服刑人员,在服役期间获得个人一等功、荣誉称号和八一勋章等奖励的。上述罪犯为巩固国防、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过贡献,特赦他们,有利于形成尊崇军人、激励军功的良好氛围。
第五,防卫或者避险过当的特定罪犯。具体指因防卫或者避险过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上述罪犯因保护正当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或者正在发生的危险,实施了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主观恶性小,特赦他们,有利于鼓励人民群众见义勇为、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积极参与抢险救灾等工作。
第六,年高身残的罪犯。具体指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对他们特赦,符合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和人道主义原则。
第七,未成年时实施犯罪的特定罪犯。具体指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对上述罪犯特赦,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有利于他们早日回归社会。
第八,女性特定罪犯。具体指丧偶且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有身体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确需本人抚养,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女性罪犯。特赦她们,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女性的特殊关怀,有利于帮助其家庭纾解特殊困难。
第九,在社区矫正的特定罪犯。具体指被裁定假释已执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释考验期或者被判处管制的罪犯。上述罪犯已经在社区,社会危险性小,特赦他们,有利于促进其更好地融入家庭、回报社会。
九类特赦对象中,第一、二、六、七类与2015年特赦对象相同,第三、四、五、八、九类是本次特赦新增加的。为避免出现“刚判即赦”的情况,决定规定只对依据2019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的罪犯实行特赦。
要把握好五种不得特赦的情形:
一是犯特定重大罪行的,即第二、三、四、七、八、九类对象中,系贪污受贿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贩卖毒品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罪犯,其他有组织犯罪的主犯、累犯的,不得特赦。这是充分考虑了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和刑事犯罪实际情况,为避免社会误解、影响群众安全感,对这些罪犯不予特赦。
二是余刑较长的,即对第二、三、四、九类对象中剩余刑期在十年以上和仍处于无期徒刑、死缓期间的,不得特赦。
三是之前特赦后再犯罪的,即2015年被特赦后又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不得特赦。
四是不认罪悔改的,不得特赦。“不认罪”是指对基本犯罪事实不认可。这样规定,有利于激励罪犯改过自新。
五是经评估认为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不得特赦。
要围绕“九大步骤”,把握好“九字诀”:
第一,摸排甄别,重在“全”字。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要指导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对服刑罪犯逐一摸排,确定符合特赦条件的罪犯名单。第二,调查取证,重在“深”字。刑罚执行机关要深入罪犯逮捕前所在单位、部门和民政部门、档案馆等,调阅原始档案材料、历史记录,收集证人证言,确保证明材料真实、充分。第三,风险评估,重在“准”字。刑罚执行机关要将拟特赦罪犯名单移送侦查该案的原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进行现实社会危险性评估,提出明确倾向性意见并及时反馈。第四,报请特赦,重在“慎”字。刑罚执行机关要认真审查拟报请特赦罪犯的相关材料,核实事实证据,落实公示制度,依法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裁定。第五,审理裁定,重在“公”字。人民法院要严格把握特赦案件实体条件和办理程序,对符合特赦条件的逐案审理,依法作出裁定。第六,法律监督,重在“严”字。人民检察院对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办理特赦案件实行全程同步监督,对相关控告、举报、申诉,要进行核查并反馈处理结果。第七,军地配合,重在“融”字。军队政法机关要依法办理军队服刑罪犯特赦案件,同时支持地方政法机关做好相关服刑罪犯的甄别、取证、评估等工作。第八,安置稳控,重在“细”字。要做好被特赦人员思想、道德、法制教育和安置帮教工作,加强对未成年时实施犯罪的特赦对象教育、帮扶、安置,防止重新犯罪。要提前做好被害人及其家属思想引导、心理疏导、困难帮扶等工作,争取理解支持。第九,督导检查,重在“实”字。各地党委政法委要统筹本地特赦实施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帮助把好特赦实施政策关、质量关、进度关、效果关。
司法部:
严格依法办理不折不扣执行特赦
司法部要求,要在前期摸排基础上,对罪犯作进一步甄别,严格按照特赦决定的对象、标准,对初步确定的罪犯逐人逐项核实。确定名单后,要及时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进行危险性评估。要对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逐案审查,并按照规定公示罪犯名单。要做好特赦人员释放前教育,使其切实悔罪感恩,回归社会后遵纪守法;对其他在押罪犯要加强教育管控,引导其摆正心态,安心服刑。安置帮教机构要与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加强沟通,提前制定安置帮教工作预案,对特赦人员开展形势政策、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其遵纪守法。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特赦人员原犯罪受害人及亲属的安抚工作,争取受害人及亲属的理解支持。要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杜绝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对办案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一律从严、从重追责。
公安部:
积极审慎严格依法办理
公安部要求,看守所对留所服刑罪犯、待交付执行罪犯,要严格按照特赦决定和实施办法要求,逐一进行拉网式摸排,核实罪犯身份等重要信息,并到罪犯逮捕前相关部门、单位,调阅有关档案,收集证人证言,确保证据扎实。要开展现实社会危险性评估,提出明显倾向性意见后予以反馈。看守所在报请特赦前,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意见。对于拟特赦罪犯,看守所要做好释放前谈话教育,使他们对国家和人民心怀感恩之心,平稳回归社会;特赦对象回归社会后,要加强跟踪帮教,促使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同时,要做好被害人及其家属思想工作,争取他们对法律和国家政策的理解支持。要严格公正办理特赦案件,做到适用法律准确,报请程序合法,严禁弄虚作假、暗箱操作。
最高检:
认真做好特赦实施法律监督
最高检要求,加强对特赦实施的全程、同步监督,确保特赦实施工作严格依法规范开展。对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刑罚执行机关报请特赦活动,以及人民法院审理和裁定特赦案件活动,实行全程、同步监督,及时监督纠正特赦实施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确保特赦对象符合条件、特赦程序依法合规。要及时受理、核查相关控告、举报和申诉,保障服刑罪犯合法权利,促进特赦实施工作廉洁高效开展。
最高法:
严格适用范围规范特赦行为
最高法要求,准确把握特赦决定所规定的特赦范围和适用条件,准确做好特赦对象筛查甄别、审核把关工作,科学审慎地做好罪犯释放后的风险评估,坚决做到不符合特赦条件的一个也不能放。严格遵照特赦决定和《实施办法》办理特赦案件,坚决做到程序合法、行为规范、公平公正,绝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要全面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每一个特赦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最高法院、上级法院要加强对适用法律问题的监督指导,确保法律正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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