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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国旗者仅判社区服务,还有三笔账没算清楚!

长安君 中央政法委长安剑 2019-11-12


侮辱国旗者仅被判200小时社区服务,他在“雨伞阵”的护送下离开法庭的画面,有如是对审判者无情地羞辱和嘲讽。


图片来源:香港文汇报

 

10月29日,香港一宗侮辱国旗案宣判,没有罚款也没有监禁。被告罗敏聪承认自己在9月22日的非法集会中,公开故意以损毁、图画、玷污、踩踏的方式侮辱国旗,沙田法院法官表示,案情严重,但无量刑指引,考虑到被告认罪,过往没有定罪纪录,加上有家人支持,及感化报告正面,因此判处服务令。

 

肆意侮辱国家的标志和象征,把凝聚14亿人感情的国旗作为自己政治表演的道具,无异于公开挑战“一国两制”原则。香港特别行政区《国旗及国徽条例》明文规定:“任何人公开及故意以焚烧、损毁、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或国徽,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3年。”这样的行为,区区200小时劳动就能一笔勾销,任谁看来,都要说一句:

 

判得太轻!

 

香港沿用了西方的司法制度,有自己的一套法律体系,但纵观世界,无论哪种司法制度,罪刑相适应都是法院的一个基本标准。犯罪的严重性不止停留在法官嘴上说说,更要体现在量刑中,代表着法律作出的评价。而在这起侮辱国旗案中,法官高喊着“案情严重”把板子高高举起,却又抱怨着“无量刑指引”把板子轻轻落下,让期待正义降临的人愤懑,让唯恐天下不乱的暴徒窃喜。


对侮辱国旗的犯罪行为定罪量刑,不只是单纯的司法“技术活”,背后的账要算清楚——



第一,算好“秩序账”,一个好的判决能成为香港重归宁静的拐点,而一个坏的判决,则可能成为街头暴徒的帮凶。

 

被告认罪后从轻处罚,这并非不可以,但要看清这么做的目的是什么。对于司法机构来说,这么做能节约司法资源,投入到更重要的案件中去,从而更加高效维护社会法治秩序。但是这个案件的“从轻发落”,却恰恰和维护秩序的初衷背道而驰。

 

罗敏聪在法庭上辩解自己犯罪的原因是“贪玩”,这种借口难以让人信服,公开侮辱国旗是一种挑衅性的政治表演,这是常识。案件判决的意义不仅在于威慑,也在于示范和预测,200小时社区服务的判决不仅对暴徒起不到威慑的作用,还相当于告诉更多的人,侮辱国旗国徽并非什么大事,无非是被判“义务劳动”一下,既不会有经济上的损失,也不会被剥夺自由。 这种纵容不仅会带来效仿,还会带来数量更多、性质更严重的犯罪,进一步破坏法治、破坏秩序。

 

9月22日,有黑衣人将国旗丢入河中

 

第二,算好“民生账”,一个好的判决能成为香港人心凝聚的起点,而一个坏的判决,则可能成为砸碎民生的重锤。

 

在15日的庭审上,被告罗敏聪的律师这样为他求情:21岁的罗敏聪要供养父母及照顾弟弟,中六毕业后便投身社会,现在是冷气技工学徒,他承认自己做错了事,希望法庭考虑。如果真如律师所说,那么罗敏聪入狱,他的家人则会陷入困顿。在判词中,罗敏聪的“上有老下有小”身世体现在“有家人支持”几个字中。

 

但是,谁考虑过700万香港人的生活?正是像罗敏聪一样的人,只要网上一召集,马上冲去参加非法集会,行各种犯罪之事,扰得社会不宁,各行各业都受到严重波及。航运、旅游、餐饮,最能吸纳劳动力的产业受损最为严重,几十万人面临着没工开、没钱赚的窘迫境地,整个香港第三季度经济增长停滞,年内面临衰退,700万香港人困在混乱中,面前是万丈深渊。保护被告和家人的权利,也不能算一算社会的整体利益。



第三,算好“发展账”,一个好的判决为“一国两制”添砖加瓦,一个坏的判决,则可能葬送香港的大好未来。

 

把沙田大会堂悬挂的国旗扔进垃圾推车,一路推到公园任人涂污,再把国旗扔进水池,这就是罗敏聪的恶劣行径——直接挑战“一国两制”原则。香港司法机构对他“网开一面”,传递出错误的信号。


同样是香港法官判案,将现年37岁的内地秦姓男子判监4星期,只因为秦姓男子8月18日晚在美国驻港澳总领事馆试图用喷漆喷涂“中国必胜”字样。实际上,其仅仅喷上了三字,还没喷完“胜”字就被美国领事馆保安发现并制止。两天后,香港法院就立即给他定罪送监。对比两起案件,一个侮辱自己的国旗,一个喷涂外国领事馆;一个2天就判实刑,一个月余才判社区劳动,以致于有网友发问:香港法院到底是谁家开的?

 

“一国两制”首先是“一国”,背靠内地是香港未来最大的优势所在,也只有以国家为后盾,才能不断巩固香港国际金融、贸易、航运中心的地位。考虑香港的未来,维护“一国”的本质和基础不受任何形式的破坏,是以基本法为基础的香港司法机构应尽之责。



侮辱国旗决不能办成一个“葫芦案”,这是社会的共识。目前,香港各界都在呼吁律政司就此案进行上诉,希望能盼来一个把账算得清楚明白的判决,还香港以法治,还市民以公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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